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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街基地

  清代末年,各地在丈放官荒、蒙荒过程中,均“踩留适中之地,水陆冲要处所,划出地段,以为设置基础,是为街基。”街基地有官有、民有之分。除划留官道及官署基地以外,各视地方之街僻,分别等次,酌定价目,招户承领,征收押租(街基价)与年租,并通过清丈发给印照,以凭管业。民有街基地,允许买卖、转让。街基地出放的时间,除少数老城镇是在1861年(清咸丰十一年)以前进行的以外,多数城镇是在1861年部分开禁放垦后,特别是在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全面开禁放垦后,在设县治的同时出放或续放的。各地征收押租与年租的标准也不完全一致,由地方视情况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