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国时期
中华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的土地产权主要有私有土地、官有土地和公有土地三种。随着官荒的继续放垦,私有土地的数量迅速扩大,在官荒放垦过程中,军阀、官僚、富商和大地主仗势承领大段荒地,形成了黑龙江地区特有的土地高度集中于地主手中的大土地所有形态。广大无力承领荒地的农民,只能去给地主做佃户或佣工,成为地主阶级的剥削对象。
“九·一八”事变后,中国东北地区沦为殖民地,日本帝国主义通过伪满傀儡政府实行所谓“新国家主义土地制度”,也就是殖民主义土地制度。1936年3月26日颁布《土地审定法》,通过地籍整理,控制和支配了黑龙江地区境内的全部“国有”、公有和私有土地。日伪统治期间,不仅由日本关东军和日本移民直接霸占了大量土地,而且出于利用中国农村封建势力统治中国农村的目的,从政治、经济、法律上维护和发展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使黑龙江地区的各族劳动人民,处于日本帝国主义和封建地主阶级的双重压迫下,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