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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私有土地

  民国初年,官府从法律上保护了清末的民地及一般旗地(包括拨给京旗谋生之地和旗人招民垦种收租之土地)的土地所有权。1912年阿城西南四、五两甲曾发生佃户聚众抗租,将旗地据为已有的纠葛,经官府审断认为:此地“纯系旗人己产,按照国家法令为之保护,断无变更之理。今该四、五甲佃户等以国改共和背约抗租,实属误会。共和宗旨,应请明白解释晓谕佃户各依现行契约照常交租,俾安生业。”
    民国时期的私有土地,主要包括地主私有土地、自耕农私有土地以及城乡建房私有土地。私人所有土地允许自由买卖、转让、出租。在1931年至1945年日伪统治时期,土地私有制有两个特点:一是部分地主汉奸化,地主阶级仰仗日伪反动势力,更加苛刻地压榨无地、少地农民的血汗;二是土地产权殖民化,日本殖民者可以象中国人一样,取得有关土地的一切权利。
    一、地主所有土地
    地主土地占有形式在清代中期即已出现。清末,在官荒放垦和官地、旗地向民地转化过程中,形成了一批垄断土地的大地主。《光绪二十四年出放通肯段菜、宽、信、敏、惠、乾、坤等七行毗连册》记载,册中领荒旗人计115户,承领荒地118 400垧,平均每户1 029垧5亩。当时省城正黄旗五佐监生国昌及水师营西丹济禄在通肯段各领荒4 800垧。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至1910年(清宣统二年),黑龙江省土地局长周孝义,在肇东东南松花江以北一带,先后圈占土地194 250亩。城市富商也参与了土地的兼并。民国以后,地主的土地垄断和兼并,在续放余荒的过程中得到进一步发展,他们购买的官荒为数很大,三 四万垧乃是极平常的数目。北洋军阀段祺瑞1917年以德政堂的名义在珠河县(今尚志)价领大青、大肚两川荒地17 989垧2亩,还在五常报领林荒5 645方里。莫德惠在双城县也占有土地800多垧。据中东铁路经济局会计师雅西诺夫1923年至1925年对黑龙江流域大土地所有状况的调查,占地多者有几千、几万、十几万垧。如勃利县占地1800至3 600垧者6人;桦川县占地2 000垧者2人,2 000垧以上者43人;密山县占地4 500垧者14人,9 000垧者4人;珠河县占地3.25万至4.5万垧者6人,9万垧者1人;宁安县占地11.2万垧者1人。又据雅西诺夫1925年统计,在北满52县百万农户中,占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农有70万户,无地农户有30万户。在占有土地的70万户中,占14. 3%的地主富农占有 52%的土地;而占85. 7%的中农和贫农,只占有48%的土地。若以百万农户计算,地主富农占10%,中农、贫农和无地农民则占90%。
    1931年东北沦陷后,为了进行殖民统治,日伪政权极力扶持和利用农村封建势力,黑龙江地区绝大多数地主所占有的土地并未减少,其经济地位和政治势力反而有所增强。据1940年日满农政研究会《满洲农业要览》记载北满16县17屯(大体属于黑龙江省地界)的土地占有状况:无土地户占63. 2%,占地不到2垧的农户占5.6%,占地2-5垧的农户占6.6%,占地5-20垧的农户苫10.5%,占地20-50垧的农户占8.1%,占地50-100垧的农户占3.1%,占地100垧以上的农户占2.9%。到土改前,黑龙江地区占有50垧以上土地的地主富农,只占农村总人数的6%,却占有全部耕地的66.6%,土地集中程度相当高。
    地主通过出租土地,对无地、少地农民进行封建剥削。黑龙江地区的土地租佃以分益雇役制最为普遍。分益制即所谓的耪青,有耪内青与耪外青之分。耪内青,即由地主借与土地、耕畜等,佃农服从地主指挥从事耕作,其收获物一般按七三比例分配,地主得七成,佃户得三成,五常县有按八二分的。在佃户分成中,还要扣除地主贷给他们的用品等代价,实际上佃农所得就更少了。耪外青,地主仅租给土地和房屋,其它费用全由佃户自备,其收获物分配比例按三七、四六、对半不等(即地主得三四或对半)。
    地租形态,以实物地租为主。据宁安、穆棱、苇河、宾县、密山、珠河、五常、延寿、滨江、东宁10个县的调查资料,平均每垧地纳租粮为1.32石,宾县最高为2.3石,东宁、宁安最低为0.5石;平均地租率(每垧纳租粮数目占产量的比例)为31. 4%,最高的为滨江占44. 44%,宾县占41. 32%,最低的是东宁占20%。日伪统治时期,地租率呈上升趋势,据对安达、拜泉、青冈、绥化、呼兰、富裕等县部分村屯调查,1938年的地租率平均为40. 1%,最高的富裕县七家户屯为46. 1%。
    日伪统治时期,靠自家直接经营土地或自家经营一部分土地的经营地主,占有较大的比重。据伪满产业部1934-1936年的调查材料,在黑龙江地区100户地主中,土地出租而不自营的地主占46%,主要靠自营的经营地主占54%。哈尔滨附近地区的经营地主,自营土地一般占所有土地的75%以上;呼兰、海伦等地的经营地主,自营土地一般占所有土地的50-70%。经营地主自营的土地,主要靠雇工。黑龙江地区土地开发晚,外来移民多,地主易于招雇廉价劳力种地。日伪统治者也“鼓励”“大农经营”,以扩大粮食“出荷”量,种地户交“出荷粮”给“配给布”,地主为了独占“配给布”,也愿意直接雇工经营土地或兼营部分土地。
    二、自耕农所有土地
    清末民初,废除封禁,放荒招垦之后,流入黑龙江地区的移民越来越多,他们一般先为雇工、佃农,以后有一部分人有了少量的土地,为自耕农。据1925年对北满100万户农民占有土地情况的调查,占有10垧以下土地的农户有30万户,占总户数的30%,其占有的土地只占土地总面积的9%。其中占地不足l垧的农户,占总户数的5%,占有的土地仅占土地总面积的0.3%。
    在土地集中的情况下,纯自耕农(不包括地主)的户数不多,而自耕农兼佃农以及纯佃农却占有不小的比重。据《滨江省概观》记载,1934年至1935年北满各地自耕农(不包括地主)、自耕兼佃农及佃农所占百分比如下:
    
    自耕农的经济力量薄弱,经常受地主和富农的排斥,特别是日伪统治时期,通过伪“满洲拓殖公社”和伪“开拓总局”收缴地照,强制“收买”中国农民土地,使无数自耕农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被迫破产成为无地户,给地主当雇工或被迁往边境地区开荒或服苦役
    三、私有街基地
    民国初期,随着人口和新兴城镇的增加,城镇街基面积及私人所有街基地比重都在逐步扩大。
    东北沦陷期间,日伪统治者从1936年起进行城镇地籍整理和土地登记。1939年齐齐哈尔市进行登记发照的共有5 272宗地(宗地:按土地权属界线划分的地块),总面积6 104.7万平方米,其中私有4 015宗地,占宗地总数的76. 2%,私有地面积2 501.3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41. o%。同年牡丹江市进行城市用地勘丈,在城市用地总面积2 285.6万平方米中,民用地有829.3万平方米,占36. 3%。这两个市的伪市公署,还对私有街基地的买卖价格作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控制地价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