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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日俄殖民主义者占地

  沙俄在民国期间继续掠夺和霸占黑龙江地区的土地。东北沦为日本殖民地之后,日本侵略者肆无忌惮地侵占中国土地,使失去土地的各族劳动人民蒙受了深重的灾难。
    一、沙俄继续霸占中东铁路用地
    民国初年,沙俄继续在黑龙江地区保持其中东铁路用地及铁路附属地的特权。1916年8月,中东铁路局分段出卖哈尔滨八站一带“铁路附属地”,非法获利俄币300余万卢布。1917年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府于1919年7月25日、1920年9月27日两次发表对华宣言,宣布废除“以前夺取中国的一切领土和中国境内的一切俄国租界,并将沙皇政府和俄国资产阶级从中国夺得的一切,都无偿地永久归还中国。”对中东铁路特作如下声明:“苏维埃政府,愿将中国中东铁路及租让之一切矿产、森林及其它各种产业,由沙皇政府与克伦斯基政府及霍瓦尔特、谢米诺夫、高尔察克等匪徒,与从前俄国军官商人及资本家侵占得来者,一概无条件归还中国,毫无索偿。”但这一宣言未能实现,中东铁路的 管理权依然把持在以霍瓦尔特为首的沙俄残余势力手中。1920年3月15日,北京政府宣布收回中东铁路及附属地的中国主权。1920年9月23日,北京政府宣布将中东铁路用地及沙俄在哈尔滨及中东铁路沿线非法侵占的中国土地,划为东省特别区,并于1923年8月1日设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除中东铁路必需土地外,逐步收回被非法占用的地亩。对哈尔滨市区的铁路附属地,也由该地亩管理局出租,租期为30年和50年,承租者需一次或分期将租金全部付清。1924年中苏建交,10月8日苏维埃政府与中国(奉天)政府签订了中苏两国共管中东铁路的协定。1929年7月,东北当局(奉天)出兵占领中东铁路全线,收回中东铁路,遭到苏联政府的反对,并在中苏边境战争中惨败。同年12月22日中苏代表在哈巴罗夫斯克签订《伯力协定》,恢复中苏共管中东铁路的原状。日本入侵黑龙江地区以后,从1932年11月11日起,中东铁路由伪满(交通部)与苏联共同经营。遂后经苏联与伪满政府谈判,于1935年3月23日在东京签订苏联将中东铁路以1.4亿元(日币)及苏联人员退职金0.3亿元(日币)的代价出卖给伪满洲国的协定。至此,长达l 700多公里(在黑龙江省境内为999公里)的中东铁路,包括铁路用地、附属建筑物及设施,以及18.6万町步(町步:日本计算土地面积单位,相当于0.992公顷)的森林,扎赉诺尔煤矿等均移交给伪满洲国,实际上是移交给日本帝国主义者。
    二、日本殖民者占地
    民国初年,日本殖民主义者通过强占、“租赁”、“抵押”、“合办”等手段,在龙江、绥化、海伦、肇东、兰西、珠河(今尚志)、宁安、富锦、哈尔滨一带侵占土地。1918年日本人以“合办”开垦公司的名义,侵占珠河县一面坡一带100平方里土地,侵占龙江县碾子山一带土地10井(360方,合今17.9万亩)。为了抵制日本殖民者日益扩大侵占土地范围的行径(主要是在南满),东北行政委员会曾于1930年9月2日密令各地禁止盗卖国家土地,无论私有、官有、公有土地,卖与或租与外国人者,均以盗卖国土论处,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课以罚金。
    1931年东北沦为日本殖民地,1932年日本殖民者占领黑龙江地区,为实现其长期的殖民统治,操纵伪满傀儡政府,通过地籍整理和武装占领、武装移民、低价收买、并村迁民等途径,加紧掠夺土地。其中,影响最大、危害严重的占地有日本私人占地、“军用地”、“满拓地’’、“开拓地”4种。
    日本私人占地。早在1915年1月,日本在向袁世凯政府提出的《二十一条》中,即有允许日本人在东北(主要指南满及东部内蒙古)商租土地的要求。伪满政府成立后,1933年3月,颁布《日人商租土地暂行办法》,肯定日人已取得的商租权,换发执照,受“法律”保护。1936年7月1日伪满政府根据已与日本签订的条约,颁布了《商租权整理法》,并在《关于日人取得土地权利手续的训令》中规定:对已取得商租权的,“自康德三年七月一日以后,日本国臣民即取得土地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土地使用权、典权、租地权等有关一切土地权利。”从此,日本人侵占土地“合法化”,他们在“满洲国”领域内“享 有关于土地的一切权利。”日本私人占地的种类,主要有工矿、商业用地和房屋基地等。其分布主要在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等伪满时期的省会城市和工矿区,以及铁路沿线的城镇。
    “军用地”。主要是关东军的营房、机场、军事工程、仓库和军工厂等用地,以及国境地带的大片土地。“军用地”多采取武装圈占和强迁的办法占用。从哈尔滨到牡丹江铁路沿线,从东宁到密山、虎林以及黑河一带,许多土地在“国防地带”名义下被强占。仅1939、1940两年,日本关东军在孙吴、瑷珲两县强占农民耕地92 000多亩作为军事用地,驱赶居民600户,使3 000多人无家可归。日本侵略者为了切断抗日联军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于1934年至1939年在东北全面推行“永恒性防卫设备”集团部落(即归大屯)的政策,在全东北建立集团部落13 451个,其中50%以上分布在黑龙江地区。在并村过程中,日本侵略者以武力逼迫小村庄和散居农民离开世代耕耘的土地和家园,限期迁往指定的“集团部落”,原村庄全部烧毁,拒迁者惨遭杀害,造成大片的无人区。每个集团部落约百户,周围有铁丝网、高墙和围村沟,设日警派出所,出入者要有居住证明。1941年日伪以“危险地区”和“维持治安”为名,强迫珠河县帽儿山胡家粉房600户农民迁往鹤岗。1943年,以“军用土地”名义,逼迫宁安县卧龙山和芦家村2 000余户居民,迁往瑷珲和孙吴,使很多农民流离失所,家破人亡。
    “满拓地”为伪满拓殖股份公司(后改为满洲拓殖公社)占有的土地;“开拓地”为伪满开拓总局系统占有的土地。这两种土地大部分来自强制性的低价“收买”,名义上变为“国有”,一部分作为日本移民“开拓团”用地,一部分由伪满政府掌握出租给中国农民耕种。
    日本殖民者为了保持其在东北地区的长期殖民统治,在东北掀起了移民侵略的狂潮。从1932年10月第一批日本武装移民到达佳木斯开始,到1945年日本投降时止,日本在东北地区共建立集团移民区89个,其中位于黑龙江地区的有69个,占整个东北地区的77. 5%; -共搞了14次农业“集团移民”以及不少次林、牧、渔、烟草业“集合移民”,其中在黑龙江地区的依兰、桦南、桦川、绥棱、密山、阿城、宁安、饶河、虎林、勃利、汤原、海伦、通北、延寿、苇河、五常、珠河、庆城、铁力、讷河、鹤立、通河、方正、木兰、宾县、甘南、富裕、北安、依安、克山、德都、富锦、宝清、巴彦、龙江、泰来等47个县的 398个村建有“开拓团”,入侵移民人数达116119人,占地约100万公顷。
    1932年开始入侵黑龙江地区的头几批日本移民,按照日本军部和关东军的计划属于“武装移民”,主要目的是向中东铁路沿线和牡丹江、松花江、乌苏里江之间的三角地带(即三江平原)移入“屯田兵”进行“军事屯田”。特别是1932年和1933年第一、二两批“武装移民”(入侵永丰镇和七虎力)是作为“军事秘密”由关东军直接出面指使“东亚劝业公司”办理移民占地事宜的。他们强迫当地中国农民交出土地,每垧只给1. 00元钱的地价(当时市价高于收买价的几十倍至几百倍),因而遭到了广大农民的激烈反抗。1934年3月10日爆发了中外闻名的依兰县“土龙山事件”,中国农民暴动武装击毙了以日本第10师团 步兵第63联队长饭塚朝吾大佐为首的21名侵略者,迫使日本移民入侵地由七虎力改为湖南营,沉重地打击了日本侵略者的嚣张气焰。此后,凡属日本移民用地一概由伪满政府出面办理,“收买”价格虽略有提高,但市价仍高于收买价几倍至几十倍。伪满政府派出的专门“收买”土地的密山、依兰两个作业“班”,共在两地“收买”土地60万垧,平均每垧仅付地价4.20元,其中荒地仅为2. 00元,熟地10. 00到20. 00元。日本侵略者强迫失去土地的广大中国农民,迁移到生产、生活条件极差的边境地区去开荒或服劳役,搞“国内开拓民”。仅虎林、密山、穆棱、绥阳、东宁一带被迫迁出原住地的中国农民就有4 000户。据《满洲开拓年鉴》记载,1939年至1943年,“国内开拓民”已达40 771户,20余万人。这些被逐出原住处、失去土地的农民,流离失所,许多人死于冻饿和疾病,有的因生活无路而自杀。仅依兰、绥化、鹤岗等地,1942年上半年因饥饿而自杀者即达340人。迁到瑷珲、呼玛的农民,1942年至1945年死于冻饿、疾病者287人。
    1936年日本军部制定了所谓20年内向东北移殖百万户500万人的侵略计划。此后的移民规模日益扩大,在东北各地进一步实行所谓“开拓用地收买”政策。1937年8月改“满洲拓殖公司”为“满洲拓殖公社”,负责为移民提供土地等事宜。日本关东军于1939年1月制定了《移民基本国策基本要纲》,规定日本移民除继续以北满为其主要入侵地外,要使移民分布到东北的各个角落。1939年3月1日成立伪满开拓总局,主管移民事务。1939年12月22日伪满政府确定了《满洲开拓政策基本纲要》,确定“开拓用地原则上为国营,对分配于个人及开拓团之土地,避免私有权,确立适当的农地制度。”1941年l1月13日,伪满政府颁布《开拓农场法》,对开拓农户的土地所有、继承、转让、经营等作出基本规定。
    日本“开拓团”占地享有种种特权。1939年1月,日本关东军规定:日本移民开地,1 0年以内免税。1940年5月1 6日,伪满政府规定:“开拓团”公用或供公用的土地不课地税。1940年7月,伪满开拓总局规定:“开拓团”获得“开拓地”时免收契税或不动产登记税,免收所占“荒废地”的地税和捐费,搞所谓土地改良免捐10年。
    日本“开拓团”侵占的土地,有很大一部分租给中国农民,他们则成为坐食地租的地主。据1942年3月的调查材料,“开拓团’’出租土地的面积,最低者占其占有土地的25%左右,一般为30-50%,多者达70-90%。“开拓团”的“自营部分”,也主要靠雇佣中国年工、月工、日工为其耕作。“开拓团”占有的土地,成为日本殖民主义者压迫和剥削中国贫苦农民的工具。
    日本殖民主义者在经营其侵占的“满拓地”和“开拓地”过程中,一般不直接与佃户打交道,而是通过他们在农村寻找的代理人。这些代理人以“土地经理人”、“移民代表”、“地把头”等名义,依仗日本殖民主义者的势力,压迫农民,吞并和侵占土地,成为效忠日伪的汉奸地主。如宝清县青山区西五甲村的李士玉,原是占有100垧地的地主,当上伪村长和“满拓”的“土地经理人”后,通过管理西五甲、东五甲、西六甲、东六甲和四甲等5个村的1900垧土地,使自己占有的土地扩大到200多垧,增加了一倍。鸡宁县(今鸡西市)哈达区的“土地经理人”沈子钧,利用日本殖民者向农民返还一部分“买回地”即“小照地”(指“开拓用地收买”后,对一部分不合日本移民需要的,原封不动地以原价再由原住民买回去。)的时机,剥夺一些农民的土地买回权,在哈达岗、宝山屯、大荒地等村屯,吞占土地557.2垧,成为以“小照地”起家的汉奸地主。鸡宁县的苏洪祥原是个一般地主,在实行“国内开拓民”时,当上“移民代表”,利用分配荒地的机会,自己留下好荒近地,霸占畜力和种子,并逼迫贫苦农民为他干活,逐渐变成了汉奸地主。鸡宁县滴道区头道沟和二道沟的“地把头”刘化敏、李高丽、李金堂等管理“军用地”中的270垧空闲地,租给农民时以8亩顶1垧,每垧地日本人收租7斗,“地把头”却收农民1.5石,吃黑租8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