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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民所有土地

  1946年5月到1948年3月,黑龙江地区进行的土地改革运动,经历了没收敌伪和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和平分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的过程。
    一、废除封建土地制度
    1946年3月20日,中共中央东北局发出《关于处理日伪土地的指示》,要求对“所有东北地区境内一切日伪地产、开拓地、满拓地,以及日本人和大汉奸所有土地,应立即无代价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所有”。黑龙江、嫩江、松江、合江、绥宁等5个省,都根据东北局的指示精神,相继开展了没收、分配敌伪土地的工作。松江省制定了《关于敌产“满拓”、“开拓”、军用地处理的初步办法》,宣布将省内的“满拓地”、“开拓地”以及“军用地”,统由民主政府接收,无代价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农民。中共嫩江省工委发出《关于分配敌伪土地的指示》,规定以村为单位,按人口及贫富程度,对敌伪地产进行分配。黑 龙江、合江、绥宁省也都同时对敌伪土地进行没收,无代价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农民。据当时的初步统计,黑龙江地区各省共没收和分配敌伪侵占的土地150万亩。在没收敌伪侵占土地的斗争中,对敌伪残余势力进行了惩治,给反动的封建势力以严重地打击,为废除长期压迫和剥削农民的封建土地制度拉开了序幕。接着又根据中共中央1946年5月4日发布的《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改变抗日战争以来的减租减息政策,实行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在没收敌伪土地的同时,开展了清算斗争地主,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土地改革运动。黑龙江地区各省派出大批干部组成土地改革(以下简称土改)工作队,由领导干部带队,深入农村访贫问苦,扎 根串连,发动群众,开展了以地主恶霸为主要对象的清算斗争。黑龙江省于1946年6-11月派出近千名干部组成85个土改工作队,深入克山、克东、绥化、海伦、望奎、庆安、依安、明水等县,通过发动群众,开展清算斗争,控拆地主恶霸压迫和剥削农民的罪行,废除封建土地制度,没收他们占有的土地,分配给无地的农民。据不完全统计,黑龙江省共清算夺回地主占有的土地I 005万亩。明水县清算一户恶霸地主,就解决了800户农民的土地问题。松江省通过清算斗争没收地主土地670万亩,分配给85万户无地少地的农民。但是,长期受封建势力和封建土地制度统治压迫的农民,对突如其来的土地改革运动心有疑虑,一些地方出现了明分暗不分和地主隐瞒土地抗拒土改,即所谓的“夹生饭”现象。据当时调查,“夹生”面一般为30-50%。松江省的木兰县和绥宁省的穆棱县的“夹生”面高达80%。这些土改“夹生”的地方,群众没有真正发动起来,清算和分地的斗争不够彻底,封建土地制度没有从根本上废除。为此,中共中央东北局1946年11月发出《关于解决“夹生”不熟问题的指示》,要求各地把“煮夹生饭”作为深入和巩固群众工作的中心任务,发现“夹生”地区,集中力量去解决。按照东北局的要求,黑龙江地区各省都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利用半年时间,进一步深入发动群众,开展“煮夹生饭”和“砍大树”挖黑地的斗争,使土地改革运动形成了强大的革命风暴,席卷黑龙江大地。据当时5个省的不 完全统计,共挖出地主隐瞒的黑地1 913万亩,其中嫩江、合江两省就挖出地主隐瞒黑地l 444.5万亩。黑龙江省仅省政府所在地北安一带就挖出地主隐瞒的黑地155.3万亩。通过“煮夹生饭”,使黑龙江地区的封建土地制度彻底废除。
    二、平分土地
    根据中共中央1 947年9月13日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和1947年12月1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制定的《东北解放区实行土地法大纲补充办法》,黑龙江地区各省于1947年冬,全面开展了平分土地的活动。各省在开展平分土地之前,按照党的阶级政策制定了划分阶级成分的标准,对农村各阶层划定出雇农、贫农、中农、富农、地主等阶级成分。然后按照《中国土地法大纲》关于“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它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在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农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个人所有”的规定,平分土地。黑龙江省在平分土地中,首先召开区、乡贫雇农大会或代表会议,向群众宣传平分土地的重大意义,宣布平分土地的政策和具体办法。随后以自然 屯为单位,组织人员查清土地数量、质量和距离远近等情况,划分出土地等级,再以雇农、贫农、中农、富农、地主的先后顺序,按户排号,依次分地。松江、合江省采取以村屯为单位,由群众选出以雇农、贫农为主的平分土地委员会,组织专人对土地认真评议定等。对不同等级的土地,分别进行丈量,按地块分等绘制出土地分布图,再按雇农、贫农、中农、富农、地主的顺序依次挑选,雇农、贫农分得好地,地主、富农分得次地。各村屯在平分土地中,对军烈属都给予了照顾。1948年3月,黑龙江地区各省的平分土地工作基本结束。据松江、黑龙江、嫩江、合江等4个省的统计,共平分土地5 000多万亩,平均每口人分得土地7-12亩。平分土地后,黑龙江地区农村土地占有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据松江、合江、绥宁等省调查,平分土地以后,占农村户数12%的地主和富农,由占农村土地面积的70%,下降到12%;占农村户数65%的无地少地贫苦农民,由占农村土地面积的10%,上升到65%。为保护土改后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东北行政委员会于1948年6月1日发布了《统一颁发土地执照》的命令,宣布农民土地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侵犯,同时下发了《土地执照颁发办法》,对颁发原则、份数、面积计量单位标准等做了具体规定。8月20日,东北行政委员会针对各地发放土地执照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发出了《关于颁发地照的指示》,在进一步强调做好思想动员、组织领导、土地丈量、评定土地等级等项工作的同时,在地权方面明确了以下各项:“凡无主生荒,群众开垦,谁开的所有权即归谁,应发给地照”;“私人资本家开的荒地,地权归国家所有,开荒者有使用权”;“山林、蚕场、水利、果园、苗圃、苇塘、草甸子、农事试验场等,其原属于公有因平分而不利于经营者,得设法收归公有,不发地照”;“凡群众分得之地,无论熟地或已开未开之荒地,一律发给执照”;“熟地中间的坟地或未开荒地,其它小块荒地,均应发给地照”;“群众分得之地或新开之荒地,均允许其自由买卖、转让、放弃(但不得因懒惰而任其荒废),或在特定条件下出租”;“乡下小道在田中者,计入公地内,公路归国有”。黑龙江地区各省分批分期向农民发放土地执照。各级人民政府在发放土地执照时,都召开隆重的群众大会,在会上烧毁旧土地执照,发放新的土地执照,广大农民欣喜万分,许多人感动得流下了热泪。他们说:“地凭文书、官凭印,今天有了自己的土地,全靠共产党啊!”黑龙江大地迅速掀起了大生产运动和支援全国解放战争的热潮。
    三、农民经营的土地
    黑龙江地区土地改革完成后,焕发起广大农民培育土地和开发土地的积极性。中共各级党委和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民经营土地,给予热情鼓励和扶持。1948年3月中共合江省委、省政府发布联合通报,进一步明确土改中分得土地的所有权,同时决定群众自己开垦的荒地,谁开归谁所有,政府发给执照。松江省为鼓励农民开荒,规定开生荒和3年以上的撂荒地,第一年免征公粮,第二年免征2/3的公粮,第三年免征1/3的公粮。黑龙江省规定土地上粪多的农户,给予奖励。此外,还通过发放贷款,扶助农民经营自己的土地,仅合江省就发放贷款28亿元(东北币)。这些政策和措施,促进了黑龙江地区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据《黑龙江农业合作化史》记载,牡丹江省(即原绥宁省)到1948年末,扩大开荒面积达56.5万亩;黑龙江省新开荒4.24万亩,总耕地面积达到2 889万亩,超过伪满时期最多年份的2. 2%。为了打破一农一户生产劳动的局限性,在人民政府引导下,各地出现了各种类型的互助组,互助经营土地。互助组的土地所有权不变,仍属于原来的所有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