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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所有土地

  根据《中国土地法大纲》的规定,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矿山、大牧场、大荒地、大草原、江河湖泊水域等土地,以及没收敌伪农场占用的土地和没收日伪官僚、汉奸占有的城镇土地,均属国家所有。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国家和各级政府统一管理和支配。
    一、林地、荒地、牧草地
    天然林地属于国家所有。黑龙江地区土地总面积中,林地所占比重最大,1945年森林面积25 059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6. 8%。
    1946年至1949年黑龙江地区国有荒地、牧草地面积约2亿多亩,主要分布在三江平原、松嫩平原西部和黑河地区。大片国有荒地、牧草地陆续拨给国营农场、牧场使用。分布在村屯附近的荒地,由农民就近开垦利用。政府鼓励农民开荒,实行“谁开谁有”和三年内不计征购的政策。
    二、国营农、牧场用地
    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黑龙江地区已建立国营农场15个,县属公营农场106个。国营和公营农、牧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牧场有土地使用权。
    三、城镇用地
    黑龙江地区各省根据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处理日伪土地的指示》,在土地改革运动中把日伪机关、官僚、汉奸、恶霸在城镇占有的土地统一收归国家所有,由各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分配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据有关文献记载,哈尔滨市当时没收接管日伪机关、官僚、汉奸在城市的土地69 193亩,齐齐哈尔市没收日本殖民主义者霸占的土地6万亩。牡丹江、佳木斯、鹤岗等城市和各县城镇也都把官僚、汉奸、恶霸等在城镇内霸占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齐齐哈尔等城市在土改运动中,把郊区没收敌伪的土地留出一部分作为城镇建设后备用地,这部分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暂时分配给农民耕种,农民仅有土地使用权,城镇建设需要时再行收回。这些留出的城镇建设后备用地,后来因缺乏地籍档案的登记管理,在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时,大部分未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而被误认为集体所有。
    为了建立城市土地使用制度,1948年10月14日哈尔滨市公布实施了《公有土地出租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公有土地出租租金,须由本府规定之。但因公用、公共用或用诸公益事业为目的者,租金得酌核免除一部或全部”;“公有土地出租年限,以建筑住宅为目的者不得超过50年,以建筑工商业为目的者不得超过60年”;“公有土地租金,如有必要时须于每年评定一次”;“凡新租公地者,为奖励建筑、繁荣市面,须依下列年限,免征租金:建筑洋灰铁筋造楼房者4年,建筑砖造铁盖楼房者3年,建筑砖造铁盖平房者2年,建筑木造砖根铁盖平房者1年”;“公有土地租金,得按照出租年限,逐年交纳,每年须在6月末以前,自动向本府一次交纳”;“公有土地,不经许可,擅自私占者没收其占用范围内所有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