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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城镇私有土地

  黑龙江地区土地改革期间,对城镇土地按照有关政策,保护了城镇私有土地的产权,主要是民族资产阶级的地产和私营房地产公司、私有房地产业主所有的土地,承认其土地所有权。当时哈尔滨市有民族工商业者和私营房地产公司、私人房地产业主所有土地3 129亩,占市区土地总面积的4.4%。牡丹江市1947年有私有房基地178万平方米。佳木斯市1947年9月市内私有土地有134.2万平方米。肇东县在土改期间,为了筹措资金支援人民解放战争,1946年县政府决定把镇内240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卖给群众,由政府向土地买主颁发土地执照,确认其土地所有权,其中用作宅基地的有135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