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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有土地

  黑龙江省国有土地即全民所有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国家拨给机关、国营企业单位、部队使用的土地,国家建设依法征(拨)用的土地,国家拨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未经划拨的荒山、荒地等土地,以及其它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国家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一 、农村国有土地 (一)农场
    国营农场使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营农场使用的国有土地,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前,实行集中统一经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系统国营农场从实际出发,改变经营形式,实行土地由生产队集体承包。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以后,全省国营农场的经营体制向联产承包方面发展,1983年出现了土地由小组承包、劳力承包,以及职工家庭农场承包等多种经营形式;劳改农场则以生产队为单位进行经济承包。1984年一些国营农场推行了以户为单位承包土地,创办“家庭农场”。1985年2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国营农场办好职工家庭农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家庭农场承包的土地固定15年不变,职工子女可以继承经营,但不准出租,不准买卖”。1985年全省各系统国营农场共303个,其中省农垦系统农场101个,省劳改系统农场10个,地(市)县良种、果树、种蜂“三场”142个,县属农场50个。此外,还有在国有土地上建立的部队农场181个。据1985年年末统计,省农场总局和地(市)县“三场”两个系统,已办起家庭农场142 878个。其中省农场总局系统有136 000个,承包耕地2 200万亩,占当年总耕地面积的84%。绥滨农场创办了3 049个职工家庭农场,实行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使土地生产效益提高,变亏损为盈利,职工收入增加,生活明显改善,比过去以生产队为基础,高度集 中的统一经营模式,具有显著的优越性。 (二)林场
    国有林区的国营林业局和省市县属国营林场使用的土地属于国有,林业企业有土地使用权。为了充分利用国有宜林荒山、荒地发展造林事业,1978年东宁县进行了把宜林荒山、荒地划拨给社队的试点。这个县在不影响国营林业经营的前提下,从国有荒山、荒地中划出9万亩,给附近的生产队作为造林用地使用。1979年3月省革命委员会向全省推广了这一作法,要求林区各国营林业局和各县尽快将社队和农场附近的国有宜林荒山荒地落实下去。1980年4月统计,全省53个林区和半林区县市中,除6个县无宜林荒山荒地可划外,共划出宜林荒山荒林地574万亩。此外,一些地方对尚未开发利用的国有荒山、荒地、荒坡、荒滩、荒水等“五荒”采取承包的办法鼓励农民开发利用。1983年,宾县新立公社胜荣大队社员徐生承包有21条荒沟的1 000亩荒坡,办起家庭林场,通过植造用材林、薪炭林和种植大豆、玉米等,当年收入4 500元。在徐生承包“五荒”得到效益的影响下,宾具的“五荒”承包面积陆续发展到16.9万亩。为支持和发展“五荒”等开发性的土地承包形式,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确定了放宽开发性土地承包的政策,规定“五荒”的承包期可以5年、10年、20年,甚至更长一些;承包开发的土地,在一定时间内免征农业税、免交定购粮、少收或不收提留,林权可以继承。为便于开发经营,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允许承包者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居住。1984年4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进一步规 定:允许城镇知识青年、离退休干部职工、停薪留职干部职工到附近承包“五荒”。1985年3月统计,全省“五荒”承包面积达1 000万亩以上。 (三)牧场
    国营牧场和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牧草地(草原),国营牧场和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有土地使用权。60年代初,西部地区的肇源、肇州、肇东、兰西、安达、青冈、明水、林甸、富裕、甘南、龙江、泰来、杜尔伯特和齐齐哈尔等14个县市,对国有草原实行了分级管理、分级使用的制度。对跨县或跨几个公社的大片国有草原,由所在县市管理分配使用;国营农林牧场范围内的草原,由各农林牧场管理和使用;生产大队、生产队范围内或跨几个大队、几个生产队的草原,本着尊重历史使用习惯和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划给生产大队或生产队长期管理和使用。1962年林甸、肇东、肇源、安达、富裕、泰来、杜 尔伯特7个县的2 398.5万亩草原中,划给国营农林牧场使用的有562.5万亩,占23.4%;划给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使用的有1 836万亩,占76.6%。落实草原使用权,对于防止纠纷,保护草原,提高生产效益起到了重要作用。肇东县落实草原使用权以后,1964年全县打草6.6万吨,比上一年增长5.8%。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全省国有草原开始以户承包。1985年松嫩平原各县的草原承包面积达l 800万亩,占松嫩平原草原总面积的46. 8%,除放牧地未完全承包外,割草地已全部承包。山区、半山区的穆棱、林口、桦南、依兰、嫩江等20个县,草原承包面积15万亩。西部草原面积较大的县份,承包草原的经营形式:一种是专业户承包的万亩以上大片草原,由生产队投资修围栏、打井和人工种草,承包给一两个专业户管理,收草时按三七或二八分成,专业户得大头,生产队得小头;另一种是面积在0. 5-1.O万亩的草原,由群众自愿联户承包,民主推选专人管理,产草各户均分,并提留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草原建设;第三种是千亩左右的小型草原独户承包,实行户管、户建、户用,每亩交提留金1. 00元左右;第四种是对严重退化的草原,实行开发性承包,由承包户自管自建,收入归已,在一定期限内集体不提积累。实行草原承包责任制以后,调动了农牧民管理草原和改良建设草原的积极性。据肇源县88个承包户的统计,1985年一年改良建设草原面积达34 500亩,占全县改良建设草原面积的85%。富裕县45万亩草原承包后,1985年虽有6万亩被水淹没,仍比上年多产草3万吨。到1985年,全省有省、地、县三级所属的国营畜牧场、种畜场105个,使用国有草原面积292.1万亩;国营牧场和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的草原承包面积达2 283万亩。 (四)渔场
    国营水产养殖场、鱼种场使用的土地以及集体、个人利用国有水域建立的养鱼场用地都属于国有,这些单位和个人有长期使用权。1985年全省有国营水产养殖场28个,种苗场27个,商品鱼基地311个;在国有水域建立的集体所有制渔场近2 000个;个人承包国有水域建立的家庭渔场6 000个。
    二、城镇国有土地
    城镇国有土地来自土地改革时没收敌伪的地产,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中赎买私人工商业者的地产,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拨用的国有土地等。1956年哈尔滨市通过付定息形式赎买民族工商业者和私营房地产公司的土地678亩。建国后在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中,对工矿和城市建设需要的土地,国家采取拨用国有土地和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办法解决。哈尔滨市区1950-1983年期间征(拨)用土地达10 770万平方米。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全省增加了不少新的城镇,城镇用地的规模也不断扩大。到1985年,黑龙江省已在1949年5个省辖市的基础上,增加了鸡西、双鸭山、大庆、伊春、七台河5个省辖市和绥化、北安、安达、黑河、绥芬河、五大连池6个地(市)辖市,建制镇发展到340个,其中县(市)政府所有地镇63个。据10个省辖市统计,建成区面积达605平方公里,其中5个新建市的建成区面积为207平方公里,占10个城市建成区面积的34%,同时老城市的建成区面积也翻番成倍的扩大,哈尔滨市由92平方公里扩大到143平方公里(1985年统计数字)增加了0.6倍;齐齐哈尔市1956年建成区面积不到60平方公里,1985年扩大到102平方公里,增长0.7倍。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到80年代中期,黑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长期实行行政划拨,无偿、无限期使用,土地使用权不准出租、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