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土地产权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土地全面开发过程中,一度忽视了对土地产权的登记与管理,致使许多农、林、牧场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不清,土地产权争议不断发生,特别是农场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与林业用地插花交错的地区更为严重。据1964年统计,全省共有较大土地争议32起,争议面积18.3万亩。
为了及时解决土地争议问题,1964年10月省人民委员会以黑农委字338号文批转了省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处理土地纠纷的报告》,要求各级人民委员会切实负起责任,搞好土地利用规划,积极迅速处理土地纠纷问题;处理土地纠纷,必须本着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团结的原则,强调主动协商,互相尊重,模范地执行政策法令和服从政府的决定;严禁抢占荒地,乱砍乱伐,破坏草原,破坏水土保持,违反土地合理利用的事件发生。文件下发后,各地按照省人民委员会的要求和省农村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具体意见,对一些土地纠纷进行了调解处理。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各级党政机构处于瘫痪状态,旧的土地争议得不到调解处理,新的土地争议不断发生。1968年6月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接收了农垦系统国营农场以后,根据屯垦戍边和安排下乡知识青年的需要,垦区范围和开荒面积逐步扩大。一些新建团、场和扩建团、场的占地范围大多未经政府批准划拨,而是自行圈占的。在生产建设兵团各团与社队之间,经常出现土地争议。据省革命委员会农牧局的不完全统计,每年发生较大的土地争议达百起以上,其中,生产建设兵团与社队之间的土地纠纷约占60%,生产建设兵团的68个农业团中,有45个团与地方社队存在土地争议。
1969年,省革命委员会在哈尔滨市召开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团和19个有关县参加的土地利用座谈会,具体协商解决兵团备团与有关社队之间的土地纠纷问题。因各方争议很大,问题未能得到解决,会议只得草率结束。此后,土地纠纷继续不断发生,各地群众纷纷上访。1972年,宝清县万金山公社万中大队与生产建设兵团3师20团3营因黑鱼泡养鱼池权属争议,给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拍去电报,反映情况,要求解决。生产建设兵团2师9团与绥滨县社队的土地争议,发展成武斗伤人事件。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省革命委员会于1973年初批转了省农牧局《关于解决我省土地资源纠纷问题意见的报告》,要求各地各部门本着坚持团结,服从全局,贯彻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土地法令和土地审批
手续,按照便于经营、有利生产、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不与民争地”、“不与民争利”的原则,解决好土地纠纷问题。接着又于1974年6月在绥滨县召开了有各地(盟)、市、有关县(市),生产建设兵团各师、有关团,以及省直林业、水利、水产、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解决土地纠纷现场会议。会议着重介绍了绥滨县的经验,即:不回避矛盾,坚持知难而进;不上推下卸,坚持主要领导亲临现场;不争高低,坚持多做自我批评;不纠缠历史旧帐,坚持用发展眼光观察问题的“四不四坚持”解决土地纠纷的经验。会议强调,土地纠纷问题实行分级负责,就地解决,凡属市、县(旗)范围内的,由市、县(旗)革命委员会负责解决;在地区(盟)范围内的,由地区(盟)革命委员会负责解
决;涉及两个地区的,由两个地区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联合报省解决;涉及邻省的纠纷,一律通过省与兄弟省协商解决。绥滨现场会议虽然对解决土地纠纷问题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受当时无政府主义、本位主义思潮的影响,有些单位继续我行我素,各自为政,致使土地争议不断升级。1975年春耕期间,生产建设兵团28团(今二九一农场)水利连与富锦县德祥大队发生土地争议,再次出现武斗伤人事件。同年夏季,逊克县车陆公社与相邻的东山农场因土地争议,发生几百人的大型斗殴事件。据1975年12月省农牧局土地管理处在齐齐哈尔市召开的全省土地划界工作座谈会上统计,自1966年至1975年,全省累计发生土地纠纷1119起,解决564起,尚有555起没有解决。
1976年8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省革命委员会召开了第二次全省土地利用工作会议。会议由省委书记张林池和省革命委员会副主任刘思聪主持,讨论修改了《黑龙江省土地划界工作若干规定(草案)》。中共黑龙江省委对这次会议很重视,会议结束时省委常委全体到会,省委第一书记刘光涛强调指出:遗留的土地纠纷,要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协商调处,协商解决不了的,县以上革命委员会有权按土地政策和法令予以裁决,各单位必须服从。这次会议以后,各地通过土地划界,解决了一些遗留的土地争议问题,但新的土地争议仍不断出现。
1977年3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下发了《黑龙江省土地划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月又下发了《关于处理土地纠纷问题的通知》。
1978年5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常委第50次会议听取了关于解决合江等4个地区的土地划界、土地纠纷问题和解决完达山、万隆林区林权纠纷问题的汇报,做出了相应的决定。省委常委第50次会议后,萝北、虎林两县和牡丹江、北安、宝泉岭农场管理局积极主动地解决了场、社土地纠纷问题。哈尔滨、齐齐哈尔、德都、密山、拜泉、海伦等市、县和八面通林业局,以及大兴、大庆、赵光等农场也基本划清了社队与农场的土地界线。同年11月,省革命委员会转发了省开荒领导小组《对若干土地和林权纠纷问题的处理意见》。
1979年2月,省革命委员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达山、万隆林区林界划分和宝清县土地划界纪要》,并多次派工作组去现场贯彻落实。
1980年2月,省人民政府派工作组到肇源县,解决该县与茂兴湖渔场土地资源纠纷时,省长陈雷在肇源县听取工作组和争议双方的汇报,并到现场进行踏查,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和绥化行署、省水产局领导人参加的会议,明确提出对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使土地资源纠纷得到迅速解决。
1980年3月末到4月中旬,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召开了长达28天的全省土地划界和解决土地、林权纠纷的会议。会议由省委副书记王路明、副省长王操犁主持,集中解决在全省影响较大、纠缠较久的28起土地和林权纠纷问题。省政府党组书记、省长陈雷于4月末召开省政府党组会议,听取了关于解决土地、林权纠纷会议情况和解决土地纠纷的原则,以及处理意见的汇报,要求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会议精神,立即组织工作组到基层单位帮助落实。5月,省人民政府向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处理若干土地、林权纠纷问题的决定》,对友谊农场与富锦县,五九七农场与宝清县、富锦县,虎林县与东方红林业局,通河林业局与木兰县,会龙山钢铁厂与桦川县、笔架山农场,二九一农场与富锦县,同江县街津口公社与勤得利农场,抚远县与八五九、前哨、勤得利农场,建业农场与克东县爱华林场的土地纠纷;逊克农场与逊克县、沾河林业局、伊春林业管理局的土地、林权纠纷;北兴农场与桦南林业局,双鸭山农场、友谊农场与双鸭山市林业局,山市种畜场与海林林业局、海林县九二三林场,抚远地区与八五九、前哨、勤得利农场,八五三农场与东方红、迎春林业局,八五二农场与迎春林业局、宝清县,八五O农场与虎林县七虎林、示范林场,云山农场与虎林县七虎林林场、迎春林业局,八五五农场与密山县、宝清县、七台河市,八五一一农场与密山县、宝清县的林权纠纷;林甸县与明水县,林甸县与齐齐哈尔市,讷河县与嫩江县的行政边界纠纷;双城县与哈尔滨市太平公社的草原纠纷;通河县给岔林河农场划荒原问题;齐齐哈尔市与齐齐哈尔种畜场对克钦湖渔场的争议等28起土地、林权纠纷问题作出了处理决定。《决定》要求:1.有关的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以高度的党性原则,毫不动摇地坚决贯彻执行决定。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原则逐级向上反映,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执行。省农场总局、林业总局、营林局和有关的行政公署、市、县,要负责对所属单位做好工作,积极为落实本决定创造方便条件。2.要立即组织工作组到现地抓好落实。土地、林权问题,由牡丹江行署副专员唐殿杰、合江行署副专员张庆久、黑河行署副专员张希德、松花江行署副专员高岱同志牵头,分别组成工作组负责具体落实工作;行政边界问题,由省民政局副局长傅碧桂同志牵头,吸收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和有关市县参加,组成工作组到现场落实。省里,由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局长刘福华同志牵头吸收有关部门参加组成巡回检查组,负责落实本决定的督促检查工作。3.要严肃法纪,用党纪国法保证本决定的顺利贯彻执行。4.要把落实结果绘出图纸,组织有关单位签订协议,报行署和所在市、县政府备案。同时,要划清这些单位土地使用的全部界线,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发给土地证。为了防止发生土地等资源纠纷,保证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今后必须加强土地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坚决克服在土地资源利用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所有的国营农、林、牧、苇、渔场和农村社队以及其它土地使用单位,都要划清土地使用界线,把各单位因自行规划而相互重叠、“盖被”的地方拆开,绘出图纸,签订协议,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发给土地证,以便从法律上确认和保障土地使用的合法权利。
1981年4月,省划界办公室批转了合江地区行署《关于在春耕前抓紧解决好土地纠纷的报告》,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抓紧对本地土地纠纷问题的调查处理,以保证春耕生产的顺利进行。这一年,全省28起较大土地、林权纠纷问题已按处理决定落实16起,其中合江地区的8起全部落实。
1981年9月颁布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对土地争议问题处理作出规定:“经协商解决不了的,属于市、县所属单位间的纠纷,由市、县人民政府裁决;属于市、县间或市、县与行政公署以上所属单位间的纠纷,由行政公署组织有关各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决,或由省授权行政公署裁决;省辖市、行政公署之间的纠纷,协商解决不了的,由省人民政府裁决。”
1982年4月,省土地利用管理局会同中央军委有关人员,调查了军队农副业生产用地和训练用地问题,对17起有争议的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并向省政府作了报告。
1983年,全省以长期没能解决的土地争议为重点,派工作组深入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山河农场与空军农场的土地争议,持续数年之久,由于各方意见不一致,问题一直没能解决。省土地利用管理局调查后提出意见,经省政府领导同意,作出了处理决定,明确了双方的土地权属。对九三农场管理局红五月农场与讷河县国庆、保安、茂山、宽裕4个林场和有关社队的土地、林权争议,省政府决定由省土地利用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到现场,本着既尊重历史,又重视现实,互谅互让的原则,将有争议的183 315亩林地调整给农场95 400亩,给林场87 915亩,并将林地范围作了大致划分;对讷河县各乡、村在农场区域内开垦的耕地,从照顾农民的角度进行串换和调整,使这些多年的土地、林权争议得到了解决。
1984年8月,省人民政府对讷河县有关社队和国营红五月农场之间的土地、林权纠纷,根据省工作组调查结果和林业、农场主管部门的意见,本着尊重历史,重视现实的原则,作出了《关于解决红五月农场与讷河县乡村土地、林场林地纠纷的决定》,下发讷河县人民政府和红五月农场执行。
1985年,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派员到汤原、富锦、宝清、饶河、集贤、桦川、友谊、北安、嫩江、德都、逊克和佳木斯12个县、市检查和督促土地纠纷调处的落实工作。到1985年末统计,全省仍有40起土地和林权纠纷未能解决,其中有的虽经省裁决但未能落实,有的虽然已解决又出现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