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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地籍管理

  清代以前,地籍含于户籍之中,以人丁为主管理户籍和地籍。及至清代,地籍始从户籍中分离出来,成为朝廷掌管官地、保护旗地、控制民地、征收土地赋税和丈放官荒、街基的工具。民国初期和东北沦陷时期,地籍则是军阀、官僚、富商、地主和日本帝国主义维护封建土地制度、剥削欺压广大劳苦农民的手段。在1947年至1948年的土地改革中,黑龙江地区各省普遍进行了土地丈评发照和确定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工作。1956年实现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以后,地籍工作被忽视,60年代只在绥棱县作过试点,未能全面开展。1981年《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特别是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颁布,才使地籍管理工作受到重视。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把土地调查、登记、统计等工作列为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地籍管理内容已从划分经界、清丈清赋拓展到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和土地分等定级等项工作,成为土地资源管理、土地资产管理不可缺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