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注册印契发照
清朝最早见于记载的土地登记形式是乾隆年间在旗人之间转让旗余地(即旗人在份地外的私垦地)所立的文契,经官府确认后发给印契执照。《阿拉楚喀副都统衙门档案》记载:“阿拉楚喀(今阿城)厢黄旗披甲富禄于乾隆年间买得东屯居住之同旗苏拉满洲舒长春熟地七十垧……每垧作价钱十吊,嗣于道光年间,又买得舒长春熟地二百三十垧……仍每垧地作价钱十吊。以上二次所买之地均经舒长春当时呈由本旗转呈右司,请领印契文约,与富禄收执在案。”
1852年(清咸丰二年),清廷颁布《旗民交产章程》,允许旗、民之间相互转让土地产权。1861年(清咸丰十一年)以后,黑龙江地区土地开禁放垦,官府对放垦的官荒、街基以及私垦私占地等,无论属于旗人或民人,均在丈放之后注册发照,从法律上予以承认。1879年(清光绪五年),在阿拉楚喀甬子沟一带,“查明居民不下千家,垦地且愈万垧”,对这些流民私垦地,经官府清丈,一律给照升科,征收田赋。
1879年(清光绪五年)至1896年(清光绪二十二年),宾州厅蚂蜒河段(今延寿县)连续三年丈放官荒,向领荒户颁发领荒执照;1897年(清光绪二十三年)清丈县城街基,同时发给印照。1882年(清光绪八年)所发领荒执照样式如下:
吉林将军衙门发给执照事:
照得蚂蜒河地,前经奏准招户认领,花户×××系××省××府××州、县人,坐落×字×甲处,领荒段共计××垧×亩×分,赴局报明四至,交清押租,派员查丈数目相符,合行发给印照,俾该户收执,荒地永远承种,熟地当年照章交纳大小租钱,荒地六年升科,不得抗纳钱粮,施行侵占,致力于撤地研究。须至印照者:
计
开
东
南
坐落地段 垧 亩 分 至
至
西
北
共计荒地 段 垧 亩 分。
乡约 牌头
右给佃户×××收执
光绪八年 月 日给
已放官荒经若干年垦殖之后,原发执照所记载的内容(包括佃户、地目、地数等)均发生了很大变化。黑龙江将军衙门派员于1891年(清光绪十七年)至1894年(清光绪二十年)清丈呼兰、巴彦苏苏(今巴彦)、绥化三地的地亩,根据变化了的佃户、地目、地数换发新照或补发执照。对原领地内,已“契卖多人者,即按名勘丈,各清界址,……俾各发条付,以凭领照”;“丈出浮多熟地,……不索已往之租以示体恤,并照案不扣三成,不交押租”,“仅加浮多之照”;对丈出的余荒,可放给愿领荒的相邻佃户或新佃户,并填发领荒执照;对佃户过去分笔承领的土地相连接者,此次清丈“即将该民原领各号以及各项地数并为一处共造毗连,以凭日后统发一照,用归整齐,如非挨段接连,虽系一人不准并为一处,以杜混淆”;“换照之后,旧照全行缴回查销,以免日后藉端讹诈争控”。如旧照“实系被水火盗贼以及未领照者,务须讯明,有该佃民互相切保造册取结送局备考”;“清丈之后,民间倘有互买互卖密地,即着随时报明地方衙门,遵照定章税契过割以凭管业”。这次换照征收的照费标准:“十垧之内者收照费京钱二吊,十一垧至五十垧收钱二吊五百,五十一垧至百垧收钱三吊,百垧至二百垧收钱四吊,二百垧以外者收钱五吊。”
1896年(清光绪二十二年)出放通肯、克音河荒地中,实行井田法划分地段,编排地号,按号备签,照签写票,凭票领荒,待升科之后换发新照时再交照费。当时,通肯、克音河两段荒地,只准许旗人报领,旗户无力垦耕者可“招民代垦”或由“招垦行局招民代垦”。为明确领荒旗户与代垦民户之间的关系,由招垦行局发给“印契”交双方收执。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招垦行局“印契”样式及内容如下:
总办黑龙江省通肯等处招垦行局为发给佃契事:
照得省城水师营业户福龄今自领通肯段宽字第七井村基地计一千六百垧,业已照章交纳押租。诚恐人力不逮有误官租升科年限,兹招得民人王春一等八人情愿代垦,盖房凿井佃耕居住,互为永业。现收押契租七百八十四两,彼此议定五年后第六年每垧交纳高粱谷豆三种租粮六斗,如无荒芜欠租,永不增租夺佃。官租地东输纳,余归佃户自理。若有拖欠租粮,荒芜田地十年内者准收房井折抵,报官另行招佃,十年外者房井概不找价。设地东将地出卖,佃随地转,佃户给新业主照数交粮……。为此发给佃契东户各执一张,以凭信守。
须至佃契者 代垦户
王春一 四百垧
张和谦 三百垧
徐 承 一百垧
王文德 一百垧
白喜成 一百五十垧 庞祥廷 一百五十垧
王喜田 二百垧
王希福 二百垧
右契印 水师营六品官福龄 准此
光绪二十四年十月五日
1899年(清光绪二十五年),杜尔伯特旗、郭尔罗斯后旗(今肇源)出放蒙荒时,在缴收荒价和勘丈之后,先发给领荒户执照,到第六年升科再换发蒙古大照,实地一垧收照费中钱一百文-
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齐齐哈尔清丈街基(现在的北市区),发给印照,以凭管业。巴彦、双城、余庆、肇州、青冈、汤原等县,都于光绪年间先后清丈了街基地,由官府发放了地照。
1909年(清宣统元年),讷谟尔河(今讷河)对未交荒价的毛荒撤佃另放,准新领荒户“自由踩占,先领开垦执照,指给地界,每犁一副,准领地两方。当年责垦一半,次年全垦,违者将余地撤回另放。每年秋后,派员勘丈已垦数目,给予执照,作为本业。次年起,遵章分年缴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