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各省在完成土地改革平分土地以后,为确认土地所有权,由民主政府向分得土地的农民发放了土地执照。发放土地执照最早的是牡丹江地区。1946年11月1日牡丹江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发布了《土地执照发给要领》,规定“凡将敌伪、汉奸及清算后分给农民之土地,依本要领发给土地执照,以确定所有权”。在东北解放区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后,为了统一土地执照发放办法,东北行政委员会于1948年6月1日发布了《土地执照颁发令》和颁发办法,规定:凡经土地改革后,分给个人所有之土地皆发给土地执照;以户为单位填写土地执照及土地执照存根各一份,土地执照归家庭负责人收执,土地执照存根归县政府存查。土地执照字号以县为单位,统以“土地还家后,致
富靠劳动,努力多生产,前方打胜仗”20个字编排,每字排到l万号为止,共计可发给20万户。黑龙江地区各省在发放土地执照时,要求各县先搞试点,再全面铺开。当时的黑龙江省先在北安县试点,取得经验。发照的方法:先进行土地丈量,再以村为单位按户登记造册,建立土地台帐,填写土地执照和土地执照存根,最后召开群众大会,举行隆重的发照仪式,把土地执照发放给农民。原黑龙江省(辖16个县)共发土地执照512 406张,土地面积138万垧。合江省组织一批干部组成工作组(村干部、中学生参加),经过训练、试点,在全面开展土地丈量、评议土地等级的基础上,填发土地执照。在执行东北行政委员会
的《土地执照颁发办法》中,合江省又作了以下补充规定:公用的场院不发执照;私有房基地暂不发执照;质量差的白浆土地,要说服群众,发给执照;对没有改造好的“二流子”所分之地,暂不发执照;新开荒地,谁开谁有,发给执照。土地执照样式如下:
土地改革以后,土地所有权人,可依法自由出卖、自由转让、自由出典自己私有土地之一部或全部。为规范土地权利移转行为,1950年10月,东北区人民政府在《东北区土地暂行条例》中规定:“土地买卖应在当地县人民政府登记换照,并由买主按地价百分之六缴纳契税,否则土地买卖一律无效”;土地转让“须经区人民政府之审核,到当地县人民政府登记换照,否则土地转让一律无效”,如属继承可“由继承人到县人民政府登记换照,只纳地照成本费和手续费,其原在一个地照上另行分别发照”,一般转让者(除继承和夫妻离婚者外)“由受让人按实际地价百分之六缴纳契税”;土地典当“应在当地县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并由承典人按典价百分之三缴纳契税,否则土地典当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