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黑龙江地区按土地改革时发放的土地执照确认土地所有权。50年代,实现了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没有按新的土地权属进行土地登记。
1961年5月颁布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人民公社和国营农、林、牧场使用的全部土地,均需丈量准确,按照使用情况,分类登记,建立土地台帐,遇有增减变移事项,随时记入台帐,社、场的一切土地,非经县以上人民委员会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转让。”其中的“分类登记”系指各类土地面积的登记,非指土地产权的登记。
1962年7月,省人民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土地审批程序问题的补充规定》,要求各地今后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新建或扩建国营农林牧场和省内外单位自给性农场用地,依法获得批准并在现场落实土地使用界线、处理好有关土地补偿和动迁安置等问题之后,由市、县人民委员会正式发给用地单位土地执照,以明确土地权属,加强土地管理。土地执照一式两份,正本发给用地单位,副本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存档,。土地执照样式如下:
1963、1964年,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在绥棱县地籍调查试点中,计划进行土地登记试点。试点后期因贯彻中共中央《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的若干问题》文件中有关不准查农民黑地的规定,致使试点未能达到登记发照的要求而中止。1965年,省土地利用管理局为了探索在不查农民黑地的条件下进行土地划界确权的途径,又在明水县兴仁公社兴仁大队进行土地划界登记试点。试点在划清土地权属界线的基础上,由集体土地所有单位和国有土地使用单位填写土地权属登记申请书(包括土地总面积、权属、并附界址图),经大队、公社逐级签署意见后,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发给土地执照。这次试点虽然取得一些经验,但受“文化大革命”的干扰未能推广。
1975年,在齐齐哈尔市土地划界中进行了土地登记试点。这次试点是在查清土地权属、划清土地权属界线之后进行的。各用地单位按要求填报土地使用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土地面积、地权、地类等,并附界址图),经土地清查、土地划界、审定地权准予登记后,发给土地证。1976年试点工作结束时,齐齐哈尔市召开发证大会,给500多个用地单位颁发了土地证,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解决了60多起土地纠纷,激发了全市各用地单位合理用地、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北湖渔场过去连续闹了12年土地纠纷,无法进行养鱼生产和长远建设,在颁发土地证、落实地权之后,由于土地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障,随即大兴土木,每天出动700-800人、20多台推土机,修筑
人工孵化鱼池和越冬鱼池1600多亩,发土地证的第二年1977年为市场提供商品鱼5万多公斤,1978年10万多公斤。齐齐哈尔市的试点经验在全省推广。
1978年3月,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抓紧搞好土地划界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地在土地划界后颁发土地证,确认地权;土地证必须由各级革命委员会土地管理部门填发,其它部门发证无效。省委对颁发土地证工作十分重视,省委书记杨易辰亲自审定土地证样式,并于1980年由省政府统一印制了土地证。土地证一式两份,一份发给用地单位,一份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存档。到1981年末,全省已有齐齐哈尔、哈尔滨、七台河、拜泉、明水、依安6个市、县,通过土地划界登记,给l 943个用地单位发放了土地证。1982年,结合土地概查,土地证中登记的土地分类由宜农荒地、宜林荒山荒地、宜牧草原、宜副荒地苇
塘、宜渔水面5项,改为耕地、林地、牧地、园地、荒地、荒山、苇地,水域、建设用地、其它土地10项(见1982年土地证样式)。这一年又有林甸、海伦、克东、密山、双鸭山5个县、市,开展了土地划界登记,给1 073个用地单位发放了土地证。1983年又有集贤、依兰、讷河、龙江、鸡西、佳木斯等县、市,进行土地划界登记,给l 344个用地单位发放了土地证。1984年推广佳木斯市“完成土地划界任务指标给予奖励”的办法,加快了全省土地划界工作进度。到1985年末统计,全省应划界单位20 412个,完成土地确权发证的单位15 890个,占应
划界单位的78%。其中:哈尔滨、巴彦、宾县、饶河、同江、绥滨、依兰、汤原、龙江、林甸、克山、拜泉、肇州、肇源、肇东、黑河、佳木斯市郊区17个市、县、区,全部完成划界登记发证工作;呼兰、阿城、鸡东、鸡西、方正、双城、延寿、通河、五常、木兰、富锦、集贤、桦南、抚远、鹤岗、杜尔伯特、明水、望奎、海伦、庆安、安达、兰西、穆棱、东宁、密山、宁安、林口、嫩江、孙吴、勃利、牡丹江市郊区31个市、县、区完成900/以上。通过土地划界登记,确认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为及时解决和防止土地纠纷,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查清并处理违法占地,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
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