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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土地分等定级

  黑龙江地区从清代末年、民国初年开始对农村、城镇土地实行分等定级,分别不同等级征收田赋、确定地租与地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农村土地长期沿用土地改革时期评定的土地等级。对城镇土地由于长期实行无偿划拨使用的制度,到1985年止还没有专门做过土地分等定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