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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

  民国时期出版的《黑龙江志稿》卷九“经政志”垦丈中记载,民国初期清丈时,即将城镇街基分等:繁华市街土地为一等,普通市街土地为二等,偏僻背巷土地为三等。呼兰街基收价办法案由,将街基分为三等:“南北街市定为一等,买断租价每丈以二十吊为率;背街定为二等,买断租价每丈以十五吊为率;胡同背巷为三等,买断租价每丈以十吊为率”。
    1917年,哈尔滨傅家甸(今道外区)街基出放地价分上下两等:上等一级街基每方丈地价大洋3元,二级2.5元,三级2元;下等一级街基每方丈地价1.5元,二级1元,三级0.5元。
    1951年,牡丹江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按街、段、号的不同情况,评定了市区公有土地的等级和租金标准。每平方米年租一等0. 15元,二等0.13元,三等0.11元,四等0. 08元,五等0.06元,六等0.04元,七等0.03元,八等0.02元,九等0.016元,十等0.014元。1955年调整为六个等级,每平方米年租一等0.16元,二等0. 13元,三等0.1元,四等0.07元,五等0.05元,六等0.04元。
    1955年3月,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结构和街道繁华程度以及交通情况,将商业用房租金评定为三等六级标准:每平方米一等一级年租金1. 91元,二级1. 73元,三级1.52元,四级1.48元,五级1.41元,六级1.12元;二等一级年租金1. 75元,二级1.56元,三级1.35元,四级1.31元,五级1.25元,六级0. 96元;三等一级年租金1.29元,二级1.10元,三级0.89元,四级0.85元,五级0. 79元,六级0.50元。
    1950年至1985年,城镇土地由房地产部门负责管理,没有专门对城镇土地分等定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