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用土地分等定级
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东北地区全面开禁放垦后,清朝统治者为征收放荒地价和田赋,实行“酌量地方之繁僻,土质之膏瘠,分为一、二、三等荒收取放荒地价;熟地也视土质膏腴,分上、中、下三等征收田赋”。民国时期为征收地税也对农用土地分等,将耕地分为上、中、下三等。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政府为多征地税,除实行耕地分等外,还扩大到其它各类农用土地。1941年颁布的《土地等级设定法》,规定除国有土地外,所有“宅地、旱地、水田、盐田、矿泉地、林地、山荒、牧场、原野、湿地、池沼等,均实行分等”,并在各地组成“土地等级审查委员会”,负责土地的分等工作。
抗日战争胜利后,在土地改革中进行了土地评等定级工作。土地的评级标准是以土地质量相同、常年产量(指平常年景、平常劳动条件下的一般产量)相同为一个等级,一般以每垧产量250公斤为起点,每增加100公斤之差额升一级。即每垧250公斤或不足250公斤为一级地,350公斤为二级地,450公斤为三级地,550公斤为四级地,以此类推,产量越高地级越高。水田评级的级差额与旱田相同。评级采取群众公议、民主评定的办法。此后,凡征收公粮和农业税,皆以这次土地评等定级的结果为准。农业合作化以后,长期没有进行农用土地评等定级工作。
1985年5月至1986年5月,根据国家农牧渔业部土地管理局的部署,省土地勘测利用技术中心会同佳木斯市土地管理办公室,在集贤县进行农用土地分等定级试点。在集贤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土地勘测利用技术中心、佳木斯市土地管理办公室会同县计委、农委、土地、农业、林业、畜牧、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15人的专业队伍,根据《全国土地评价技术规程要点(草案)》的要求,本着“揭示差异性,考虑实用性,遵循综合性”的原则,制定了土地评价试点技术方案。试点充分应用1:1万比例尺的土壤图,以土种为基础,利用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做底图,将土壤图上的土种图斑转绘到底图上,草绘出评价单元图,经实地勘察和走访群众进行校核,综合地形地貌切割成的自然地块、属性,确定评价单元。同时选择风蚀、水蚀、洪涝、无霜期、坡度、黑土层厚度、质地、有机质含量、全氮量、全磷量、速效磷量、酸碱度值和障碍层出现深度等评价因子,根据其对土地质量的影响程度大小,分别给以指标和指数。在评价方法上,分别采用指数和法、土壤普查法和微机法,同时对同一单元进行评价。指数和法评价结果:全县l491 891.2亩耕地中,一等地142 440亩,占10%;二等地578 761.5亩,占39%;三等地574 504.3亩,占38%;四等地177 224.7亩,占12%;五等地18 960.7亩,占1%。土壤普查法评价结果:全县耕地中,一等地186 113亩,占13%;二等地525 517.8亩,占35%;三等地569 985亩,占38%;四等地175 667.1亩,占12%;五等地34 608.3亩,占2%。微机法评价结果:全县耕地中,一等地164 324.7亩,占11%;二等地569 781.8
亩,占38%;三等地567 958.5亩,占38%;四等地166 084.2亩,占11%;五等地23 742亩,占2%。通过上述三种评价方法的对比研究,认为指数和法和土壤普查法是可行的。微机法受统计数据不准确的影响,评价结果不够理想。试点成果已被群众接受,同时也为集贤县实行农业结构调整,改造风蚀、水蚀土壤,防御洪涝和低温等灾害指出了方向,为评定土地质量、因地制宜指导生产提供了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