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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用地管理

  清代初期以前,黑龙江地区地多人少,朝廷和地方官府对土地利用一般不加干预。清代中期至民国初期,人口日增,地方当局通过放荒区划和丈放街基,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管理。东北沦陷时期,日伪统治者实行用地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陆续对农业开发用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加强了管理,并采取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和加强土地利用宏观控制等措施,在保护耕地、防止浪费土地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