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地开发与保护
1736年(清乾隆元年)至1759年(清乾隆二十四年),清廷为解决在京闲散旗人生计问题,于拉林建立旗屯,进行屯田。第一批迁移在京满洲旗人1 000人,第二批迁移旗人2 000户。
1812年(清嘉庆十七年),为抵制日益增多的汉民入垦和进一步安置在京旗人生计,清廷命吉林将军富俊考察拉林、双城堡一带荒地,1814年(清嘉庆十九年)批准了富俊提出的《拉林试垦章程》。1815年(清嘉庆二十年)清廷决定移驻闲散在京旗人3 000户于双城堡一带。当时区划:在东西130里(合今149. 76里)、南北70里(合今80. 64里)的范围内设中、东、西3个“官所”,每个“官所”辖8个旗,每旗设5个屯,每屯124-128户,3个“官所”共可移垦3 000户,每户授地30垧,共可开荒9万垧。清廷还决定给移垦者以治装银、补贴钱
和车马房屋等优待,但实际移垦者很少,自1822年至1827年(清道光二年至七年)6年间仅有487户移垦。清廷不得不于1829年(清道光九年)将原计划改为1 000户,并准许汉民佃耕,由此导致了佃耕制的发展。
1895年(清光绪二十一年),黑龙江将军恩泽、齐齐哈尔副都统曾祺奏准开放通肯一带荒地。1896年(清光绪二十二年)钦派荒务大臣延茂会同黑龙江将军制定《垦务章程》11条,并在省城齐齐哈尔设立招垦总局,在通肯、汤旺河两处各设行局,专司放垦勘丈、画井安屯事宜。放垦办法,先进行土地区划,然后再逐户划拨。区划之法,每6里见方(36平方里)划为9区称为1井,每区分作4方,每方毛荒45垧;l井有36方,扣除当中4方为屯基,其余8区以抽签方式分配给领荒者;每领一方,随即在中区拨给屯基5垧,32方共拨160垧,尚余20垧留作该屯学田。对于不能划分成井的地段则划分几区,不能成区者则划分几方,按零星土地处理。
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黑龙江巡抚程德全奏准《沿边招垦章程》,奖励移民垦边,每户给地1方,不收荒价,每垧仅收经费400文。
民国初期,黑龙江、吉林两省大力奖励移民“实边兴垦”,采取催垦、抢垦、免除沿边荒价等措施,促进土地开发。1913年吉林省制定了《勘放同宾、五常荒熟地亩单行章程》。1914年黑龙江省行政公署制定了《黑龙江省清丈兼招垦章程》和放荒、招垦、清丈3个规则,同时发出布告,说明招垦的意义和办法。1917年吉林省颁布了《吉林省勘放官荒试办章程》,规定在吉林省腹地20个县范围内,全面出放零夹官荒,放垦事务均归县知事办理。1921年黑河道尹经黑龙江督军兼省长批准,实施改进边疆地区招垦办法,宽减赋税,大租三费粮石各租税,概予免除,对乌(云)、萝(北)、绥东三处荒原,无论已放未放,有主无主之荒,一律许人择地垦种,变荒为熟,权归所有。这个办法比其它地区“缓交荒价”的规定更进了一步,因而收到一定成效。1928年公布《黑龙江省沿边各属荒地抢垦试办章程》18条,将铁骊、通北、东兴、汤原、绥东、萝北、乌云、逊河、佛山、瑷珲、呼玛、漠河等19个沿边地区划为抢垦区,官荒不收荒价,准随时抢垦,并免收三年租赋,自第四年起,照章完纳一切捐赋。对于民荒则限期到段实垦,逾期不垦,即行撤放,任由他户抢垦。由于实行抢垦办法,垦荒工作颇有进展。
东北沦陷时期,日伪在龙江、滨江、三江、黑河、牡丹江、北安、东安7个省设置开拓厅,对农地开发和日本“开拓团”用地,通过用地许可制度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家鼓励农民和社队集体开荒,免收3年农业税。国营农场也纷纷建场,大面积机械化开荒,因而出现了任意抡占国有荒地的现象。为加强对农地开发的管理,1956年5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掌握国有荒山、荒地的开发利用,对荒山、荒地的申请程序和审批权限作了明确规定:申请使用不满5公顷的荒山荒地由乡人民委员会批准,报县人民委员会备案;5公顷以上不满500公顷的荒山荒地由县人民委员会批准,报省人民委员会备案;500公顷以上的荒山荒地由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取得国有荒山荒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批准的使用时间和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浪费土地,不得出租、典当或转让。申请使用荒山荒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填写“申请利用国有荒山荒地登记表”(见表5-1),提交有权批准此项用地的人民委员会审核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国有荒山荒地。
1958年1月,国务院修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凡有荒地、劣地、空地可以利用的,应该尽量利用,尽可能不征用或者少征用耕地良田。
1961年4月省人民委员会在《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中重申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并且要求凡城市房屋建设,应该一律不占用老菜田,在特殊需要情况下,须报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超过100亩时,应由专署(市)审核后,报请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对人民公社和国营农、林、牧场等单位兴修水利、道路、房屋、畜舍和厂房等建设,《办法》要求必须严格节约用地,充分使用荒地、薄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造林除育苗外,一律利用荒山荒地和“四旁”闲田隙地,不准占用耕地。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办法》规定:人民公社和国营农、林、牧场等单位,应根据提高生产、发挥土地潜力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生产方针,对土地使用进行统一安排,因
地制宜地作好土地利用规划,作到宜农者农、宜林者林、宜牧者牧、宜于副、渔等业者经营副、渔等业。拨用和改变土地用途时,耕地在100亩以下,荒地300亩以下者,由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耕地在100亩以上,荒地在300亩以上者,由专署(市)批准;耕地在300亩以上,荒地500亩以上者,由省人民委员会批准。西部地区和其它地区的草原(指牧草基地)应加强保护管理,非经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批准(各级审批权限,同荒地),不得开垦或改作他用。
1965年5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组织远征垦荒建设新山村的指示》规定:凡是为了建设新山村所开垦的荒地,一律从播种当年起,免纳农业税5年。新山村所需用的土地,应经过勘察规划,由公社审查,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新村必须在平地上开荒,少数必须开坡地者以10度以下为限,严禁在10度以上的陡坡开荒。开荒如需砍掉树木时,要经县人委批准,报省林业厅备案。
1965年8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在《关于山区开垦荒地几个问题的规定》中要求:山区开荒,必须在保护、培养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从长远建设出发,按照山坡造林、平川种田、草原放牧、靠山建村的原则进行,逐步改变现有的陡坡种田、平地废耕和在“地眼”(好地)上建村等不合理现象。山区开荒,应首先开垦土质肥沃而又无树或树木极少的沟底川地。在沟底川地已经全部开垦起来,群众仍有扩大耕地的能力,可以允许群众开垦6度以下的土质较好的散生林坡地;如果这些坡地已经垦完,而耕地仍然较少,个别地方,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允许群众开垦6度以下的密林(每亩有胸高直径6厘米以上树木100株以上的林地)坡地和土层较厚、10度以下的无林
坡地。6度以上的密林地和10度以上的荒坡地严禁开垦。无论平地、坡地,凡人工林及每亩内有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珍贵树木(如水曲柳、黄波罗、胡桃楸等)100株以上的天然林,亦禁止垦种。上述规定限于山区。在省内中部和西部平原及丘陵地区,无论平地和坡地,无论坡度大小,所有林地,应一律严加保护,禁止毁林种地。山区开垦荒地,必须同时加强水土保持措施,严防开垦的耕地地力衰退或被山洪冲毁。凡在沟底平川开垦荒地,必须在江、河两岸留下适当宽度的防洪地带,这些地带中的已有树木归群众集体所有,但严禁砍伐;没有树的,应尽快种上树木。凡是在坡地开荒,同时应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并在有条件的地方尽量一次修建为过渡梯田或水平梯田。山
区开荒必须进行全面规划、统一安排,何处宜农,何处宜林,何处宜牧,县、社应组织力量进行勘察规划。凡开垦有林荒地,必须经过审批:50亩以内者经当地公社与林场批准,报县人民委员会备案;500亩以内者由公社核实,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报专署备案;2 000亩以内者由县核实,经专署(或市)批准,报省人民委员会备案;2 000亩以上者经专署核实,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凡经过批准的开荒面积,均应立标桩,并在批准单位建立土地档案。开垦宜农的有林荒地,只准国营农场和生产队集体耕种,不准个人垦种。在山区,随着按照规定进行开荒,应逐步将现有陡坡耕地积极退耕还林,首先将15度以上的耕地还林。在新垦耕地较多的地方,应将10度以上的瘠薄耕地退耕还林。暂时不能退耕的坡地,必须加强水土保持建设,以防水土流失。
1968年10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在《关于征用土地、开荒审批权限下放的通知》中规定:开垦、使用国有荒地的全部审批权下放在市、县,报省革命委员会备案。审批权下放后,在国营农、牧场与当地人民公社之间出现了许多土地界线纠纷。1973年1月,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农牧局《关于解决我省土地资源纠纷问题意见的报告》,修改了下放的审批权限,对新建、扩建国营农、牧场和人民公社生产队需使用未划拨的国有土地资源时,要求仍按1961年《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1979年4月,农业部、国家农垦总局、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发出《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开荒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人民公社开荒应当采取小片、就近、自办为主的方针,生产队、生产大队首先应开垦附近的小片荒地,充分利用土地资源。集中连片、面积大的荒地,必须经县级以上革命委员会统一规划,在区域总体规划指导下,根据社、队自愿原则统一组织力量开垦,建立新队、新社或举办社队农场。开荒、围海造田规划(包括小片开荒),要报上一级革命委员会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乱开乱占。条件不成熟,不能迅速发挥经济效益的地方,不要盲目开垦。开荒面积较大的社队,在充分发挥自有资金能力的基础上,确有困难时,可以根据工程难易等不同情况,由财政上酌情给予帮
助,如仍不足,可由银行按政策发放农业贷款支持。开荒补助费和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农业机械、施工设备和建筑材料等,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
1981年9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对农用地开发管理作出新的规定:农、牧业生产单位要把用地和养地结合起来,保护自然资源。开垦荒地不准毁坏森林、草原,不准破坏苇塘、野生中药材基地和水产资源,不准妨碍蓄洪、泄洪。15度以上的坡地、沙荒地,经政府划定的江河行洪区、水库、涝区上游的水土保持用地和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保护用地,禁止开荒。凡有草原(包括草山、草坡)的农、牧业生产单位,要加强草原管理,保护、培育草原资源。在草原采挖药材,要随挖随填平;严禁乱挖草皮和砂土;要有计划地搞好草原建设,改良草质,更新草原。‘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给农、牧业生产单位的宜林荒山、荒地和社员造林地,只准造林,不准改作它用。未经
拨用的国有荒山、荒地、草原、苇塘等国有储备土地,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保护。新建和扩建农、林、牧、苇、渔业等生产单位,申请拨用国有储备土地时,必须提交计划任务书或规划设计方案,新建单位,不论面积多少,一律经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有生产单位就近扩大土地使用范围,面积在500亩以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500亩至l 000亩的由行政公署批准,超过l 000亩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辖市的上述单位申请划拨储备土地时,1000亩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超过1 000亩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为了保护现有耕地,《条例》还规定:农村居民点建房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国营农、牧业生产单位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占用耕地从事商品性砖、瓦、砂、石、土的用地,要求在开采前先把表土剥离保存好,开采后及时恢复利用,不准废弃;对城镇建设用地和国家建设使用土地,要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征占近郊菜田,确需征用时,必须先造新菜田,后占老菜田,禁止多征、早征,杜绝浪费土地的现象。
1983年11月,国务院《关于制止买卖、租赁土地的通知》指出:近年来,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买卖、租赁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土地的情况不断发生。在一些城市郊区,这个问题尤为突出。一些农村社队把土地当做商品买卖、租赁,捞取大量钱款和物资,这是严重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通知》要求各地对买卖、租赁土地等非法活动,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省人民政府于1984年1月,将国务院《关于制止买卖、租赁土地的通知》转发各地,对检查、清理和制止买卖、租赁土地的问题作了部署。到1984年5月末,全省共查出买卖、租赁土地案件87起,其它违法占地事件685起,计772起。嫩江、合江、松花江、黑河地区和鸡西、双鸭山市,对清查出来的问题基本做到了及时
处理。尚志县帽儿山镇车站三队有6亩耕地租给了镇林场,每年租金500元。这次清查发现以后,县人民政府决定废除出租合同,将土地还给三队,没收三队3年非法所得1 500元。哈尔滨市查出龙滨酒厂等4起较严重的买卖、租赁土地案件,由主管副市长主持召开了4个单位负责人会议,宣讲了国务院文件精神,这些单位一致表示服从市政府的处理决定。对哈尔滨电梯厂租用省防疫站青年点43亩耕地的问题,市政府决定废除出租合同,双方各罚款500元。据各地清查结果,买卖、租赁土地的形式大体上有四种:第一种,以土地作为商品进行买卖。牡丹江市沿江乡共民村,以每平方米5元的高价,将5.7亩耕地,出卖给城市16户职工和l户社员建房,获卖地款1.9万元。第二种,以土地作为场地出租获利。绥化市新华乡红星村,1983年将400亩耕地和150亩水面、荒地,租给绥化木材加工厂集体企业公司,每年租金3万元。第三种,以土地入股搞联合企业,变相出卖土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华村与龙滨酒厂,从1980年起联合扩建酒厂,新华村拿出230亩耕地,作价28万元入股,投产后按利润三、七分成。第四种,以承包土地为名,行出租土地之实。讷河县同心乡同心村苗圃,将40亩耕地以承包土地的名义,租给六队社员赵某,每亩租金26元,而赵又以每亩租金53元,转给本乡卫生院职工张某耕种。这次清查出来的买卖、租赁和违法占地案件存在“清查容易处理难”的问题,清查出的案件仅依法处理了近1/2。
通过对农地开发与保护,全省从1949年到1985年累计开荒8 628.9万亩(按1985年概查数计算为12 273.0万亩),扣除城乡基本建设占用和水土流失等废弃面积,全省耕地总面积比1949年增加了4 849.0万亩(按1985年概查数计算为8 493.1万亩)。
二、土地复垦
1981年9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对防止和改良废弃土地做出规定:农牧业生产单位从事商品性砖、瓦、砂、石、土生产的用地,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开采前要先把表土保存好,开采后要及时恢复利用,不准废弃;矿区因进行工程建设和开发地下资源,造成地面塌陷、沉降,使地上生产、生活设施受到损失的,或造成生产、生活用水困难的,由开发单位负责赔偿解决,有条件的要采取措施,填覆整修,恢复利用。建材工业或其它建设单位选择荒山、土丘或瘠薄土地,作为砖、瓦、砂、石、土生产场地时,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征、拨用手续,开采后要及时恢复利用,不准废弃。
为了推动全省改造利用废弃地,实行土地复垦,1984、1985年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及时调查总结了哈尔滨水泥厂改造沼泽水塘扩建厂区,哈尔滨市太平区团结乡改造涝洼塘建畜牧场,齐齐哈尔铁路局利用炮台屯旧窑地和砂丘地建职工住宅区,佳木斯市利用废弃地进行城乡基本建设,呼兰县对青山粮库垫涝洼塘扩建粮库,尚志县改造高岗和坟地建学校,以及穆棱县采金复田,阿城县采砂回土复田,鸡西市矿区塌陷地恢复利用等典型经验,采取召开会议,现场参观和编印改造利用废弃地的专辑《土地利用经验集锦》等办法,在全省推广。1984年全省改造利用废弃地22.5万亩,其中复田6万亩,造林4万亩,养鱼池12万亩,农民建房用地0.5万亩。
1984-1986年,绥化地区各市、县通过勘查、规划、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放宽政策和资金扶持,共改造利用废弃土地329 986亩,占全区废弃地总面积的60%,其中用于养鱼183 258亩,造林65 663亩,复耕49 046亩,建设用地9 629亩,其它使用22 390亩。松花江地区1982-1986年,改造利用废弃土地7.6万亩,其中用于复田2.4万亩。牡丹江市各县(市)、区通过勘查规划,对全市已查清的32 722亩971块废弃地作了综合分析评价,根据废弃地的土壤、地形、破坏程度等情况,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宜复田的复田,宜造林的造林,宜养鱼的养鱼,宜建房的建房,编制出“废弃地改造利用方案”。1985、1986两年,这
个市改造利用废弃地10 353亩,占全市废弃地面积的31. 6%,其中复田4 725亩,造林l 581亩,养鱼l 756亩,建房用地l 795亩,其它用地496亩。穆棱县1982-1985年开展采矿用地复垦工作,恢复利用废弃地5 770亩,其中复田4 200亩。鸡西煤矿区共有废弃地2. 96万亩,1984-1986年利用煤矸石改造废弃地5 942亩,其中用于造林4 700亩,复田640亩,建养鱼池522亩,建大棚、温室80亩。
三、自给性农副业生产用地
1960年前后受自然灾害影响,国民经济一度处于暂时困难时期,省内和省外机关、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陆续在全省各地创办了一批自给性农副业生产基地。
1961年2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出的《关于外省驻军和部门来我省兴办自给性农(牧)场的通知》规定:省外驻军和部门来黑龙江省筹办自给性农(牧)场,须持省级(部队持军级)以上机关介绍信,到省农业厅登记、审核,经省农业领导小组批准,方得筹办。对已兴办起来而未经省批准的要补办审批手续。办场所需土地,在市县统一安排下,由建场部门自己开荒解决,不得占用人民公社的熟地。
截至1961年12月初,省外机关、企业、部队在黑龙江省已建立和筹建了119个农、牧场和种子基地,占用土地300万亩左右,其中属于军事系统的66个单位,属于机关、企业等部门的53个单位。中共黑龙江省委针对省外机关、部队建场中急待解决的问题,于1961年12月向中共中央提出报告和解决意见。1962年2月,中共中央批转了这个报告,肯定了报告中所提意见,指出:“黑龙江省委‘关于省外机关、部队来我省建立农场问题的报告,中提出的意见是正确的”;“在当前的情况下,为了改善职工群众的生活和安置去今两年精减下来的职工,机关、企业、部队自办一些自给性的农场是必要的,但是这些农场所占用的土地应该是用开荒的办法去取得,绝不能占用公社或国营农场现有的熟地”;“最近发现有些地方将国营农场改作为机关、部队的自给性生产的做法,这是不对的。国营农场仍是全民所有制的财产,要为国家提供商品,绝不能改作为机关生产服务。凡是这样做了的,需要立即纠正。今后如有特殊需要动用国营农场就近拨给少数熟地作基础者,必须由省报国务院批准。”根据中共中央的批示精神,中共黑龙江省委和省人民委员会对省外单位办场作出如下具体规定:在黑龙江省境内创建副业生产基地,只限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部、委,国务院所属的国家机关部、委、局、院、行等部门,各群众团体的中央机关,中共中央东北局直属各部、委、厅、局、院、行等部门,中央军委政治部、司令部、后勤部等直属单位,沈阳军区政治部、司令部、后勤部等直属单位。创办农副业生产基地的单位,应先向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提出申请,经省长批示后,由省农业厅根据土地利用规划情况指定建场地区,通过实地勘察,经土地所在相邻场、社同意,选定场址后进行场地测量,制定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用地界线,与相邻场、社签定协议书,绘出场界规划图,经所在县(市)人民委员会同意签署后,送交省农业厅审查,领取办场批准文件后方可着手进行建场工作。建场所用土地,必须是在指定地址范围内,自己动手开荒,绝不能随意挑地或占用山林、草原、熟地,不得占用公社和国营农场规划范围内的荒地,不得在国境线20公里以内建场。对批准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不许私自转让、买卖、交换,不许占而不用或改变用途。建场后如欲迁移场址,扩大土地面积,须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多余的土地应及时交当地县(市)人民委员会接管,并向省人民委员会备案。省内各地、各部门今后一律不得自行允许省外单位办场,不得赠送土地或私自挂钩、以物易地;省内单位与省外单位共同兴办的农场也要履行省外单位办场的手续,经过审批。如将国营农场或其一部分土地改为自给性生产或动用农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要经过省人民委员会上报国务院批准。
1962年黑龙江省农业厅对省外单位自给性农副业生产基地占地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在已创办的自给性农场中,存在着规模过大、占地过多、布局不当等问题。铁道兵509部队在嫩江县申请占用土地18.8万亩,有15万亩在3-5年内或更长的时间内不能开垦利用。铁道部自给性农场经营3.1万亩土地,分布在7个点上,最远的距指挥中心145公里,场内最远的两个点相距150公里。沈阳军区自给性农场申请占用土地39万亩,只耕种1.1万亩,利用率不到5%。同年,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对省内单位兴办自给性农场占用土地情况也进行了调查,据宁安、肇源、勃利、林口、富锦、呼兰、阿城7个县的初步统计,兴办自给性农场共占用土地28.3万亩。其中:占用计划内耕地11.4万亩,占40.5%;新开荒地14.3万亩,占50.5%;拣种撂荒地2.5万亩,占9%。哈尔滨市郊区,除团结、跃进两个公社范围内没有办农副业生产基地外,其余19个公社共有大小单位办的自给性农场658个,占用熟地16.1万亩,占当时郊区耕地总面积的24. 6%。
1963年3月,中共中央东北局批转了东北局政策研究室和农委《关于机关、企业和学校自给性农副业生产的调查报告》,要求对机关、企业和学校举办的自给性农副业生产进行认真的整顿,对于办得好的和比较好的,应当帮助他们进一步提高,办得不好的则要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办法,迅速而有步骤地加以处理:“凡是损害党的政策,违法乱纪的,必须坚决制止;凡是平调人民公社的土地、人力、畜力以及其它财物的,必须坚决退回;凡是生产规模过大,本单位无条件也无力量继续办好的,应当缩小;凡是经营管理不善和分配不合理的,应当积极加以改进;凡是应当停办的,应当坚决停办。”
1963年4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和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切实整顿办好自给性农场的通知》,要求对已办的自给性农场,凡是场址选定,有一定规模的,都要继续办下去。除占生产队或国营农场的土地,原单位要求退还的应当退还外,要把已开垦的土地,全部适时种上种好。对占用生产队土地过多,自己开荒很少,确实没有条件办下去的自给性农场,应当坚决停办或与附近的场合并。凡是停办、合并的场子,都应制定具体方案,属于专署、市县单位的,分别报专署和市、县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属于省直各单位的报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批准。农场原有的土地、车马、农具及其它设备,除土地属于生产队或国营农场的部分应退还原单位外,不允许私自转让、拆毁或变卖,而应报告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交给附近的国营农场或人民公社生产队耕种使用。如果停办的场子,其已耕土地超过1 000亩或可以发展成为国营农场的,要报告省农垦厅统一处理。上述各项规定,也适用于省外单位在黑龙江省办的自给性农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建立青年点,机关、企业建立战备点,干部走“五·七”道路办干校,学校建立学农基地等,使全省各地兴办的农副业生产基地又逐渐增多。据牡丹江地区统计,“文化大革命”时期共有农副业生产基地509处,占用的土地46.5万亩。部队兴办的农副业生产基地也在增加。受无政府主义思潮的影响.这些农副业生产基地占用的土地,绝大多数未经正式批准,乱占滥用、浪费土地的现象比较严重。
1975年12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整顿部队生产的意见》,明确规定:部队生产用地,主要是开垦国有荒地和利用营区土地,过去接收国营农牧场和劳改农场的土地,地方要求收回的,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后退还;借用社队的土地,要求退回的应坚决退还,部队需要地方又同意借给的,应按规定交纳租金和农业税;部队耕种的国有土地,如无力经营,应交给当地省、市、自治区,不得移交给集体所有制单位。根据上述精神,1976年2月省土地管理处发出通知,重申:部队一律不得私自转让土地,移交时要核实各类土地面积,明确土地使用界线。部队耕种的国有土地,不得移交给集体所有制单位。部队过去接收或借用国营农牧场和劳改农场业经各
级政府批准场界内的土地,原农场要求收回的,经省批准后退还。借用社队的土地,要求退还的应坚决退还。移交的部队农场需转让给另一个部队时,也要向所在市、县革命委员会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据1979年初省农业局对黑河、嫩江、松花江、牡丹江、合江、绥化地区和齐齐哈尔市自给性农副业生产基地所作的调查,全省共有农副业生产基地624个,占用土地266.7万亩,其中占用耕地34万亩,私占滥用土地现象严重,多数没有履行审批手续。为此,省农业局向省革命委员会提出报告。1979年6月,省革命委员会批转了这个报告,指出:办农副业生产基地(包括自办青年点),要自力开荒,凡未经批准而擅自占用社队和农场耕地的,都要将所占全部耕地迅速退还给原生产单位。今后省地市属县团级以上单位,县属较大企事业单位,有办农副业生产基地能力的,予以划拨荒地,除此以外不批给荒地,更不得占用耕地。林、矿区和远离城镇的三线工厂等单位,应在本企业区划内和附近安
排荒地,办职工农场和家属农场(队)。今后省外单位来办农副业生产基地,一律不再安排,特殊情况须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各地、盟、市、县、旗及农场不得自行安排。各县要对辖区内的农副业生产基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登记,按有关规定进行整顿。
1980年,省土地利用管理局为进一步弄清全省各地农副业生产基地土地利用情况,采取省、地(市)、县相结合的方法作了调查。据这次调查统计,全省尚有各类农副业生产基地1 008处,占用土地280.2万亩。其中:部队单位146处,占用土地151.2万亩;省、地(市)属企事业单位598处,占用土地112.3万亩;县属较大企事业单位264处,占用耕地16.7万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