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征用土地管理
黑龙江地区对公共事业用地的征用,始于清末中东铁路占地。当时尚无法可循,只是按中俄双方协议划拨官地、收购民地。及至1928年7月,始由国民政府公布《土地征收法》,对土地征收作出规定。东北沦陷时期,除军事用地属强占、强迁外,其它建设用地则由伪满政府核准有偿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共事业建设用地数量日增,为保证国家建设对土地的需要,同时妥善处理好被占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补偿与安置事宜,国务院自1953年起多次颁布与修订征用土地法规,对征地程序、审批权限和补偿、安置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黑龙江省认真执行这些法规,严格控制征用土地的数量,并经常检查征用土地的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各种违法占地和浪费土地等问题,促进了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国家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