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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镇、交通等建设用地管理

  黑龙江地区对城镇、交通建设用地的管理开始较晚,到清末和民国初期,才适应开辟新城镇、丈放新街基的需要进行城镇等建设用地的管理。东北沦陷时期,日伪统治者在城市实行用地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1985年末,城镇等建设用地由各主管部门分别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