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城镇用地管理

  一、街基地出放、清丈
    清朝、民国时期,对城镇街基进行出放、清丈管理。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2月,黑龙江将军在齐齐哈尔设立垦务总局,在出放荒地时,即“踩留适中之地,或水陆冲要处,划出地段,以为设治基础,是为街基。其街基出放之法,于划留官道及官署基地以外,各视地方之冲、僻,分别等次,酌定价目,招户承领。街基收租分为两种:一为押租,即街基价,于出放街基时征收一次;一为年租,按年征收,与大、小租同征收。”同年,经黑龙江将军奏准开征田房契税。这是黑龙江官府管理城镇房地产买卖的开端。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开始清丈街基,发给所有人执照。
    民国时期,续放余荒,放荒重点确定在黑龙江省西部和东部的沿边地区,新增出放27个县的城镇街基地。1914年,为增加税源和清理诉讼案件,成立黑龙江省清丈兼招垦总局,下设分局,在清丈已放毛荒与垦熟未升科地同时,对嫩江、呼兰、兰西等城镇的城基、镇基、屯基地进行清丈,发给财政部印照。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政府于1939年开始对城镇进行地籍整理,测绘城区地籍图,搞土地登录,并对城镇用地实行许可制度。
    二、城镇房地产管理
    1954年8月,黑龙江省建设厅设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全省城镇公有土地的管理。1955年6月,省人民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贯彻省房地产工作会议报告的通知》,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主要业务是管理城镇以上的公有房地产。私有房地产归民政部门管理,契税由财政部门管理”。1956年1月,中共黑龙江省委为加强房地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归口管理的要求,决定将公私房地产进行统一管理,将民政厅私营房地产工作与城市建设局公有房地产工作合并,由城市建设局统一负责管理。1978年5月,省革命委员会印发的《黑龙江省市、镇房地产、土地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市、镇内的土地一律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凡须使用市、镇内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用 地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使用证明后,方能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强占乱占多占。市、镇内的土地根据使用性质目的不同,分别采取拨用和租用两种形式进行管理。凡全民所有制单位按拨用进行管理,凡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包括市、镇内生产队)和个人用地均按租用进行管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取土地使用费。到1985年底,在省建设委员会内,仍设有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城镇房地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