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铁路用地
1950年6月、9月,政务院先后发布的《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和《关于铁路留用土地办法的几点解释》规定:新修铁路的单、双轨线路自轨道中心起两侧各留地宽度分别为20米、30米,铁路大桥头两侧各留地60米;原有铁路路基地产未经破毁有案可稽者,仍照原旧地界留除;铁路原有之站、段、场(包括农场、林场、牧场)、厂、所等用地,仍照原界予以保留;东北铁路既已遵照前东北行政委员会1948年通令之规定几乎全数整理完竣,可以现有地界作为原旧地界留除;被毁线路在未修复前,及已测定尚未铺轨的线路在铺轨前,其土地均应照原界保留,但在不损害原有工程范围内,可由地方政府利用生产,铁路使用时再行收回。
1954年10月,内务部在《关于铁路留用土地问题的批复》中,对在土地改革中误将铁路留用土地分配给农民耕种的处理问题作出规定:土地改革中误分给群众所有的铁路留用土地,应承认为群众所有。如该项土地,铁路上确实需用时,当地政府应尽量以公地或国有土地调剂;如无法调剂或调剂不足时,则由铁路方面予以公平合理的代价征用。
1964年4月,省人民委员会在《关于齐齐哈尔铁路局管辖各站铁路用地界限的批复》中,对有关铁路用地问题作出规定:(1)同意齐齐哈尔铁路局管辖的58个车站和齐齐哈尔林场同所在地、市、县人民委员会协商调整后的用地界线。调整后的站、场用地,包括解放前原属铁路用地和解放后各级人民政府批准铁路站、场使用的土地,以及未经正式审批已用于铁路建设的土地。对于上述土地,除原属铁路和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者外,凡未经审批已用于建设而又有动迁、补偿等遗留问题的,应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对部分预留地,待铁路建设需要时,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办理征用或拨用手续,在征用或拨用前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铁路。(2)为了保证铁路建设和运输工作需要,避免造成拆迁损失,各市、县人民委员会应掌握不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修建(包括预留的部分土地),必须占用时须事先征得铁路部门同意。为了充分利用土地,发展农业生产,在不妨碍路基干燥稳定和行车安全的情况下,对铁路、站场尚未利用的土地,应允许附近生产队耕种。(3)城、镇铁路新建站、场和居民区等各项建设的布局,须经当地市、县建设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龙风、让胡路地区预留的新建站、场用地,请安达市人民委员会统一安排,避免互相争地。(4)齐齐哈尔铁路局管辖站场用地面积,一律按此界线执行。经批准的站场用地界线复制图,请分别报送省农业厅和各有关市、县人民委员会备案,前省、市、县各级人民委员会(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界线即予废止。
1982年12月,国务院针对铁路用地中存在的问题,发出《关于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通知》,对有关问题作出规定:(1)凡按《铁路用地留用办法》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合法留用和征用的土地,均属铁路用地,由铁路部门管理。铁路用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的土地,严禁随意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铁路部门同意,不得在铁路用地内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各地在编制城市规划时,要注意铁路的发展规划,考虑铁路用地的需要。现已被外单位和个人占用的铁路用地,由铁路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并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解决。(2)任何单位都不得在铁路地界内(如地界不明,在距路堤护道坡脚10米范围内)和路堑堑顶至铁路一侧分水岭
的自然山坡上开垦种植和挖渠修塘。(3)凡在铁路路基边坡、护道上、水沟中以及铁路两侧的滑坡禁种区种上农作物和果树的,限期在收获后一律禁种,并将果树迁出铁路地界。在铁路地界内的坟墓,亦应限期迁出。(4)在铁路两侧山坡地带,人为地造成或正在形成泥石流灾害的地点,由铁路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单位限期解决。(5)有山区铁路的省,应把铁路两侧的山区作为重点,纳入省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逐年进行整治,有关铁路局要在省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分工:铁路用地范围内由铁路部门负责,铁路用地范围外由地方负责。(6)任何单位都不得在桥梁上下游一定范围内(桥长100米以上的大桥为500米,桥长20到1 00米的中桥为300米,桥长20米以下的小桥为200米)拦河筑坝,围垦造田,采集砂石,以及修建其它工程设施,以保证
铁路桥涵安全。
1983年2月,省人民政府在转发国务院《关于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的通知》的通知中,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铁路和有关工矿企业,对管辖内乱占铁路用地、破坏铁路林木和危及铁路桥涵、路基稳定的水库、堤坝等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和处理。无论是工矿企业等单位或个人,凡未经铁路部门同意而占用铁路用地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要立即停工。对铁路运输安全有影响的建筑设施,要立即拆除。对铁路近期发展没有影响的占地,经铁路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手续。
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铁路局联合起草了《铁路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经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物价局和土地利用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认为这个《办法》可行。1983年7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铁路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哈、齐两个铁路局贯彻执行。《办法》主要规定:(1)铁路用地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由铁路部门长期使用,路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2)所有市、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是铁路用地的唯一的合法凭证。各铁路分局须向所在市、县土地管理机关办理铁路用地的登记手续。(3)铁路用地
分为站场、线路、工厂、砂石、给水、农业、林业、住宅生活用地和其它用地9个地类。(4)凡属地权变动,必须由铁路分局审核,铁路局同意,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市、县土地管理机关更改土地证。(5)路外单位、个人(包括职工)临时占用铁路站区(不包括货场用地)和区间用地的,分别由房产段、工务段负责与占地单位、个人签订“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协议书”。
据省土地管理局统计,从1964年到1985年末,全省铁路系统申请建设用地,共报省53件,申请占地面积44 369.5亩,其中耕地30 664.3亩,荒地10 784.2亩,其它土地2 921.0亩。经省和国家批准用地44 029.6亩,其中耕地30 439.1亩,荒地10 784.2亩,其它土地2 806.3亩。
二、公路用地
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公布了《公路留地办法》。《办法》规定:(l)关于新路用地,专案呈核。(2)原有国道、省道应留土地,除路基宽度及两旁侧沟外,并得每侧保留1米,作为养路取土之用。如遇有道路提高标准,加强修建之必要时,可照新建工程办法,专案办理。(3)车站用地,仍维持现状,特殊情形,专案处理。
1978年省交通局在改建哈明(哈尔滨至明水)、哈宾(哈尔滨至宾县)公路时,不珍惜土地,占用农田过多,受到中共黑龙江省委的批评,中共省交通局党委写了检查报告。中共黑龙江省委批转了中共省交通局党委《关于改建哈明、哈宾公路占地问题的检查报告》,要求各地、各部门对类似问题进行一次认真检查,主动地、迅速地加以改正。针对全省修筑公路中出现的浪费土地问题,省革命委员会随即发出《关于坚决制止修公路过多占用土地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今后新建、改建公路必须认真贯彻“以农业为基础”的方针,不占或少占耕地;对必须占用的土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不经批准坚决不准占用;对已列入计划或已批准技术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要重新审查,并实地检查核实,未经重新审查的不准施工。
据省土地管理局统计,从1964年到1985年末,全省公路建设向省申请用地共93件,申请占地面积24 442.4亩,其中耕地16 486.3亩,荒地3 007.7亩,其它土地4 948.4亩。经省和国家批准的占地面积23 517.5亩,其中耕地12 365.7亩,荒地2 473.9亩,其它土地8 677.9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