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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一、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
    1958年,黑龙江省建设厅、农业厅和东北农学院土地规划系等有关单位联合组成工作队,分赴农村与当地干部共同完成了557个乡的l 442个居民点的粗线条建设用地规划。1959年,全省农村普遍编制了居民点建设用地规划。当时处在“大跃进,,和建立人民公社时期,强调“一大二公”,土地连片,小屯并大屯,出现了严重脱离实际的倾向。1962年以后,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使规划与当时农业生产和农村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呼兰、嫩江、泰来、讷河、克东、五常、勃利、东宁8个县的9个公社、19个生产大队,从实际出发对规划进行修订后,既满足了建设需要,又节约了用地,群众比较 满意。在修订脱离实际的规划时,各地都坚持在现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各项用地,原则上不建新居民点,对旧居民点的改造要分期分批地进行。居民点规划保证了社员房身地、仓房、畜舍、柴草垛、庭院等用地的基本需要,一般每户控制在400-500平方米。道路宽度控制在7-8米,主干道不轻易变动。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在“农业学大寨”运动中,受“先治坡,后治窝”口号影响,单纯抓粮食生产,放松了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和建设,使刚刚开展起来的居民点用地规划中止。
    1976年4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转了省建委《关于农村房屋建设座谈会的报告》,要求各地结合农业发展规划,尽快地把农村房屋建设规划搞出来。从此,全省村镇规划工作又重新起步。1979年和1981年国家建委、农委先后召开农村房屋建设会议,要求各地用二三年时间,分期分批把农村居民点规划工作搞完,首先解决合理布局、控制用地问题,然后再进行详细规划。1981年4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农村建房用地,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要充分利用山地、荒地和闲置宅基地,尽量不占用耕地。
    1981年12月召开的全省土地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各地抓紧进行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工作,各地区和省直辖市都要先搞一个公社的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全面铺开;全省要在1983年以前完成居民点用地的控制性规划,争取到1985年搞好居民点内部的建设规划。1982年4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转发了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进一步强调:“要组织力量,抓紧进行农村居民点规划工作。”同年12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发出《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1982] 39号文件切实解决滥占耕地建房的通知》,明确指出:农村居民点规划应遵循的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有利于社会各项建设事业和长远发展相结合,要在明年内普遍搞出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规划,定位置、定占地、定功能分区、定道路网络和近期建房计划;1985年以前农村社员建房原则上只能在现有宅基地空闲地内调剂解决,不准再向外扩占耕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1982年,省土地利用管理局组织嫩江地区和依安县的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依安县建委,在依安县先锋公社进行了农村居民点总体规划试点(也称村镇用地控制性规划试点)。与此同时,合江、牡丹江、黑河等地区和鸡西市也进行了试点工作。依安县先锋公社试点在方法步骤、技术要求等各方面取得了经验。试点结束后,在依安县召开了全省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性规划经验交流会,总结和交流了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工作经验。国家农业部土地管理局副局长马克伟出席了会议。会后,全省各地普遍由点到面开展了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性规划工作。各地根据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制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规划技术要求》,充分利用放大成1/2 000 比例尺的航空像片,进行现场调绘,绘制成村屯现状图,在此基础上,编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性规划。到1984年末全省共完成34 539个村镇的建设用地控制性规划。这次规划,按照“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以合理布局和控制村屯用地规模为重点,依村就址,一般不突破原有村屯用地规模,不突破各项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加强了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对控制滥占土地,节约用地起了重要作用。依安县有1 001个自然屯,规划后占地面积比规划前节约3 246亩,宅基地占地面积减少了6.1%,多安排住户53 342户。全县每年按现有户数4%的建房增长率计算,10年内可不占耕地建房,牡丹江地区1982年有9 100户社员建房,大部分安排在村屯内部,节约用地5 000亩。嫩江地区1983年有20 250户社员建房,仅有251户占用耕地130亩,其余均在屯内插空安排宅基地,节约耕地1.6万亩。1984年绥化地区和佳木斯市所属各县共有1.2万户农民建房,只有135户占用耕地71亩,其余均按规划建在村屯内空地上,节约耕地8 000亩。
    1985年,在完成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的基础上,以建设部门为主,转入编制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到年底,全省已有758个乡镇完成了建设规划,占农村乡镇总数的70%,有13 670个村屯完成了建设规划,占村屯总数的28. 8%。
    二、菜田保护区规划
    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国家建设用地面积不断增加,城郊土地大量被征用,菜田面积逐年减少。哈尔滨市1973-1980年末基本建设征用菜田8 500亩,相当于该市郊区团结、群力两个公社当时的菜田总面积,而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1980年该市征用菜田4 101亩,为前6年征用菜田面积的1.2倍。地处该市近郊的团结、新春、跃进、群力4个公社,7年间被征用菜田7 292亩。为了保护城市郊区菜田,1981年9月颁布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建设用地,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征占近郊菜田,确需征用时,必须先造新菜田,后占老菜田;征用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鸡西、双鸭山、伊春、大庆、牡丹江、佳木斯和七台河市的近 郊菜田,不论面积多少,一律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1982年3月,省人民政府在呼兰县召开的全省菜肉产销工作会议,确定哈尔滨等12个大中城市要划定菜田保护区和新菜田建设区。根据这一要求,省土地利用管理局于同年5月召开地市土地办主任会议,部署了菜田保护区规划工作,印发了《关于划定城郊菜田保护区工作方案》,提出以区、社为单位,划定菜田保护区和新菜田建设区,保护区的面积一般不应少于现有菜田总面积的80%,新菜田建设区要根据新老菜田生产水平上的差别适当增加一些面积;划为保护区的菜田,应为连续种植蔬菜多年,土壤肥力高,灌溉设施齐全,高产稳产,便于管理,无污染,交通方便,30亩以上的连片菜田(包括温室和大棚)。菜田保护区 和新菜田建设区规划,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1982年末,双鸭山、鸡西、佳木斯、黑河4个市初步完成菜田保护区规划。佳木斯市把连续10年种植蔬菜的老菜田19 400亩(占全市老菜田面积的80%)划入保护区,同时在中郊划出11 700亩新菜田建设区。双鸭山市人均菜田不足1分地,规划时将现有40 760亩菜田全部划为保护区,建永久性保护围墙,实行强制保护,严格控制占用菜田,不但解决了全市吃菜难的问题,而且自给有余,支援了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