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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试点

  1981年9月,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县(市)以上人民政府,须查清辖区内各类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情况,并根据土地条件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各项用地。同年12月召开的全省土地管理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抓紧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统筹安排国民经济各部门用地;要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国民经济各部门都要参加,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共同来完成;总体规划形成以后,经上级政府批准,具有法律效力,任何部门和单位都要严格执行。
    1982年8月至1983年7月,根据国家农牧渔业部土地管理局的统一安排,省土地利用管理局组织省自然资源研究所、省应用数学研究所、合江地区土地管理办公室等单位,在集贤县进行了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试点。试点从集贤县土地利用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全县20年发展规划草案,把解决6个方面的问题作为规划的主要内容:(1)确定两个新农业开发区25万亩土地的适宜用途和开发利用方向;(2)以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调整农林牧用地结构和布局;(3)确定灌、排等骨干水利工程布局,协调县、场间的排水出路;(4)确立煤矿发展用地范围和用地指标;(5)确立城乡居民点、交通等基本建设的布局和用地指标,制定保护耕地的措施;(6)解决少数场、社间土地界线上的遗留问题。通过规划,除县间排水出路和场、社间土地界线问题未获解决外,其它问题均得到解决。试点探索的方法是可行的,试点成果曾在全国农业区划展览会上做成模型展出,但因规划草案没有履行报请上级政府批准手续而失去约束力,未能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