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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地价与地税(费)

  清代,黑龙江地区出现土地租佃和土地买卖,随之有了地租和地价。清末与民国时期丈放官荒收取的荒价和对升科地亩征收的赋税,已是当时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黑龙江志稿》卷十八财赋志记载,1930年黑龙江省(指当时松花江以西地区)土地租赋和荒价两项收入共为3 109 909元(银元),占当年全省国家经费总收入13 807 783元(银元)的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下,黑龙江地区对城镇国有土地实行行政划拨、无限期、无偿使用的制度,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城镇国有土地免收土地使用税。国营农场和农民耕种的农耕地,征收农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