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荒地地价
清朝咸丰、同治年间,放荒之始,例收荒价,亦称押租。《黑龙江志稿》卷十七财赋志记载:“清咸丰十年呼兰所属蒙古尔山等处荒地弛禁招垦,承垦之户先纳押租钱一吊……此后续放各荒每垧押租收至二千五百文……”。1868年(清同治七年)丈放五常堡夹信沟官荒、蜚克图站迤东围荒及双城堡剩余荒地,每垧荒地价3吊300文。密山府每垧荒价钱2吊。1902年(清光绪二十八年)松花江、嫩江流域沿岸各旗蒙荒,实行“备价领荒”制度,根据蒙荒质量,规定不同的荒地价:上等每垧5两l钱、4两2钱、2两2钱,中等每垧2两4钱到l两8钱之间,下等每垧皆为l两4钱,混等每垧荒地价为l两4钱。各蒙旗招垦放荒所得银两,朝廷与蒙旗各分一半。《黑龙江志稿》卷十八财赋志税捐记载
的资料统计,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至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间,黑龙江省出放界内13段荒地及蒙界7段荒地,共收押租银5 554 824两。
1914年黑龙江地区放荒(国有荒地)招垦时,《黑龙江省清丈规则》规定,西部地区的生荒每垧扣除三成(沟洼壕道),按照七成实地收价。荒地分4等:上等生荒每垧收荒地价大银元4元,中等3元,下等1元,最下等5角。各县清丈局在放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庆城县(今庆安县)荒地在清丈中虽列为上等,但因“该处水土恶劣,妇女小儿夭寿无常,携眷之户,多已潜逃”,故荒地价一律照下等办理。东部地区,荒地“分别腴瘠收价”,宁安、依兰、桦川、穆棱等县的生荒.每垧荒地收大洋2元;富锦、密山、勃利等县的生荒,每垧荒地收大洋1.5元,虎林、宝清县的生荒,每垧荒地收大洋1元;绥远(今抚远)、饶河、同江等县的生荒,每垧荒地收大洋5角。民国时期荒地价由各县清丈局经收,解交省财政厅。1930年黑龙江省(指松花江以西地区)收荒地价银元31万元。
东北沦陷时期,无论官有、民有荒地均分等定价。据伪满出版的《黑龙江省农业事情》记载,1933年对36个县的调查统计,上、中、下三等荒地的平均地价,每垧分别为伪币23.3元、13.7元、7.9元。
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经过土地改革,大面积荒地归国家所有,由政府组织国营农场无偿开垦使用;村屯附近的小块荒地,政府鼓励农民开垦,不交纳荒地地价,实行谁开垦归谁所有,以及开垦撂荒地当年不纳税,开生荒地三年不纳税的优惠政策。实现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以后,国有荒地长期实行政府批准、行政划拨、无偿使用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