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地区耕地买卖价格出现于1736年(清乾隆元年)。据清朝《阿拉楚喀副都统衙门档案》记载:乾隆元年阿拉楚喀(今阿城)厢黄旗人富禄,买得本屯旗人舒长春熟地70垧,每垧作价10吊钱。后于道光年间又买舒长春熟地230垧,每垧仍作价10吊钱。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黑龙江地区松花江、嫩江流域沿岸各旗的熟地分为3等价格:上等熟地每垧价格合银25两,中等熟地每垧合银15两,下等熟地每垧合银8两。
清朝末年到民国初期,黑龙江地区的大部分土地垄断在军阀、官僚、商人、地主手中,耕地价格上涨。双城县1909年至1918年(清宣统元年至民国七年)地价上升52%。五常县1904年至1916年(清光绪三十年至民国五年)地价上升51%。方正县1911年(清宣统三年)上等熟地每垧200-250吊,1912年涨到300-400吊,1914年又涨到1 000吊。宾县1906年至1916年(光绪三十二年至民国五年)地价上升218%。依兰县1909年(清宣统元年)到1914年耕地价格上涨1倍。民国初期,双城、滨江(今哈尔滨)沿江一带,耕地价格分上、中、下三等:上等地每垧中钱180吊,中等150吊,下等120吊。阿城已垦地不分等次,每垧价格吉钱150吊。
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耕地价格分上、中、下三等。据《黑龙江省农业事情》记载,1933年黑龙江省35个县平均每垧价格为:上等地伪币46.6元,中等地38.9元,下等地22.0元。属于一等县的呼兰、绥化、海伦、巴彦等县耕地价格最高,上等熟地平均每垧伪币113.8元,中等地每垧76.2元,下等地每垧35.0元。土质低劣的西南部盐碱地带地价最低,上等熟地每垧伪币22.O元,中等地每垧12.O元,下等地每垧7.0元。1937年后,日本侵略者向黑龙江地区大规模移入“开拓团”,除直接强占土地外,还搞所谓“开拓地收买”,以收买之名,行掠夺之实。据1942年哈尔滨日本宪兵队长关于“收买木兰县开拓团用地”的报告记载,这年7月对木兰县德荣村老石房屯以西一带194垧良田(包括水田158垧、旱田23垧、杂地13垧)进行了掠夺式的“收买”,当时每垧耕地的市场交易价格水田为伪币350. 0-500.0元,旱田180. 0-250.0元,杂地5.0元左右,而实际所付地价每垧水田仅150.0元,旱田75.0元,杂地2.0元。
黑龙江地区土地改革后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政策上允许土地买卖,但有一定的限制。1950年10月,东北人民政府发布的《东北区土地暂行条例》规定:“凡不务正业,而企图逃避农业生产者,不得出卖土地”;“以土地偿付非法债务或作违法交易之代价者,其土地买卖关系不能成立”;“土地买卖应在当地县人民政府登记换照,并由买主按地价的6%缴纳契税,否则土地买卖一律无效”。因此,当时买卖土地者极少,地价亦无统一标准。1956年,黑龙江省农村全面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后,土地归高级社集体所有,法律上禁止土地买卖和
出租,地价从此销声匿迹。1958年1月,国务院修订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对国家进行各项基本建设需要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征地单位发给被征用土地单位土地补偿费。征用土地补偿费虽属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体现的形式,但不同于土地买卖中的地价,而是国家为了保证农民在土地被征用之后的生产、生活不致下降而支付的经济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