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末年,黑龙江地区出放城镇街基时开始出现城镇地价。《黑龙江志稿》卷十七财赋志街园基租记载,街基收租分两种:一为押租,即街基价,于出放街基时征收一次;一为年租,按年征收,与大小租同时征收。征收押租各地方法不一,或分二三等至五六等,或以丈方计(合今10. 24平方米),或以垧计,甚至如巴彦州放街基以横论而不计长短,其中参差不齐尤多畸轻畸重之弊。光绪和宣统年间,巴彦州出放街基,双山堡每丈方收押租钱20文;兴隆堡仍照双山堡征收;其有不成街道者,每垧仅按照大小租收钱660文;本城街基则按横一丈收押租钱200文。兰西县1894年(清光绪二十年)出放街基每丈方收押租钱
20文,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展放街基一等每丈方收押租钱600文,二等400文,三等200文。木兰县上等街基每丈方收押租钱l吊190文,中等850文,下等765文。绥化府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续放街基,上等每丈方收押租银元2元,中等1.5元,下等1元。海伦府街基押租分六等,上等每丈方收钱1吊,中等800文,下等600文,减上每丈方收押租钱600文,减中500文,减下400文。汤原县街基押租分二等,正街基每丈方收押租钱200文,背街100文。肇州厅城内街基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放竣,头等每丈方收押租钱600文,二等400文,三等200文。安达厅街基头等每丈方收押租钱440文,二等220文,三等110文。中东铁路建成后,哈尔滨辟为商埠,中外商人来经商者日益增多,哈尔滨的街基价骤然提高。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中东铁路管理
局地亩处在哈尔滨八区出卖街基,每6平方尺(每方尺合今1/9平方米)售大洋180元。
民国时期的城镇街基地分等收价。1914年3月《黑龙江省清丈规则》对新增加的城基、镇基面积收价规定:城基浮多价,头等每10丈方收大银元1元,二等每1 0丈方收大银元6角,三等每1 0丈方收大银元3角;镇基浮多价,头等每1 0丈方收大银元5角,二等每10丈方收大银元3角,三等每1 0丈方收大银元l角。《黑龙江志稿》卷九经政志呼兰街基收价办法案由记载:1914年“街基划分三等,按定章核收基价。其民人买断小租,亦即按照等次,分别办理。南北街市定为一等,买断租价每丈以20吊为率;背街定为二等,买断租价每丈以15吊为率;胡同背巷为三等,买断租价每丈以10吊为率。”《黑龙江志稿》卷十八财赋志税捐记载,1914年黑龙江省界内共收城基及镇基价(银元)7 268元。
东北沦陷时期,据伪满地籍整理局调查资料,1935年黑龙江地区的县城街基价分为上、中、下三等。上等街基价,最高的为每平方丈伪币15. 0-25.0元,一般的每平方丈4. 0-10.0元,最低的每平方丈1.5-3.0元;中等街基价,高的每平方丈10. 0-20.0元,一般的每平方丈2.0-5.0元,最低的每平方丈0.8-1.0元;下等街基价,高的每平方丈15.O元,一般的每平方丈1.0-3.O元,最低的每平方丈0.3元(表6-2)。1936年伪齐齐哈尔市公署规定,市街宅基地买卖价格分三等:上等每平有丈伪币10. 0-15.O元,中等每平方丈6.0-10.0,下等每平方丈1. 0-5.0元。1937-1939年齐齐哈尔市街基地价格稍有下降,按平方米
计算,每平方米高者0. 86元,低者0.24元,门市房基每平方米1.0-15.O元不等。
解放战争时期,肇东县为筹措资金,支援解放战争,1946年经县长李益三批准,将肇东镇内宅基地240万平方米,卖给居民个人,占全镇街基总面积的70%。卖价分三等:每平方米一等4.94元(东北币),二等0.9元,三等0.7元,共收金额629.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通过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城镇私有土地逐步变为国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城镇土地实行行政划拨、无偿使用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