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租 赋
一、大、小租
《黑龙江志稿》卷十七财赋志租赋记载:“清咸丰十年,将军特普钦请仿照吉林夹信沟章程,将呼兰一带闲荒百余万垧招民开垦……限期升科按垧征钱,有大租小租之分,此江省征收租赋之始。”官荒出放后,“限期五年升科,未升科之年每垧纳小租钱六十文,升科后每垧(合今11. 06亩)纳大租六百文,而小租仍同时并纳。”“光绪十七年将军依克唐阿以制钱短少,请准征收租赋以银钱各半。二十年,将军曾祺又请纳银纳钱听从民便,交钱者每垧仍收六百六十文,交银者每垧收库平银二钱二分,以当时银价每两值钱三吊也。”“蒙旗荒地如郭尔罗斯前后两旗、杜尔伯特、扎赉特等旗,自光绪二十五年始行放垦,每垧除去沟洼濠道按七成实地交价,五年升科,岁纳大租钱六百文,以三分之二劈给蒙旗;小租钱六十文,以三分之一劈给蒙旗。而省方所收二百四十文内,仍以二百文为大租,四十文为小租。”“各属大小租款均由地方官经征,蒙租亦由地方官代收。”
二、地 租
民国时期,黑龙江省于1913年取消清朝的大小租名目,统称地租,并改为征银制。无论民地旗地,每垧均征银l钱9分8厘。以银元缴纳者,每元按银7钱2分计算。1914年又改征银元,将地分为上、中、下三等。上等地每垧年征大银元5角2分,中等地每垧年征大银元3角5分,下等地每垧年征银元2角。蒙旗地租仍照章劈分成数办理。1929年改订地租,上等和中等地每垧均年征银元5角,下等地每垧年征银元3角。1930年黑龙江省地租收入为284.5万银元。
第六篇地价与地税(费)
三、地 税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政府于1936年将民国时期的地租改为地税。农耕地每垧(合今15亩)税额高的为伪币0.53元,低的每垧伪币0.228元。据满洲铁道株式会社“北满经济调查所”1938年调查,黑龙江地区农耕地上等地和中等地征税额每垧伪币0. 357元,下等地0.214元。此外还有三费(对上中下三等地的田赋加征),农耕地上等地伪币0. 021元,中等地0.014元,下等地0.007元,以及经征费等。
四、公 粮
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各省先后建立了民主政府,为保证军需和民食,各省自行制定了征收公粮的办法,即按每垧地的常年产量或每户人均土地的数量征收一定比率的公粮。嫩江省规定:每人土地不足中等地4亩者免征;4亩以上者分为8级征收,最低一级每户每人土地在中等地4亩以上6亩以下者,按产量8%征收;最高一级每户每人土地在中等地3垧5亩以上4垧以下者,按产量40%征收。土地改革以后,黑龙江地区执行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1948年度公粮征收问题的命令》,公粮征收率统一定为20%。为贯彻合理负担政策,各省又在征收率不超过20%的原则下,作出具体规定。
五、农业税
1951年9月,东北人民政府颁发了《东北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将公粮改称农业税,税率仍为20%,地方附加粮在不超过正税的20%范围内征收。1952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了《关于农业税征收工作的指示》,取消一切附加,农业税税率改为23%。1958年6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根据国务院的规定,黑龙江省农业税税率由过去的23%降为19%,采取差别税率,按常年产量计征。此后,农业税面积和税率,皆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