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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费)

  一、街基年租
    清朝末年,黑龙江地区各地丈放街基收取街基价(即一次性的押租)的同时,开始按年征收街基年租。《黑龙江志稿》卷十七财赋志街园基租记载:余庆县(今庆安)街基每丈方岁收小租钱20文;海伦府街基小租每丈方岁收钱20文,百杂市小租(小卖商所摆露摊之地)每丈方按月收小租钱200文;青冈县街基小租头等每丈方岁收钱30文,二等20文,三等12文。
    1914年修订地租同时,各县一律征收街园基租,实行统一税率。街基分三等:繁华市街为一等,每方丈年额银8厘;普通市街为二等,每方丈年额银5厘;偏僻背巷为三等,每方丈年额银2厘。1916年修订租率,并以银元征收。修订的街基租率为:一等街基,每方丈年额大洋1分2厘;二等街基,每方丈年额大洋7厘;三等街基,每方丈年额大洋3厘。1929年黑龙江省岁收街基年租银
    二、家屋、房地产税
    1938年1月,伪满政府实施《家屋税法》。该税法所称之家屋包括住家、店铺、工场、仓库、其它建筑物及其基地(含为家屋之利用而附随的土地)。课税标准为登载于家屋税册籍上的家屋租赁价格,租赁价格原则上每五年改订一次。税率为租赁价格的3%,1941年8月提高为5%。征收方法:每年分两期向房屋所有人征收,如家屋设有典权者,向典权人征收。
    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各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名称不尽相同。嫩江省叫家屋税、地税;合江省称不动产所得税;哈尔滨市1946年称土地改良物税,1947年改称房捐;牡丹江市1946年称家屋税、地税。税率:嫩江省政府1945年12月布告规定,按伪满原税额减少1/3征收;合江省1946年规定,不动产所得税按赁贷价格3%征收,同年10月修正为4%,自己使用之住宅免税;牡丹江市1946年规定,按登录于家屋税台帐租金的10%征收;松江省1947年规定,为房屋租价的5%;哈尔滨市1946年公布的《哈尔滨市税捐征收规则》规定,每月房租收入不足1 000元(东北币)者免征,1 000-3 000元者征5%,3 000-5 000元者征8%,5 000-1万元者征10%,1万元-2万元者征15%,2 万元-5万元者征20%,5万元-10万元者征25%,10万元以上者征30%。
    195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关于统一全国税政规定》所规定的14种税种,包括房产税和地产税。同年6月,将地产税和房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51年8月,政务院颁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计税标准和税率规定为: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5%;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的城市,暂时依照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1.5%;标准房地价不易确定的城市,暂时依照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 5%。黑龙江省即按此执行。“文化大革命”中将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中。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黑龙江省对城市个人的房地产继续征收房地产税。
    三、土地使用税(费)
    1949年,对私人使用的城市国有土地收取租金或土地使用费。哈尔滨市1949年4月起,每平方米地租以工薪分计算:市场用地一等0.9分,二等0.7分,三等0.5分;商业用地一等0.3分,二等0. 25分,三等0.20分;工业用地一等0.25分,二等0. 20分,三等0.15分;住宅用地一等0.09分,二等0.06分,三等0.03分。1954年7月起,哈尔滨市每平方米地租以人民币计算:市场用地一等0.19元,二等0. 15元,三等0.10元;商业用地一等0.06元,二等0.05元,三等0.04元;工业用地一等0..05元,二等0.04元,三等0.03元;住宅用地一等0.03元,二 等0. 02元,三等0.01元。齐齐哈尔市1950年发布《齐齐哈尔市公有土地使用暂行办法》,规定土地收费标准如下表。
    
    1951年10月,齐齐哈尔市房地局修订《公有土地使用暂行办法》,对租赁公有土地继续给予优待:(1)修建楼房,建筑物基地在100-200平方米者免收租金5年,200-300平方米者免收租金10年,400平方米以上者免收租金15年;(2)修建砖瓦房,建筑物基地在100-200平方米者免收租金3年,300-400平方米者免收租金6年,400平方米以上者免收租金9年;(3)修建土平房,一律免收租金6个月。该市公有土地出租从1958年开始,将土地使用费并入房地产税。1978年齐齐哈尔市房地局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土地管理征收土地使用费的通告》,规定私人使用公有土地收费标准每平方米每月6分。自1977年至1985年齐齐哈尔市北、南两个市区土地应收费面积2 360.2万平方米,应收费177.2万元,实收费164.2万元,为应收费的92. 7%。
    牡丹江市房地局1951年评定了市区公有土地等级和租金标准:每平方米年租一等0. 15元,二等0.13元,三等0.11元,四等0.08元,五等0.06元,六等0. 04元,七等0.03元,八等0.02元,九等0.016元,十等0.014元。1955年调整为六个等级:每平方米年租一等0. 16元,二等0.13元,三等0.10元,四等0.07元,五等0. 05元,六等0.04元。各年收费情况:1980年8.6万元,1981年7.5万元,1982年7.4万元,1983年7.9万元,1984年12万元,1985年14万元。每年的收费率为99%以上。
    1984年9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改革房地产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除明确“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土地,在国家未有统一规定前,暂不收费”外,对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用地实行合理收取土地使用费的办法。对集体所有制单位用地,按土地使用性质,确定每平方米每月收费标准为:商业用地5分,工业和仓库用地4分,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管住宅和文教、卫生、办公部门用地3分。对居民个人住宅用地,每平方米每月收费2分。对历史遗留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居民个人未经批准私自超占的土地或违章建筑占地,在未得到处理前,按以上标准加倍收费。超出批准面积多侵占的土地,按上述标准加两倍收费,直至腾出占地。
    1984年10月,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制止任意收取“土地使用费”和“地租”的通知》。财政部在通知中重申:“1973年国家税制改革试行‘四税合一时,企业应缴的房地产税,已合并在‘工商税’中统一征收,企业不再单独缴纳房地产税。因此,地方政府如再向企业征收‘土地使用费’或‘地租’,是不合理的,也是没有根据的,是不合法的。”省财政厅规定:“凡是已经开征的地方,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停止,没有开征的地方,一律不准开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