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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在城市建设用地日益增多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城市郊区菜田,1985年4月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商业部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九条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城市郊区菜地应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规定,颁发了《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办法》所称城市郊区菜地,只指城市(不含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郊区连续三年以上常年种菜或者养殖鱼、虾等的商品菜地和精养鱼塘。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标准为:城市(含郊区)人口百万以上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 000-10 000元;城市人口50万以上、不足百万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5 000-7 000元;城市人口不足50万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 000-5 000元。各省可 在上述额度内规定具体标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1986年3月,省农牧渔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依据上述《办法》制定了《黑龙江省基本建设征(拨)用菜田收缴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下发各市(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