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宅基地超占费
1982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切实解决滥占耕地建房问题的报告》(中办发39号文件)。报告提出:“各省、市、自治区要加速制订本地区宅基地面积标准。今后建房一律不准超过用地限额;对以前所建房屋的宅基地,超过标准的大院,责令原建房人退出超过标准部分的土地,不退者,对超过标准部分累进征收使用税。”同年12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39号文件切实解决滥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规定今后农村社员建房占地的标准:城市郊区和土地面积较少的部分农村社队,社员建房宅基地每户
最多不准超过250平方米;一般农村包括山区、半山区,社员建房的宅基地每户最多不准超过350平方米。通知要求,过去建房凡是已经超过上述标准的,必须在1983年6月底以前退还,如逾期不退,多占的土地面积暂顶自留地或加倍收取占地税。通知下发后,各市、县根据中央和省委的要求,陆续开始征收宅基地超占费。北安市从1983年7月开始,对新宅基地超过省定标准的,每平方米每年收超占费0. 03元;对以前所建房屋的宅基地,超过标准的责令原建房人退出超过标准的部分土地;如果不退,则对超过标准的部分累进征收使用税,累进征收额基数为0. 03元。收缴的宅基地超占费30%留在乡政府,作为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土地管理经费;70%上缴市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管理员开支
和开展全市土地管理工作费用。1984年8月,讷河县财政局和土地管理办公室联合发出《关于宅基地超过占用标准收取土地占用费的通知》,规定凡在讷河、拉哈两镇城郊居住的农民建房的宅基地,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居住的职工干部、城镇居民,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超过标准面积的,均要收取宅基地超占费,每超过l平方米,每年收取占地费0.10元;在农村乡(镇)、村屯居住的农民和职工干部,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每超占1平方米,每年收取占地费0. 03元;宅基地超占面积收费,以村为单位提留20%,乡(镇)提留25%,县土地管理办公室提留5%,其余50%上缴地方财政;村、乡(镇)、县三级的提留费,除部分用于从事土地收费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奖励外,均用于土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