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土地管理机构
清末,黑龙江地区成立了省一级专管土地勘查、荒地丈放和收缴荒价事宜的放荒招垦机构。民国初期设清赋荒务总局和清丈兼招垦总局。东北沦陷后,日本殖民主义者曾在伪省民政厅设土地科,县设地政科管理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松江省在民政厅设地政科,黑龙江省先在农林厅设土地科,后在民政厅设地政处。1954年8月,松江省与黑龙江省合并为黑龙江省,在民政厅设地政科。1955年省人民委员会成立省土地勘测局,后改称土地利用管理局,1958年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并入省农业厅。1981年9月,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了对土地的管理,各地(市)、县(市)建立了土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地范围内的各类土地使用的监督管理,以及征用(划拨)土地的审批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