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市(地)县(市)级机构
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清廷将黑龙江地区划为通肯(今海伦)、柞树岗(今青冈县境内)、讷谟尔(今讷河)、白杨木河(今木兰)、汤旺河(今汤原)、依克明安(今依安)、郭尔罗斯后旗(今肇源)、杜尔伯特、墨尔根(今嫩江)、省城附郭(今齐齐哈尔附近)和五常、双城、三姓(今依兰)、方正、蜂蜜山地区(包括今密山、虎林、穆棱、宝清)等荒段,分别设立垦务分局,负责放荒招垦工作。
民国初期,为对“已放荒地与垦熟已、未升科地亩等一律清丈”,1914年黑龙江省清丈兼招垦总局在当时所属的12个区段,各设1个或2个分局负责清丈工作。第一分局辖讷河、克山、嫩江及西布特哈等地;第二分局辖呼兰、兰西;第三分局辖肇州、肇东两县;第四分局辖绥化、庆城(今庆安)两县及铁山包(今铁力县);第五分局辖拜泉县;第六分局辖青冈县;第七分局辖龙江县、景星镇、吉沁河(为稽垦局)、甘井子(今甘南)等地;第八分局辖镇赉、泰来两县;第九分局辖巴彦、木兰两县;第十分局辖安达、林甸两县;第十一、十二分局辖通河、汤原、萝北三县;第十三分局辖龙门(设治局)、奇克特(逊河稽垦局)、瑷珲县、呼玛县等。各区清丈工作多在1916年报竣,撤销分局;少数延至1917年撤销分局。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殖民主义者为征收赋税和“开拓团”侵占土地的需要,在各伪县公署设地政科或开拓科。
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各县均未设土地机构,有关土地方面的事宜,由财政、农林等部门分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直到1957年,各地(市)县仍未设土地机构,有关土地方面的事宜,分散在民政、农业、林业、财政等部门管理。
1958年为适应大搞水利建设的需要,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省土地利用管理局所辖的5个土地勘测总队计1 350人下放到全省各地(市)县,在业务上接受水利局(科)的指导,从事资源调查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勘测规划及施工的技术指导,在此基础上逐步开展了土地利用规划工作。
1964年,为加强土地资源的利用管理,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在哈尔滨、松花江、嫩江、合江、牡丹江等市(地)成立土地勘测分队。主要任务是:查清地区内的各类土地数量,管好土地资源,鉴定耕地土壤性能,合理利用土地等。各勘测分队设土地管理专业小组,根据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承办本地区范围内的各类土地使用的监督管理,以及征用土地的审批、划拨等日常工作。
1966年2月,经省人民委员会同意,省农业厅将所属勘测总队的209人下放到海伦、绥化、肇东、双城、呼兰、龙江、宁安、集贤、拜泉、德都1 0个“纲要县”和讷河、勃利、林口、克山、巴彦、阿城6个水土保持重点县,建立县的土地勘测分队,负责各县水土保持、土壤改良、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管理等项工作。
1972年4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农牧局设土地管理处以后,各地(市)县相继在农牧局(科)内设土地管理办公室或设专人负责土地管理工作。1981年9月,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了对土地的管理,各地(市)县建立了土地管理机构,各公社设专职土地管理员。1985年末统计,全省83个地(市)县除友谊县场县合一外,都成立了土地管理局或土地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