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大量的八旗人口随清军入关,黑龙江地区人口锐减,加上长期实行封禁政策,经
济发展缓慢,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土地大量荒芜,渔猎和采集等自然经济仍占主导地位,此
时的统计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人口、耕地、田赋和仓储等。19世纪中叶,随着土地封禁政
策的逐渐解冻,关内人口大量涌入,荒地得到快速开垦,并且由于中东铁路的修建,带动了
工矿、商贸、金融等行业的发展,统计范围由此开始扩大。西方统计方法传入中国后,加速
了统计的发展。清末,统计范围已扩展到社会经济各个领域,并形成了现代统计的雏形。
一、统计组织
1840年鸦片战争前,宁古塔(吉林)将军衙门和黑龙江将军衙门均有相应的机构掌管统
计工作。1840—1905年,黑龙江将军衙门虽无专门统计机构,但许多部门兼有统计职能,各
府、厅、州、县的分巡道负责审核各署呈报的年度预决算书、岁出岁入表册,对各种税赋清
册、土地丈量数目清册、农作物和畜产品等产量调查表等进行汇总,对贡品的数量和摊派钱
物等进行审查和统计。
1906年,清廷参照西方统计组织模式,将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1907年,在宪政
编查馆内设立统计局,为全国最高统计机关。同年废除奉天、吉林、黑龙江将军衙门建立行
省公署,同年11月成立黑龙江全省调查局,业务上受统计局指导,由张国淦任该局总办,调
查局内设法制、统计两科,蔡汇东任法制科兼统计科科长。统计科内分甲、乙二股,负责编
查全省外交、财政、教育、司法、民政、军政、实业、交通和蒙旗等特别事项的统计。按照
国家宪政编查馆通令、《东三省督抚办事要纲》和《东三省职司官制章程》的规定,黑龙江
行政公署在交涉、旗务、民政、度支、劝业、蒙务等7司内设立统计处,在部分司、道、局和
府、厅、州、县衙门内设立统计处、科、股或设置调查员,并明确其统计调查职责。1908年
成立省城(齐齐哈尔)调查局。1911年,省文报总局、盐政总局、铁路交涉总局、农事试验
场也相继成立了统计处或调查科,分别配备统计人员2—9人。府、厅、州、县多数是专设统
计处,较小的府、厅、州、县则设统计科(股)或配置统计主任、统(主)计员。
二、统计法规与制度
(一)统计法规
清初,按人丁抽税,清查户口时遗漏较多,主要是地主隐瞒丁口、穷人逃亡外地,导致
丁口统计不实。于是清廷颁布《脱漏户口律》,规定丁口的申报以原报册籍为准,不许瞒报
或将成丁伪报为老、幼、废疾,违者予以治罪。1757年(清乾隆二十二年),制定了《乾隆
保甲户口清查法》,规定基层组织将户籍按户和保甲编汇成册,每季上报到县、府。1907年
,黑龙江全省调查局、民政司制定了《黑龙江调查局章程》和《调查章程实施细则》等统计
法规和制度,规定调查局及其下属机构的任务、基本要求、编制人数、权责、干部委任权限
、经费预决算、调查员来源、调查统计事项审批程序和工作方法等;在《各处科办事通则》
和《调查实施细则》中,规定了调查目的、任务、范围、内容、方法和报告事项等;《法制
科办事细则》规定编查分为“必须”和“随意”两种,调查方法有记录调查和实地调查;在
《统计科办事细则》中规定甲、乙两股负责确定统计调查内容、调查表式和调查方法,从19
07年开始按年进行统计,统计资料以官方文书为主,以实地调查为辅,按规定格式进行统计
资料的编辑等。1910年4月,黑龙江全省调查局规定各府、厅、州、县对民情风俗、地方绅士
办事习惯及民事、商事、诉讼等进行派员调查,对经费账目、垧捐、警费、学费、商捐、地
方官署出入款项等进行调查统计。省民政司在转发国家宪政馆关于统计调查的行文时指出,
调查为实行宪政提供依据,各州、县要为省提供准确数据,各省局要为民政部提供准确数据
,于每年6月前上报上年度统计表册,以备编成年鉴。
(二)统计制度
清初至鸦片战争的较长时期里,黑龙江地区由于实行封禁政策而发展滞缓。统计的内容
有人口与耕地、专项收入与支出、仓储钱粮的数量等,统计的方法是由县、州、府、将军衙
门等年终逐级汇总上报朝廷。对库存银粮由各州、县每3个月统计上报一次,由道、府复查,
将军衙门汇总后上报到户部。为确切掌握各级库存银粮的数额,采取了指派官吏分赴各仓库
进行定期盘查,不定期抽查或交叉互查。为统计汇总方便,规定以白银(两)作为货币的计
量单位,将实物折合成银两计算。1859年,开始在海关统计中应用由西方传入的近代贸易统
计方法,将进口货物列为输入,将出口与转口货物列为输出,报表有日报、月报、季报、年
报和10年报。此后,在其他方面的统计上逐步由采用文字记述向使用统计表式过渡。1907年
,黑龙江全省调查局成立后,采用的土地、人口、实业(包括农业、工业、矿业、商业)、
财政、金融、物价、民政、教育、卫生、外交、司法和宗教等统计报表或调查表,多数由国
家宪政编查馆统一制定表式,由省、县级政府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组织填报,然后逐级汇总
上报。对统计表的分类、报送时限和报送程序等都有明确规定,如报表由县按照省下发的统
计表式和填表说明组织调查,然后上报到省汇总。由于各时期使用的计量单位很不统一,即
使是同一时期的不同地区的调查,所使用的计量单位也不统一,因此清代的许多统计数字相
差悬殊,其准确程度也大为降低。在统计调查过程中,方法不严谨,随意性大,使统计数字
质量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可信度不高。1911年桦川县设治员孟广均在《为送宣统二年实业
统计表给吉林省调查局的详文》中指出,“查以前各处所报之表,有款项遗漏不全者,有数
目彼此不符者,有表格不遵原式者,有照收支清册仅列数字了事者,阙漏最重之处,又以驻
防各署为甚”。(见吉林省档案馆馆藏档案第J045—02—0501卷。)
三、统计调查
(一)户口编审
清廷对户口编查十分重视。早在清兵入关前,努尔哈赤和皇太极就曾多次对黑龙江南北
两岸,尤其是黑龙江下游地区进行有组织的户口编查,将赫哲、费雅喀、鄂伦春、鄂温克、
达斡尔等少数民族人口编成民户,设立乡长、姓长,建立册籍。清代顺治、康熙、雍正三朝
采取以丁为准的编审办法,户口编审只计人丁,与赋役无关的户和人口不计算在内。所谓人
丁是指16岁以上、60岁以下的男子壮丁。自一品官至生员均免交本身徭役和丁税银,不参加
民户编审。编审户丁只限于土著(常住),对寄居(流动)的客籍人户不计算在内,贵族、
地主的奴仆也不记入丁口。因此清雍正末年以前的人丁数,只是民丁中的当差人丁数,而不
是全部的丁数。清廷规定:凡是内地居民以“丁口”统计,边境居民则以“户”统计,如三
姓(今依兰)所属赫哲、费雅喀、奇勒尔、鄂伦春等56姓及乌梁海贡貂、贡灰鼠皮户等,均
以户统计。户口编审每5年进行一次,赋随丁增,因而出现了瞒报人丁的现象。1653年(清顺
治十年)时,宁古塔将军有组织地进行户口编查,将赫哲和费雅喀1209户、鄂伦春和库页15
8户、三姓所属赫哲等2398户编成民户。其后黑龙江将军对所辖区域内的丁口进行过多次统计
。史料记载,黑龙江户籍编审始于1771年(清乾隆三十六年),当时黑龙江地区共有人丁9.
2万口。由于实行封禁政策,黑龙江地区的人口以自然增长为主,但关内的不少灾民冒着被治
罪的危险潜入东北地区(主要是黑龙江地区)。1812年(清嘉庆十七年),黑龙江地区人丁
为49.4万口。当时黑龙江地区人口流动性大,地阔人稀,交通不便,加上统计口径不一,统
计方法简单,因此实际户数比编审的户数多。
随着封禁政策的取消,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族人口潮涌般地流入黑龙江地区。黑龙江将军
及其所属府、厅,将过去仅对旗营、驿站、官庄户口等旗户编审造册上报的局部调查统计,
逐渐扩大为对全地区各民族人口的全面调查统计。1879年,黑龙江将军在各地置派清查流民
(佃民)口数委员,对所居商民、流民、佃民等进行全面调查统计。1887年,制定了《黑龙
江调查保甲户口办法》,通过初编户口牌册,查写户口,填写家长姓名、籍贯、年龄、相貌
、职业,在册尾填写妻、妾、子、女若干人,以及雇工、同居亲属人数,以查清官、绅、军
、民、铺户、坊、保、庵、观、寺、院人数及其他状况。将军衙门对旗营户口、水师营官屯
、各部族人口、八旗奴仆、驿站、官庄、流民、商民、发遣人犯、人口迁移等造报清册,分
别有《旗营户口清册》、《水师营、官庄比丁清册》、《八旗官屯奴仆清册》、《驿站户口
清册》、《陈官庄户口清册》和《流民与商民户口清册》等。
1907年黑龙江全省调查局成立后,经常性的人口统计逐渐增多,主要有户口籍贯、年龄
、学童、宗教人口、生死移徙、婚嫁年龄、职业、八旗户口、寺院人口、分国籍的外国人口
等。1908年,清廷制订了4年调查户口计划,当年由民政部颁布《清查户口条例》,1909年颁
发户调查表式,调查户数(派员调查),1910年调查口数(由户主填报),1911年实行户籍
法。黑龙江行省公署民政司于1908年12月即将各府、厅、州、县的调查结果汇总成《黑龙江
各府所属报部户数表》,作为1909年第一次查报汇总数字上报民政部。正户和附户分别为14
万户和8.9万户。同年,黑龙江全省调查局制定了《府厅州县管理城乡市镇方里户口统计表
》、《租界方里户口统计表》、《户口籍贯统计表》、《宗教人口分别统计表》、《人口男
女年龄分别统计表》、《人口生死迁徙分别统计表》、《人口婚嫁年龄分别统计表》、《人
口职业分别统计表》、《八旗户口分别统计表》、《外国人国籍别分别统计表》等20余种。
1910年,黑龙江省各府、厅、州、县按《查口票》组织住户自行填报,调查的内容有户主、
姓名、分男女的尊属、年龄、职业、籍贯、住所、同居(在一户内居住的人口)、佣工等,
由各地调查员和调查长进行逐级汇总,报送行省,由行省汇总后报民政部。黑龙江省是这次
全国人户调查上报统计资料较早的省份之一。同年,黑龙江东部地区的双城府、桦川县等18
个府、厅、州、县组织了人口婚姻状况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有分男女、分年龄的已婚、未
婚、丧偶等。1911年2月,黑龙江行省公署民政司对所属区域人口的分年龄婚嫁状况进行了调
查。将1908年和1909年两次调查的户口数汇编成《黑龙江省各府厅州县人口总数表》,其中
列有正户14.7万户、附户12.3万户、男子101.7万人、女子84.2万人、学童(5—15岁)
20.5万人、壮丁(16—30岁)31.5万人。黑龙江地区1907—1911年总人口数分别为258.3
万人、287.3万人、293.4万人、306.7万人和324.3万人。而清末的全国户口调查延至19
11年11月才最后完成,各省调查结果拖至1912年即中华民国成立后,才由内政部汇总公布。
(二)地亩调查
清代地亩调查的内容,主要有农业人口、耕地种类、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田赋和租税
等。黑龙江地区自1625年(清天命九年)在宁古塔分设旗地后,开始对旗地、官庄地、随缺
地、台站丁地、驿站地、公用和义仓地以及壮丁、纳粮的数量进行调查统计。
清初,黑龙江地区农业耕种方法较为原始,宁古塔地区皆用“火耕法”,每垧地产粮仅
为1—2石。租粮额数由各庄丁分别负担,西部卜奎(今齐齐哈尔)等地官庄按丁纳粮,每年
交谷10石、草50束;东部宁古塔地区官庄壮丁每人纳粮12石。虽然清廷对东北地区实行封禁
政策,但移民仍在不断增多,土地开发面积增长较快。从储粮统计看,黑龙江地区粮食产量
相当可观,1684年(清康熙二十三年)至1723年(清雍正元年)时,卜奎储粮12万石、墨尔
根(今嫩江)和瑷珲各储粮3万石。黑龙江东部地区,1734年(清雍正十二年),民地为237
顷,旗地为8426顷,到1781年(清乾隆四十六年),民地和旗地增至3.6万顷,人丁平均耕
地12垧。1780年(清乾隆四十五年),黑龙江各地的旗地面积和官庄的壮丁、地亩、纳粮数
量有较快增长。农业实现轮作法后,农作物产量有较大提高。1808年(清嘉庆十三年),瑷
珲八旗官庄共有4199户,1.9万口,仓储粮13万石,人均储粮6.8石(详见表1—1)。
1857—1909年,黑龙江地区各府、厅、州、县多次对农户、耕地和农产量等进行调查,
各地向将军衙门呈报地亩清册,包括官庄地亩、民田、佃民地亩数量和官粮数目等,将军衙
门汇总成清册后呈送户部。1870年,共查出荒地9739垧,丈出浮多熟地2570垧。1879年6月,
将呼兰自垦熟地、荒地和牧场地的地亩数11.6万垧,向户部呈送清册。1904年,黑龙江地区
按照清政府实业厅开展全国荒地调查的要求,对所属地区的荒地数量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
果编制了关外开荒地图册。
随着农业统计调查方法的改进,调查的范围也不断扩大,对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土特
产品(包括榛子、花蜜、木耳、黄芪)、畜牧产品(包括马、牛、驴、羊、猪)等的种类、
产地、面积、产量、销售量和市场价格等进行广泛的统计调查。1907年,按农工商部下发的
15种调查表式进行农政统计调查,主要内容有农会、农田、林业、丝业、畜牧、渔业、土特
产和农业试验场等。1908—1909年,黑龙江各地按照全省调查局《调查章程实施细则》的规
定,选派调查员与地方官员对农村土地包括生地、熟地、官地、民地、官街地等进行全面调
查,对农作物种类、成熟期、产额等进行专项调查,编制了按府、厅、州、县分列的民有和
公有田地、豁免钱粮田地册等6种统计汇总表。全省调查局组织各府、厅、州、县填报由农工
商部制发的农林牧渔业统计调查表10余种,其中《农牧林圃地亩分别统计表》有农田、牧地
、山林、场圃、亩数等指标;《农田旧荒新垦地亩分别统计表》有旧荒地、新垦地(分已开
种、未升科)等指标;《农田灾歉损害分数统计表》有灾歉缘由(分被水、被风、被虫、其
它)、地亩分数、损害分数等指标;《岁产米麦杂粮数目价值统计表》有分米麦杂粮种类的
种植数、收获石数、每亩平均收获数、每石平均价目等指标;《岁产牧畜种类数目价值统计
表》有分产地的牧畜种类、牧养总数、销售总数、平均价目等指标;《岁产毛皮种类数目价
值表》有分产地的皮毛种类、生产总数、销售总数、平均价目等指标;还有《渔业人户船只
数目统计表》和《水产各物种类数目价值统计表》等。全省调查局根据各地上报的调查结果
,编制了按府、厅、州、县分列的民有和公有田地、豁免钱粮田地等6种统计表。由于关内人
口的大量迁入,荒地开垦数量急剧增加,在1903年前的43年间,黑龙江地区共放出荒地198.
3万垧,1903—1911年又放荒582.8万垧。沙俄在黑龙江地区修建中东铁路时强占的耕地和荒
地面积,共有20多万垧,超过铁路用地的3倍多。
(三)赋税和钱币统计
1.赋税统计 清代前期,黑龙江地区的赋税大体有两种:以游猎为生的达斡尔、鄂伦春
、鄂温克等部族以贡代赋;以耕种土地为主的丁口纳粮为赋。各游猎部族开始是随朝纳貂,
没有年限和数量限制,后规定每丁或每户每年贡貂皮1张,但贡品不仅限于貂皮,还有野猪、
野鸡、细鳞鱼、鳟鱼、箭杆等。对贡品的数量和种类,由将军派员进行搜集和统计。田赋统
计主要是按年编列《赋役全书》,这是一种带有会计和统计性质的赋役册簿,内容有田地形
状、大小等级的土地丈量册(即鱼鳞册),有详细记载人户、赋税数目、纳税户姓名的粮册
等。税粮的征收有的以丁为单位,每丁每年纳粮22—30石;有的按收成确定标准,6分以上的
全额收粮,1—3分的税粮全免;还有按耕地面积和土地等级征收税粮。1662年(清康熙初年
),黑龙江地区驻兵屯田,垦地1.5万垧,每年收税粮1万余石。1735年(清雍正末年),黑
龙江地属官庄61处,额丁610名,每丁纳粮30石,上交官仓7.4万石;宁古塔、三姓、阿勒楚
喀三地官庄34处,有壮丁340名,共交粮1万余石。1763年(清乾隆二十八年),开始征收土
地税、盐税、油税,并进行统计。1781—1782年,宁古塔有陈民地5.4万亩,共征地亩和丁
银2060两,齐齐哈尔、墨尔根、黑龙江、呼兰等四地共纳粮3.3万石。
1840—1894年,各衙署于每年年终填报《收支钱粮清册》和《牛马税收支银钱数目册》
。齐齐哈尔、黑龙江、墨尔根、呼伦贝尔等衙门按征收税课银和支销等项编制《四柱清册》
(即按上年节存、本年收入、支出、现存分列),向将军衙门报送,将军衙门汇总后呈报户
部。由于在黑龙江地区大规模的放荒开垦,开始对开荒的押租银进行统计,1899—1909年,
共收各段押租银840.3万两。1906年,黑龙江行省公署度支司开始编制《行政经费岁入预算
》、《行政经费支出情况》和《收支报告册》等统计册。1908年,财政统计有岁出、岁入、
公债、银号等,将岁出和岁入按经常与临时两类进行综合,有年报、季报和月报。宪政编查
馆制发的财政统计表有65种,黑龙江地区填报其中的30余种,内容包括岁出关税款、各项税
课(厘税、盐税、税捐等)、农业收入各款(荒价收入、闲杂款等)、军营和官府所属司员
公署津贴款、各仓收放存储粮谷数以及农工商、交通、军政费的支出等。同年,黑龙江开办
官办盐运和海关,对盐税和关税进行了统计,第一年售盐4.3万石,余利银35.2万两;收关
税10.6万两。1909年与1910年,分别征收关税15.2万两与9.2万两。商税统计项目多达25
种。
1910年8月,黑龙江全省调查局下发《关于催造春、夏季财政统计表的通知》,要求各属
局将宣统二年度财政统计表分别按年、季、月各制表1册。事后按月、季填报的不多。1911年
,黑龙江清理财政局对每年的财政收入按税赋、税捐、协垧、荒价、官运、关税和盐税等8类
进行统计,每年的财政支出按行政、交涉、民政、财政、典礼、教育、司法、军政、边务、
交通、移民垦务和工程建筑等12项进行统计。财政支出统计还有分年度、分部门的单项岁出
统计,列有类别、经常、临时等指标。同年2月,《黑龙江全省税捐统计表》列有国家税大租
(国税)19种、地方租(省税)22种,按府、厅、州、县填列的地方税21种。
2.钱币统计 1906年,黑龙江在吉林搭铸银元15.1万两,内分大元10.5万元、中元1
4万元、5开元14.7万元、10开元9470元、20开元2.8万元。1907年,又搭铸银元5万两。黑
龙江地区市场流通的钱币有宝银、江钱、铜元、大小银元、大小银票、官帖、屯帖、羌帖(
即俄币)等8种。各地的官银号开始对资本金、余利、各种货币兑换比价等进行统计。
(四)商情调查
1890年,黑龙江将军衙门开始逐月将齐齐哈尔、黑龙江城、墨尔根、呼兰等4处街市粮谷
价目表或街市银价清册等上报户部,如该年7月齐齐哈尔的玉米、豆子、糜子、荞麦、小麦等
每石价银,从1两2钱5分到3两7钱5分不等。这是黑龙江地区较早出现的物价统计。
1908年,黑龙江全省调查局组织了市场调查,对市场的名称、面积、人口,商会的组织
、董事、职员、创立年月,会馆和事务所的名称和经费,典当的数目、资本、利息、每月典
赎的概数,行栈的种类、数目、资本,买卖习惯和洋商贸易方法,普通商店的数目和种类,
公司的名称、种类、资本、创始人、经理人、股东等各方面情况进行了广泛的统计调查。同
年还对市街宅地、乡村宅田、水田、旱田、森林、牧场、荒地的单位价格进行调查。这些调
查均在调查员指导下由地方官调查上报。
农业生产的发展促进了商业的发展,各府、县开始进行商户和商业统计。1905年,宾州
直隶厅及所属长寿县城乡镇粮行和烧锅共收购小麦3.7万石、稻谷6.4万石、高粱等15.1万
石卖往外地。1908年,双城堡上市小麦30万石、稻谷25万石、大豆7万石、高粱8万石。而呼
兰、绥化、海伦3地粮贸市场集散粮食数额分别为36万石、41万石与135万石。《长寿县乡土
志》载,清代延寿县从阿勒楚喀、奉天、吉林3地收购粳米50余万石投放市场;从当地收购高
粱、玉米、小麦、土豆加工生产烧酒100吨、面粉150吨、豆油40吨、豆饼900吨,销往营口、
奉天和依兰。同时还开始了对外贸易统计,1883年(清光绪九年),在奥地利维也纳城举办
的万国博览会上展出的黑龙江大豆被誉为“上品”,其产量占全世界的60%。从此大豆出口数
量激增,每年出口10—25万吨。其中丹麦宝隆洋行经营的大豆,占本省大豆出口量的50—60
%。1908年10月至1909年9月,黑龙江官运局共运销奉盐4.3万石(共1281万公斤),获利江
银(黑龙江省官银号通用银两)30.5万两。哈尔滨市1908年进出口总额2700万卢布,1909年
进出口总额2995万卢布。1911年,瑷珲兵备道进行商情问卷调查,内容包括历年商店和商人
增减数、销售货品种类、土货洋货销路比较、进出口货物种类、进出口违禁和准带物品种类
、俄商入境购货种类、捐税和税率、金融情形等。这是统计调查中首次采用的问卷调查。
(五)工矿、交通、邮电统计
1908年,黑龙江地区依据宪政编查馆下发的矿务和矿政调查表、工政总表、工艺调查表
、工业各厂(公司)表等12种表式,对各类工矿企业的个数、主要产品产量、产出额、雇工
人数、工资总额、资本运营情况以及工厂概况(包括固定资本、流动资本、创立年月、创办
人、经理人)等进行了调查。
黑龙江将军衙门在明朝驿道的基础上增设驿站,对驿站的名称、地点、站官任命时间、
站丁人员数额、驿马、车船等交通工具数量和驿站之间的距离进行了统计。1903年中东铁路
通车后,黑龙江地区通过公路运输粮油向铁路沿线较大的火车站集中,形成北粮南调的流向
。1903—1907年每年通过铁路运输粮油40万—80万吨。而沙俄通过水运从黑龙江地区运往运
东地区的粮食年均13万吨。
1908年初,进行了交通运输情况调查,内容有道路(官道的长度、宽度)、铁路(包括
已修完、正在修建)长度、车站数、乘客量、车辆种类和数量、驿站、水运和船舶等。同年
8月,黑龙江行省公署转发邮传部交通统计表399种,其中船政表53种、路政表154种、电政表
150种、邮政表34种。邮政统计项目包括邮政职工数、邮路里程、邮政营业收支、收发信件和
包裹、扩充局数等。邮件和包裹数量是通过抽查推算的。
(六)学务统计
1907年,省提学司统计处向各府、厅、州、县布置填报近40种教育统计表。1908年,《
江省学务统计表》列有学堂和教育处所数、职员数、教员数、学生数、岁入数、岁出数、资
产数等8项指标。按专门学堂、实业学堂、师范、中小学校等分组。《江省学务岁入类别统计
表》列有学务公所、教育会等单位的产业租入、存款及利息、官款拨给、公款提充、学生缴
纳、派捐、杂入等8项指标。年内又组织了教育调查,由各府、厅、州、县填报学龄儿童、识
字者、学堂、学会、书院、留学国外者等项统计数字。1910年,派员到省城各学堂进行实地
调查,组织填报《私塾调查表》、《学堂教授比较表》、《学堂师范成绩表》等。1911年,
各类教育经费统计表有年报、季报、月报共11种。另有《江省学务统计总表》、《黑龙江各
学堂一览简表》、《黑龙江省各府厅州县学堂、学生增减比较表》、《黑龙江近三年教育经
费比较表》等数十种。在教育统计表中,有的还增加了一些指标,如《宾州直隶厅各学堂教
员薪金表》,列有学堂名称、每月教员薪金、每周授课钟点、每学期教员薪金、每学期授课
钟点、每点钟平均薪金、所得薪金折合银两等9项指标。
(七)边务统计
1840年鸦片战争后,沙俄利用西方列强入侵中国之机,以武力侵占了黑龙江以北和乌苏
里江以东的105万平方公里土地。黑龙江将军衙门为防止沙俄的进一步入侵,对所统辖的疆界
面积、各城界内四至村屯、中国丧失领土、俄国移民及边境地区人口进行了调查。1910年2月
,东三省总督下令呼伦道宋小濂拟定调查办法,成立调查组织,编制《改订俄约调查纲目》
及其章程,奏请黑龙江行省转告各司、局及各道一同遵照调查。同年5月,东三省调查委员会
成立。同年6月,黑龙江全省调查局制定调查表及调查纲目。这次边务调查分为界务、商务、
税务和杂务4类,调查纲目表有78项条款、98个纲目、100多个问题,既有边界百里贸易地方
、方法、物品、数目、税款及人数的统计,又有界河、界址、水陆交通等图例。各地向全省
调查局呈报的统计表有《华洋交涉文件统计表》、《关道左理人员薪金各款统计表》、《各
国招雇工人数年期事项统计表》、《交涉局职员经费统计表》、《铁道交涉总分局所经费统
计表》、《交涉用费统计表》等。
(八)民政统计
清乾隆年间,黑龙江西部地区屡遭水灾,将军衙门请求清廷赈贷并免交部分额粮。1754
年(清乾隆十九年),齐齐哈尔、黑龙江、墨尔根和呼兰四城因灾分别需要粮食3.1万石、
3.3万石、2.1万石和1470石,清廷同意赈贷并免交部分额粮;1756年11月,清廷又因黑龙
江770户遭受水灾,决定借给口粮1.2万石,籽种粮2826石。
1908年,黑龙江全省调查局将民政统计表72种及填表义例(说明)下发各府、厅、州、
县。原属吉林管辖的双城、密山、五常、长寿(今延寿)等14个县收到民政统计表49种,每
种3张,计147张,说明各1份。内容有疆域经纬和方里、山川湖泊、城乡方里户口、各类田地
亩数、人口籍贯、年龄、婚嫁、职业、出生、死亡、职员俸薪、经费收入、教育、卫生、医
院、外国人口、土木工程、善举、结社、赈灾、气象等。但各府、厅、州、县并没有完全执
行上述报表,如讷河厅1911年夏季上报给省行政公署民政司的民政统计表,主要有人口婚嫁
年龄、生死移徙、卫生、消防、赈灾、集会结社、自治经费岁出岁入等项统计。清代仓储粮
食采取分品种散积堆放、推陈储新办法,在存粜比例上,采取存七粜三,地势稍湿的则存粜
各半。清廷为了防止沙俄侵略,在黑龙江地区实行军垦戍边,增加了粮食储备,储粮数量、
品种和范围均超过历代。
1910—1911年,黑龙江全省调查局及各府、厅、州、县按照1909年宪政编查馆制订的调
查章程和调查提纲,对民事习惯(即民风民俗)派员实地调查,为清政府编订法典提供依据
。《调查民事习惯章程》有10条,调查问卷有5编、23章、208条款。黑龙江全省调查局制订
本省民情风俗调查问题目录计10类、41条、102项、300多个问题,以及《调查绅士办事习惯
应引征集章程》、《调查民情风俗应引征集图集》和《调查答案例言》等。调查的内容包括
物权关系、债权契约、亲属关系(家制、婚姻、亲子、监护、亲属会)、承继关系、乡规、
族规、家规、婚书合同、租券、借券、遗嘱;民情风俗调查有种族、性情、知识、欲望、嗜
好、行为、交际、礼俗、风尚、生活(衣、食、住)等10大类。在调查问卷中有性情24问、
行为50问、风尚108问、生活47问等。调查方法是由地方派员到户询问,被调查者据实回答;
然后由统计处人员召集熟悉地方情形的绅士详细询问,填写调查表;再按规定期限进行汇总
,并将契约字据或章程格式等原件粘贴在问卷页后。
对俸饷等级和数额进行过较多的统计。当时,黑龙江将军俸银180两、养廉银1500两、人
役工食银276两,副都统分别为150两、520两和180两,协领、参领俸银各130两,佐领四品俸
银105两,防御五品俸银80两,管站监督七品俸银45两、米22仓石5斗,笔帖式九品俸银21两
1分4厘、米11仓石1斗1升4合,养育兵、匠等均为12两。以上官兵一年统计共领得俸饷银31.
7万两。1865—1879年,从黑龙江地区先后12次抽调官兵入关,奉调官兵2.3万人,拟请领各
省调拨整装银10.5万余两。
(九)气象统计
黑龙江地区最早的气象统计,是1898年6月由哈尔滨气象观测所进行的。1905年以后的气
象统计,有观测记录、各种月报和年报表、各种气象图等。《府厅州县通年雨雪阴晴日期统
计表》、《府厅州县通年雨雪平均量统计表》等分列春、夏、秋、冬四季的雨、雪、阴、晴
等项指标。据载,1907年7月哈尔滨酷热,最高温度达到41℃,最冷时也有-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