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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华民国前期的统计

  中华民国前期(1912—1931年),黑龙江地区的统计工作经历了两个阶段,即1912—19 27年的北洋政府时期,1928—1931年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这一时期,承袭清末遗制,推行 西方国家的统计组织模式,依据西方统计理论和方法,进行了一些统计调查工作,但由于军 阀混战,各项统计制度不如清代筹备立宪时期完备,没有统筹的统计规划,各部门统计各自 为政,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连续性较差。
    一、统计机构
    中华民国初期,统计组织不够健全。1913年,黑龙江省民政长公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各 省行政公署暂行办事章程》,在总务处内设统计科,配备科长1人、科员4人;在财政、教育 、实业等3司设统计科,办理各司的调查统计事宜。1914年6月,黑龙江省巡按使公署政务厅 将调查统计报告事宜,分置于总务、内务、教育、实业等4科之内。1916年,省、市及所属部 门设立统计科、股,县设统计主任。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后,中国政府收回中东铁路地区的 行政主权。1923年3月,在中东铁路沿线11公里以内区域设立东省特别区,在调查局内设统计 处。1925年,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设调查科,负责土地调查、测量、区划图表制作。哈尔 滨、一面坡、绥芬河、安达、海拉尔等5个分局负责土地面积和地质调查及农林业调查统计等 。
    1927年,国民政府成立后,依照《建国大纲》规定,进行户口调查,测量土地等。在各 院、部、会、署及各省、县级政府成立统计机构,开展调查统计工作。1928年,黑龙江省政 府秘书处组织条例规定秘书处的第一科第四股掌管统计调查事项;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 、农矿厅等设统计股,负责统计调查事项;各县建设局、教育局等负责相应的统计事项。19 30年11月,黑龙江省政府将《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转发所属厅、局及各市、县政府。19 31年,国民政府主计处下设统计局,在省、市、县政府所属厅、处设统计股或统计专员。
    二、统计调查
    中华民国初期,黑龙江地区的统计调查主要是依照全国的统一部署进行的,也有一些是 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的。民国初年《各省、市汇送全国统计报告总结材料应用目标表》载 ,统一上报的统计表册有22大类、175项、95目、213张统计表,统计内容涉及人口、农业、 矿业、交通、邮电、商业、财政、金融、行政、教育、卫生等诸多方面。
    (一)人口调查
    中华民国初期,关内军阀混战,民不聊生,加上连年灾荒,河北、山东、河南灾民大量 出关谋生,涌向地广人稀的黑龙江地区。1912年初,黑龙江都督通令各警团组织所属军警、 民团对辖内山间、河套地区进行清乡户口调查。哈尔滨商警长官颁布《调查户口施行细则》 共6章、24条。在《商户查口票》中填报姓名、年龄、职业、籍贯、商号、营业、资本等8项 调查指标。同年内务部举行全国人口调查,采用派员调查的方法,按户进行调查,调查项目 有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职业、出生及死亡等,但由于未规定调查标准时点,组织 不力,全国只有包括黑龙江、吉林在内的19个省和两个特别区按时完成了调查任务。调查结 果,黑龙江省为30.3万户、202.9万人,包括吉林省所辖今属黑龙江省境内各县在内,黑龙 江地区总人口约为48.6万户、344.9万人。
    1913年5月,内务部公布《内务统计表编制暂行规定》,并制定各省、道人口统计表23种 、县表22种。1914年3月,黑龙江巡按使公署颁发《案查本省户口总数章程》,要求各县“于 每年十月底前由各属查报一次”,并按《户口总数调查表》填列报省。根据调查结果,黑龙 江省总人口为240.2万人,共汇总出12种人口统计表。即《黑龙江省人口表》,按地方别( 道、县、局、总管,下同)和男、女分列人口数;《现住户数及现住人口表》,按地方别及 本国人、外国人分列人数;《现住人口年龄别表》,按本国人、外国人及男、女分列22个年 龄组人数;《人口职业类别表》,按地方别分列议员、官吏、公吏、教员、生徒、僧侣、律 师、记者、医生、农民、矿工、商人、渔民、杂业、娼妓等18种职业人口数;《已婚及未婚 者年龄别表》,按地方别分列男30岁以上和30岁以下,女20岁以上和20岁以下已婚、未婚人 数;《现在人出生表》,按地方别分列生(活)产、死产男、女出生人数;《现在人死亡表 》,按地方别分列男、女死亡人数;《现在人死亡者年龄表》,按22个年龄组分列男、女死 亡人数;《现在人死亡者死因地方别表》,按地方别和男女分列水灾、火灾、自杀、霍乱、 赤痢、伤寒、痘疮、疹热症、猩红热、白喉症、黑死病、先天弱智及畸形、老衰,以及不明 疾病、死因不详等死亡人数;《现在人死亡者死因及年龄别表》,按死因别分列14个年龄组 死亡人数;《黑龙江省寄居外国人国别表》,按地方别和男女分列美、法、德、英、俄、瑞 典、挪威、丹麦、荷兰、比、意、奥、日本、秘鲁、巴西、葡、墨、瑞士、刚果、智利、无 国籍等外国人数;《黑龙江省寄居外国人职业别表》,按地方别填列15种职业人数。按当时 表式填列的《黑龙江全省户口历年比较表》如下:
    1915年10月,黑龙江地区省会商埠及各县遵照内务部于同年8月颁发的省会《警察厅户口 调查规划》24条及各《县治户口调查规划》31条,以警区或保卫团为调查区域,配置编查长 ,组织各牌长、甲长负责户口清查、复查和抽查事宜。以《编查底册》为调查表式,填列各 居民户内姓名、性别及已未婚娶和有无子女、年龄及出生年月、籍贯、住所、职业、宗教、 教育程度、盲哑疯痫及其他残疾、与户主关系、其他事项等。清查后,由县派员抽查核实各 牌和各区填报的《户口清册》,并遵照《全县(商埠)户口总数表》,向省上报户数、男女 口数、学童、壮丁、本籍与客籍、职业、现住处地址、废疾、宗教种类、曾受刑事处分者、 素行不正或形迹可疑者、户内杂居人数等12项汇总数字。船户、寺庙僧道、公署、监狱、学 校、工厂及其他公共处所人口户数另行统计。每年户口变动表由县知事造报。调查经费由县 知事从地方自治费中划拨。同年,黑龙江省巡按使公署颁发《各属调查户口事项》,全省警 务处规定4个月内调查各县户口,按人数多寡下派警员,每人每日调查户口30户。1913—192 1年黑龙江省按年进行9次户口编查,1918—1928年,邮政、海关和基督教会也进行了多次人 口调查。
    1928年5月,内政部通令各省民政厅,限期三个月内完成户口调查,7月公布《户口调查 统计规划》及《警察厅户口调查规则》,制发6种调查表;按人填报的调查项目有姓名、性别 、与户主关系、年龄、出生时间与地点,独身或已婚、是否国民党员、在当地居留时间、职 业、宗教信仰、在校学习年限、生理缺陷等;按户填报的项目有6—13岁学童数、20—40岁男 子数等。由于调查项目复杂和准备不足,全国只有包括黑龙江在内的13个省完成了调查任务 ,于次年将常住人口数和男女人数汇总上报内政部。黑龙江省在这次调查中汇总的报表有《 户数统计表》、《口数统计表》、《各县男女人口比较表》、《各县每户平均口数比较表》 、《各县学童壮丁统计表》、《各县壮丁与人口比较表》、《各县学童与人口比较表》、《 各县有业人口数统计表》等8种及一些比较图等。黑龙江省总户数为64.9万户、总人口为37 2.5万人,其中男212.5万人、女160万人。
    1929年,黑龙江省民政厅会同全省警务处制订了《户口调查细则》,选派20名调查委员 分赴52县进行实地调查,按照清查户口事项规定及户口总表项目填报。民政厅将调查结果汇 编成按县分列的《黑龙江省户口总表》,全省有61.6万户、373.1万人;如包括当时由吉林 省管辖的黑龙江地区东部22个县41.5万户、266.8万人,则黑龙江地区总户数为103.1万户 、639.9万人,分别比1912年增长58.9%和71.8%。
    1930年,满铁哈尔滨事务所调查编印的《北满概观》,列有黑龙江省42县、12设治局总 人口数字为346.9万人。同年,南满铁路调查课和中东铁路经济调查局分别对东北地区人口 进行调查,两个单位公布的黑龙江省人口数字分别为513.4万和582万人,差距较大。
    1931年,国民政府公布《户籍法》及《户籍法施行细则》和各种调查表51种。同年,黑 龙江省制订《施政大纲区村制三年计划书》列有《黑龙江省调查户口章程》27条;在《保甲 户口调查表》中列有各户姓名、性别、已未嫁娶、有无子女、年岁及出生年月、籍贯、住居 处所及其年限、职业、宗教、盲哑疯痫及其他残疾、户内人口对于户主的称谓关系、其他事 项等12项指标。
    (二)农业调查
    中华民国初期,黑龙江地区进行过多次农业调查。1913年农商部制发《第一次农商统计 表》,农业方面包括耕地面积、农作物产量、农田受害面积、荒地面积等。黑龙江省巡按使 公署针对清末以来黑龙江地区土地开发较多的情况,于1914年通令各县(设治局)进行清丈 清赋,西部地区于1917年完成,东部地区于1923年完成。1913—1921年,每年都进行农业调 查,调查内容为村屯地名、户数、距本县里数,以及道路、山脉、峰岭、河川、地势、面积 等项目,但多为估计数字。1915年,《东三省农林垦务调查书》列有黑龙江省所属各县的地 点、面积及毛荒数、户口、牲畜及熟地、可垦地亩、地质、气候、宜种谷类及收获量、粮食 价格及销路、移民数目预算、拟设村屯等。1917年和1918年农商部下发《农商统计表》,调 查了农户平均占有耕地情况。1920年,黑龙江省省长公署转发《全国粮食调查章程》,要求 各道、县粮食调查会对各地粮食产、销及调运数量、粮食价格、税费、运费、仓储数量等进 行调查。1929年黑龙江省政府按照《全国农业统计调查报告规则》,要求各县每年举行一次 调查,调查项目包括每户平均人数、每户占有田地亩数,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的比例; 雇工工银、上中下各等地价,各种农作物耕地面积、收获量及其价值,农民所有牲畜、家禽 头数及其价值,农作物下种时期与雨量的关系,以及有关佃农制度问题等。同年9月,为给实 行“二五减租”提供基础资料,即从原来一般占主要产品收获量50%的租额中减为25%,内政 部颁发了《各省市县农户生活(收支)概况表》。黑龙江省政府将此表转发各县政府,规定 每区至少选12家农户对其家庭收支进行典型调查。被调查对象有地主、自耕农、半自耕农和 佃农;调查项目是农户占有田地亩数,农户全年平均收入(生产量,包括田租和其它副业收 入),全年平均支出(包括田地、缴租、其它支出等),以及收支相抵后的盈余、亏损结果 等。调查表汇总时,先按4类户分组,再按经营土地不足50亩、50亩以上、100亩以上者分组 。调查结果,在各县通志中均有记载。同年,黑龙江省组织农业调查,包括气象、土地、耕 作、产量、灾害、金融、政令、农业教育状况、农业发展趋势等12项。黑龙江省农矿厅组织 了农业状况调查、土地丈量和荒地调查,编制了农业、森林、水产、畜牧及地矿分类统计表 ,有黑龙江省《农事试验场成绩报告书》、《全省农作物收成调查表》、《农作物面积产量 统计表》、《全省土地面积统计表》、《全省各县气象、雨量、阴晴平均量数表》等。
    民国初期农业统计的主要结果有:(1)1912年黑龙江省有耕地3145万亩,到1931年增至 7578万亩,增长1.4倍。(2)1914年黑龙江省有农户27.6万户,1930年增至49万户,当年 黑龙江地区总农户86.5万户,人均耕地近15亩。(3)1929年黑龙江省粮食播种面积8875万 亩,其中大豆3160万亩,占35.6%,龙江、克山、拜泉、海伦、肇东、肇州等各县大豆种植 面积均超过100万亩;全省谷子、高粱、玉米、小麦等作物种植比例分别占15%左右;1930年 黑龙江省粮食总产量达760万吨,比1914年增长1.7倍。民国初期黑龙江省大豆、小麦商品率 很高,大豆大量出口,每年仅通过中东铁路向欧美各国输出的大豆就在50万吨以上。小麦加 工成面粉后销往东北各地并出口。铁路沿线农户出售粮食比例,大豆、小麦占产量80%以上, 玉米占55%、高粱占45%、谷子占30%。(4)黑龙江林务局等在1914年、1929年和1930年对全 省森林资源进行了调查,形成了黑龙江省《民国六年森林所有别调查》、《黑龙江森林采伐 调查报告》、《民国八年实业调查报告》、《国有林调查表》、《植树造林征集树种表》等 。1917年统计全省国有林51区,面积1290.1万亩;黑龙江全境各种树木储量约为17亿立方米 。1917年和1930年,对各县各类木材价值和木植税收进行过统计。(5)民国初年,从省到县 均对渔业和畜牧业进行过统计,1914年,黑龙江省水产总量4348万斤,价值30万元;马53. 5万头,骡7.7万头,驴5.3万头,牛16.8万头,羊73.5万只,猪68.9万头。
    (三)工业、交通、邮电统计
    中华民国初期,官僚资本和民族资本在与沙俄抗争中有所发展。奉系军阀筹资创办了鹤 岗、鸡西煤矿和漠河、呼玛金矿,在民族工业中,面粉、榨油、酿酒业发展尤为突出。此时 ,工矿业、交通运输与邮电业的调查统计活动较多。1912年12月,农商部曾举办过产业调查 ,制发了工矿业统计表式,通令各省实业司调查填报,对逾期不报者予以记过撤换。由黑龙 江省行政公署编制的《各县工厂统计表》,列有县别、工厂、工徒数、出口价值总数等指标 ;《工业产物统计表》,列有类别、种类、产额(数量、价值)、制造户数、职工人数(男 、女);类别项下分为油、酒、糖、茶、罐头、食物、烟草、淀粉、丝织物、棉织物、麻织 物、丝棉交织物、编织物等13类、90个品种。1915—1916年,各县填报省颁13种统计表,按 道、县别分列油类、酒类、纸类、皮革等。1917年建立工厂规模统计,黑龙江省7—30人的工 厂有295家,30—50人的工厂有19家,50—100人的工厂有7家,100人以上的工厂有1家,共计 322家。在1918年统计年报中,按国营工业、外资工业、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分别统计工厂人 数、出产品、工艺发明等;另有劳工统计15种,即工人生活费指数、物价指数、工资指数、 各类工人数、男工童工、工人家庭状况、工作时间统计,工人年龄统计等。同时,哈尔滨铁 路局北满经济调查所,还对阿什河、呼兰和哈尔滨等地的糖厂、制油厂的年产量和产值进行 调查统计。据1929年统计,黑龙江省毛织、棉织、染色、铁工、车辆、印刷、制油、造纸、 窑业、皮革、胰皂、酿酒、酱油、火柴、面粉、木材、制糖、石灰等18类工厂,共有1127家 ,资本额1309.6万元(哈大洋),其中资产超过百万元的有面粉、制油、酿酒、木材等4业 。1913年哈尔滨有3家面粉厂,1927年发展到22家,日加工小麦1900吨,设备数量超过上海居 全国之首,北满21个城镇共有面粉厂53家。1913年哈尔滨有5家榨油厂,1920年发展到40家; 北满21个城镇1927年发展到147家。烧锅超过百家,年耗粮10一12万吨,产酒15万吨。随着工 业发展对电力需求的增加,除官办电厂外,到1931年初共建有34家民办电厂。1930年,工商 部对全国工人生活及工业生产情况进行调查。先在无锡县进行试点,训练调查人员,然后派 出调查人员到哈尔滨、滨江、龙江等全国指定的34个市、县进行调查,历时4个月,编有《全 国工人生活及工业调查》一书,内容包括工厂概况、城市工会、工人、工资和工时等。
    建立矿政和矿产资源调查统计。民国初年,黑龙江省矿政公署和省矿政局先后制订矿产 与矿政统计表。有采矿、探矿、砂矿、矿产、矿税、矿工等6种表,设有采矿处数(分开采、 停采)、探矿和砂矿区数、亩数、矿产数量、价额、一年间矿税额(分矿区税、矿产税、其 它)、矿业区数,职工数(分办事人员、矿师、矿工)等指标。另有《黑龙江中下游矿务调 查表》、《全省硝生产调查表》、《矿产调查表》、《矿产一览表》、《矿产统计表》等。 1924年黑龙江省黄金产量达到11.4万两,是民国初期的最高年产量。
    黑龙江省除有中东铁路外,民国初期官商合资修筑铁路5条,总长732.5公里,交通运输 与邮电统计分为路政、电政、邮政、航政统计。在黑龙江省1912年社会政治经济调查、1914 年《黑龙江省统计报告表》和1930年《革新成绩报告表》中,均有铁路、公路里程、资本额 、货物运输、营业收入与支出等项统计指标。据中东铁路统计,1914年仅泰来、呼兰等15县 通过公路集中到哈尔滨等地粮食有84万吨,1930年通过公路集运到铁路沿线的粮食有110万吨 。航运统计有船只、通航里程、营运收入统计等。有驳轮船103只;有航线10300里(其中松 花江,由吉林至哈尔滨1300余里,至同江3600里;黑龙江,由额尔古纳河口至黑河1700里, 至松花江口3000里,至庙街5200里;乌苏里江,由江口至虎林700里;额尔古纳河,由室韦县 至额尔古纳河口即额勒和达卡800里);1918—1926年中国商船运往哈尔滨港的粮谷有229. 2万吨,平均每年25.5万吨。1927—1931年又运至哈尔滨粮食207.4万吨,平均每年41.5万 吨,其中大豆占25%左右。松、乌、黑三江航运1917年联运总收入370.6万元,除去总支出1 94.7万元,盈余182.9万元;1918年,总收入478.1万元,除去总支出243.5万元,盈余2 34.6元;1919年,总收入436.1万元,除去总支出249.6万元,盈余186.5万元。邮政有邮 路、机构等统计。邮路自吉林(市)至黑龙江共计1195里,设14驿站。民国初年,黑龙江省 有电报局所42个,1914年电线里数,自哈尔滨起,35里至呼兰,158里至绥化,190里至海伦 ,467里至齐齐哈尔,又452里至嫩江(墨尔根),355里至瑷珲,65里至海兰泡,共计1722里 。《黑龙江全省电报局调查表》列名称、等级、设置年月等指标;《黑龙江省电话总分局所 一览表》列有名称、地址、市政数目、长途里数、成立年月等5项指标,按14个长(话)局填 列。
    (四)商贸统计
    中华民国初期,黑龙江地区商业贸易活动比较发达。哈尔滨是中国东北部最大的对外开 放商埠和北满地区农产品主要集散地,1928年有批发零售商店4700多家。由于日本货的大量 涌入,逐渐控制黑龙江地区的市场和进出口贸易,严重地打击了刚刚兴起的民族工商业。商 贸统计主要靠营业登记和有关部门组织的简易调查。1913年,据黑龙江省35个县不完全统计 ,年销售食盐292.6万布度(同俄制“普特”,每布度16.38公斤),折合为4.8万吨。其 中拜泉县年均销盐90万公斤,人均消费3.5公斤。1917年增至140万公斤,人均消费上升到5 .5公斤。1914—1924年农商部对全国商业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表式由农商部统一制定,调 查内容有商会及会员数、各商号的商业经营状况等。由各县知事转发各商会布置各商号和公 司填报,由省民政厅汇总后上报农商部。1914年,黑龙江省巡按使公署下发《关于各种营业 皆须查照列表事项》,通知各县(设治局)在文到10日内详细查明报省政务厅实业科。调查 内容有(单位)名称、业务地点、开办年月、资本数目、官办、商办或官商合办、经理姓名 等项。到年底有18个县(设治局)上报。1919年,黑龙江地区出现较大粮商和粮栈或商粮兼 营或杂货店兼收粮谷,年收粮谷300—400万石。
    当时的国际贸易统计由海关办理。在《黑龙江省满洲里瑷珲两关进出口货总表》中列有 1913、1914年进出口货物情况。进口货物分棉货、绒货、五金、杂货(包括牧畜、煤炭、木 材、煤油、面粉等)、土货5个类别、93个品种;出口货物有27个品种,包括牛、马、五谷、 豆类、面粉、鸡蛋、鲜鱼、花生、牛油、鲜果、麻子、干草、牛羊肉、冻野味、各色油、绵 羊毛、草扫帚、貂皮、羊皮、生牛皮、狐狸皮、红茶、绿茶、鱼介及各类海味。1916年,拜 泉、安达等县编报的《输出物品表》和《输入物品表》,反映了当时小麦、小米、大麦、玉 米、烧酒、麻油、豆油、豆饼等输出数量和洋(煤)油等输入数量、产地、价格等。1918年 9月,工商部公布《全国工商统计规划》和《调查报告规则》及20种统计表式,包括国际贸易 、金银进出口、国际汇兑率、商业团体及人数、公司商号及商标注册、金融机关事项、交易 场所、工商资本、度量实业、在外经商华侨、每年贸易情况等。20年代后,日、俄、德、英 、美、法、意、希腊、丹麦等国在哈尔滨大量投资,开办商贸机构127家。一些外国驻华机构 和商贸组织,在黑龙江地区进行的殖民性质的商业调查也不断增多。1926年,中东铁路调查 局编印了《东三省贸易统计》;1924—1929年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庶部调查科,连续6年编印 了《满洲贸易详细统计》。据统计,从1928—1930年在黑龙江地区的外商出口大豆、豆饼、 豆油、面粉和其它粮谷,分别为35.5万吨、47.2万吨、43.6万吨,其中出口日本占40%、 苏联占20%,美、英、德、法、比利时等占40%。物价统计,早期在黑龙江省曾局部出现,19 27年全国在哈尔滨等9个大城市按月调查了米、麦、玉米、高粱、花生、大豆、豆油、豆饼等 8种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价格。
    (五)财政金融统计
    中华民国初期有国税、省税及地方税统计之分,财政统计有两种调查表格,甲种由各地 征收机关填报,乙种由各县商会填报,两表内容大体相似,便于互相核查。1912—1915年及 1919年各编制一次。其中1916年编制两次,一是依日历年度编制;一是依会计年度编制。
    1.财政统计 黑龙江地区财政统计涉及全省外交、内务、财政、陆军、司法、农商与交 通等行政部门,以及46个县税务征收局。在财政统计中有岁入(收入)、岁出(支出)统计 ;按时间分,有月报、季报和年统计(年报)等;按机构性质分,有行政机构统计与业务机 构统计两类;按收入内容分,有农业、工矿业、商业收入、税收统计及杂捐杂租杂项杂费收 入统计等5大类。1913年,黑龙江省国家预算支出分为经常与临时经费两类,另有地方岁出等 。在《黑龙江省民国三年分各行政经费全年支出数目统计表》中,列有类别(支出数中分列 经常与临时)、共支数、摘要等3项指标,其中陆军费297.8万元,内务费101.8万元,农商 费74.4万元,财政费44.7万元,司法、外交、交通三费较少,合计为560万元。1914年黑龙 江省有26张财政统计表,其中有23张财政收入统计表,有两张是支出数目统计表,即《民国 三年分各行政经费全年支出数目统计表》、《各征收局全年支出经费统计表》。1919年,黑 龙江省岁出预算额为601.3万元;1930年,黑龙江省经常、临时两类岁出合计为1859.3万元 。经常、临时两费共收入1397.4万元。
    分市、县财政统计在黑龙江省、东省特别行政区档案资料和各县《通志采辑材料册》中 均有记载。在哈尔滨市财政统计中,有1908—1922年《哈尔滨市收入预算表》、《哈尔滨役 所实际收入表》、《哈尔滨市岁入项目表》和《哈尔滨市岁出项目表》等15个年度的收支比 较表。各表分列年代、收入、支出、收入超过、缺损等项目。在1928年7月《哈尔滨市财政近 况概略》中,有哈尔滨市1926—1927年各种税捐实收数目,表列不动产估价税、沟渠费、自 用车马捐、工商营业税、车捐、住房捐、汽车捐、汽车罚款、大汽车公费养路费、租金等10 项。在1915年巴彦等县财政统计中有《本县岁入表》、《国家岁入表》、《地方岁入表》、 《地方岁出表》等。1916年《黑龙江拜泉县财政收入总数一览表》,分列税别、币别、五年 分收入数和备考等4项,在“税别”项下,列有田赋、契税、粮捐、车捐、炭捐、商捐、妓捐 等15项。在1917年肇东县《财政统计》中,分列田赋统计,蠲恤统计,公债统计,杂税统计 ,还有国家税、地方税统计等;在《国家税收统计表》中,分列税名、税则,全年收入数( 元)等3项。“税名”项下列有烟酒牌照、豆油(每百斤收税1元)、粮(每元收1分1厘)、 屠宰(每口收1元)、烟(每1元收1角1分)、酒(每百斤收1元)、斗秤课(每分月征5元) 等21项。
    2.金融统计 1912年11月,国民政府颁发《工商统计调查通则》,规定各省从1913年起 每年2月底前将银行、保险、钱业、典当等调查统计资料上报到部。当时,设在黑龙江境内的 黑龙江省官银号有本店26处、支店37处,投资额为1997.8万元;典当业有30户。1919年,哈 尔滨钱业有汇兑业35家、钱粮代理店95家、钱庄100家、存放借贷庄30家。1921年,哈尔滨拥 有32家银行(包括外国的)、92家钱庄、20家金店、37家当业(《哈尔滨指南》,卷6,民国 十一年。)。“九·一八”事变前,哈尔滨有私人保险公司10余家,以华安公司为最大;外国 保险公司14家,以美国花旗为最大。大部分保户均向洋商投保,约占保险资本总额的70%,华 商只占30%。中外保险公司每年共收保费约黄金1.5万两。各金融保险机构填报相应的统计报 表。
    (六)教育卫生统计
    中华民国初期,黑龙江地区的教育事业有所发展,教育统计也逐年增强。1912—1916年 教育部布置各省进行过5次统计调查,编制了1912—1916年教育统计表。黑龙江省于1913年举 办了教育成绩展览,编制了报告书和《黑龙江省学务统计总表》,统计内容有学堂数、教育 处所、职员数、教员数、学生数、岁入数、岁出数、资产数,并分列专门学堂、实业学堂、 师范、中学、小学、半日学堂、官话字母学堂、女子学堂、学务公所、劝学所、教育会、宣 讲所、图书馆、学田招垦局等项。其间黑龙江省还组织了省城私塾调查和呼兰府改良私塾调 查。1905—1914年(清光绪三十一年至民国三年)全省各种学校数、学生数、教职员数增长 情况见表1—3。
    1916年,教育部组织小学校及私塾调查,要求统一按《户部(教育)调查表式》填报省 县各小学校数、教员数、塾师数、已未入学学童数、入塾儿童数、小学经费数等项。黑龙江 省编制了《小学状况调查表》,列出学生人数、性别、班数、教职员数、校别(县立、城立 、镇立、乡立、私立)、学校财产、经费、图书设备等。学校从1912年的329所增至1209所, 学生从1.2万人增至3.9万人。1919年黑龙江省对鄂伦春族人口、学童、职业等情况进行了 调查。据1920年11月《监察鄂伦春学务委员邹绍棠调查内兴安岭北麓鄂族情形报告书》反映 ,该族男女老幼人口1542名,内有男童235名,已就学者13名;女童181名均未就学。在全省 15.9万名适龄儿童中,未入学者占2/3。1921年,哈尔滨东省铁路公司对其所属的中、小学 校进行了调查,6所中学有学生1706名,28所俄校有学生5469名,14所高等小学有学生1467名 ,地亩处设立乡小学9所,有学生824名。同年12月,黑龙江省制订《城、镇、乡学龄儿童调 查表》,调查内容有地名、户主、学龄儿童(姓名、年龄)、已就学者(男、女)、未就学 者(男、女)等指标。1927年教育部与立法院布置各省进行教育调查,填报的项目有:学生 数、性别、班数、教职员数及性别、学校财产、经费和图书设备等。1928年,黑龙江省教育 厅长颁发《各县查报人口及学龄儿童数目表》,按县填报人口及学龄儿童数。1931年1月,省 教育厅上报《黑龙江省各县教育局局长姓名调查表》。同年2月编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内部事 务调查表》,内容有(机构)设置年月和地点、沿革及经历,内部组织及官员书役额饷、官 员书役俸给支出各数、附属机关名称及人员额饷、其它费用支出、经费来源及资产、其它收 入等项。同年填报了《十八年度黑龙江省学校统计表》等9种教育统计表,反映了黑龙江地区 教育事业发展的一般状况。
    中华民国初年,卫生统计的内容包括卫生事业基本情况、卫生事业机构、医务人员数量 、人民健康状况、医疗防疫、疾病、死亡、出生及药品等项。主要统计表有《医院、医生、 医护人员数和经费统计表》、《医院治疗市民疾病分类表》、《患病者病类地方别表》、《 逐月出生、死亡人数表》、《死亡人口男女年龄统计表》、《死亡男女职业表》、《死亡者 病类地方别表》、《医院及种痘检疫各局所表》、《施行注射及种痘统计表》、《中、小学 生疾病及预防注射统计表》、《患八种传染病(8种传染病包括霍乱、赤痢、伤寒、痘疮、疹 热症、猩红热、白喉症、黑热病。)及死亡者类别表》、《医药救济事业统计表》、《药品 售卖店数表》及各种禁毒戒毒统计表等。在1926年由伍连德编纂的《东北三省防疫事务总处 报告大全书》中,列有滨江和东省特区第一次生命统计表25张。
    (七)其它统计
    中华民国期间,黑龙江地区按照全国的统一布置,进行了薪饷、外务、司法、兵制、宗 教、救济等项统计调查。其中薪饷统计较多,主要有军、警、政、教各界公务人员数目、职 务、级别与薪饷数额。1929年,哈尔滨对军、警、政、教各界人士工薪进行调查统计。当年 ,哈尔滨军警界少校营长每月薪饷140元,连、排长分别为90元、42元、36元,士兵为22—7 .2元;特别警政署长120元,署员60元,巡官40—32元,巡长24—20元,警士17—15元;政 界,以地亩局为例,科长月薪260元,科员120—60元,雇员40—30元;教育界,1927年小学 校薪金分为五等,路立小学为第一等,校长185元,教员最多者为214元,区立为第二等,校 长110元,教员90元;前市立下区为第三等,校长与教员各为40元;滨江县立小学为第五等, 校长40元,教员35元,外县校长与教员略低于哈尔滨。外务统计包括界务交涉、铁路交涉、 航路交涉、商埠交涉和关税交涉等方面,分总务、政务、通商、侨务和条约等项,调查表多 达46种;司法方面有警政机构、人员、经费及各种涉案、犯罪、办案统计;兵制方面有八旗 官兵、各县保卫团丁、警卫队骑兵、游击部队、省防军及各城驻军兵力、薪饷、经费等统计 ;宗教方面有佛、道、回、天主、福音各教及祠庙等基本情况的统计,包括信仰者人数、祠 庙财产及住守人数等。救济方面分灾害、济良两类,有灾情类别、受灾区域、受灾人数、灾 害损失及救助款项支出等;济良主要是对被拐骗无宗亲可归依的妇女所施行的救助,列有济 良所数(官立、私立)、入所及出所人数、教养费、管理经费支出等。土木工程统计有按地 区分列的河川堤防、船埠、沟渠、桥梁、道路及各种建筑物的工程费用(官费、公费、私费 )支出情况等。其他对疆域包括山岭、水系以及民风民俗、乡土人物、诗文典艺、戏院、妓 院等也有统计记载。
    三、政务统计报告
    1913年11月,黑龙江省巡按使朱庆澜要求以地图、统计表及重要文件三种形式编制统计 报告,为政府施政参考和社会各方面应用。按照《各省县政调查统计令》,组织了县政、市 政调查。并按省政府公务统计方案29类、138纲、656表,与县政府公务统计方案计24部分、 239表式搜集资料,编制成省、县级统计报告。黑龙江省行政公署将各司、处文件分为总务与 统计两种,下分机要、官吏考核及职员履历、蒙旗、公报、编制调查、内务统计、财政统计 、教育统计、实业统计等10类。在《黑龙江省第一次政务报告图书》中,有全省政务报告书 1本、统计报告书1本、地图册6本。1914年《黑龙江政务报告书》中,载有全省政务、清乡、 教育、垦荒、林业、工艺、商务、交通、税捐、旗务、人口等统计资料。1916年由黑龙江省 省长公署总务科编纂的《黑龙江省第二次政务报告统计表》,按规定表式,先由各县调查填 报,再由省汇编成政务统计年鉴。年鉴列有统计图22幅、统计表148张、调查(表)票15种。 在第一类疆域统计中,列有全省行政区域图、地理位置、面积、经纬度及各道属距省城方向 、里数及沿革表,还分列全省山岳、水系分布状况等。第二类为户口统计,列有全省26县、 局男女人口和户数,分县、区历年户口,现住户口、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外国人口 ,现住人口年龄、已婚及未婚者年龄、死亡者年龄别,人口职业类别,寄居外国人职业别等 表。第三类为外务统计,有《外国驻哈、齐等地领事馆统计表》、《黑龙江省沿中东铁路附 近50俄里各属方面及户口总数一览表》、《黑龙江省商埠租界面积表》、《黑龙江省满洲里 、瑷珲两关进出口货总数表》等。第四类为宗教统计,有《佛、道、回各教之信仰者表》、 《祠庙地方别表》、《祠庙各产价值表》、《祠庙住户人数表》等。第五类为警政统计,主 要是黑龙江全省民国三年度警察人员岁入、岁出费等统计。第六类为土木统计,有分道、县 (局)土木工程经费类别统计表和《黑龙江省电灯表》。第七类为卫生及救恤统计,有医院 、医生、各类传染病患者人数,禁戒鸦片地方别等。第八类为财政统计,有汇总表26种。第 九类为教育统计,有统计图5种、统计表3种。第十类为实业统计,包括农、林、牧、渔业、 工、矿、商、饮和金融业等,有统计图8种、统计表19种,调查票(表)15种。第十一类为交 通、电信统计,有统计表19种。1931年,《哈尔滨特别市市政报告书》,有市政区域、户口 、币业、工业等方面的调查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