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统计报表,从1950年开始建立,经历了一个由分散到集中,由不完善到比较完善的
发展过程,建立了由统计部门与农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适当分工”的统计体制。根据农
业统计报表的内容,可大体上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一、农业生产统计报表
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到1955年农业合作化高潮,农业统计报表内容虽然年年有所变化,
但基本上离不开生产条件、生产成果及生产组织的范畴。1950年东北统计局与东北农林部共
同制发的农业统计报表有10种。1951年中财委首次批准实施农业统计报表。从1951年起到19
54年东北大区撤销,黑龙江地区执行中财委(1952年以后为国家统计局)制发的农业统计报
表有7—16种;执行东北统计局与东北农业部制发的有6—12种。1955年执行国家统计局制发
的农业统计报表有20种。早期的统计内容比较简单,如1950年只有耕地面积、播种面积、耕
作技术、良种推广、农具推广、牲畜头数、公畜配种、畜疫防治、农村劳动力、劳动互助、
劳动模范等。1951年及以后各年的统计内容有增有减,除以上所列外,反映生产条件方面的
还有农田水利、自然灾害等。1952年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供应量,反映生产成果方面的有粮
食和经济作物产量、家畜家禽、造林、蚕茧、果类、水产品等,反映生产组织方面的有国营
农场基本情况。1955年农业合作化高潮期间建立了7种进度统计报表,主要有加入农业生产合
作社的户口、人数、耕地、牲畜和新式农具,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作物播种面积及收获量,有
季报、隔月报,从当年11月起建立简速月报,每月15日向国家统计局用电报报告上月农业生
产合作社数、入社户数及集体经营耕地面积。农业统计报表的填报范围,包括个体农户、农
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国营农牧渔场、拖拉机站、部队及机关生产等。报表报送体制与分工
,农业基本统计报表由各级统计部门组织行政村填报(1954年备耕、春耕、夏锄、麦收、秋
收、自然灾害等农村进度统计报表由区干部在各个农事季节领导农业生产中,深入村屯调查
填报);国营农牧渔场、拖拉机站、农田水利、水产、气象等专业统计报表,按照中央主管
部和国家统计局的布置,由有关厅、局组织基层填报。
为观察农业生产总成果,计算农业总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以及农作物产品、
畜产品、副业产品在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省统计局于1951年按照东北统计局统一规定的计
算方法,利用当年农副产品的国家收购价格,计算了农业总产值(农业总产值包括:(1)农
作物产值,即粮食作物、工业原料作物、园艺作物及饲料作物的主副产品产值;(2)畜产品
产值,除包括畜禽产品(如羊毛、牛奶、鸡蛋、蜂蜜)外,还包括家禽繁殖增重价值及役畜
年内增值;(3)农家副业产值,即采集渔猎、农产品初步加工及自给性手工业产值。植树造
林暂不计算产值,以后各年均计算在植物栽培产值中。)。所需资料,除利用1951年有关年报
外,还搜集了有关部门的资料。由于资料来源有限,计算较粗,只是近似地说明了一般趋势
:1951年在农业总产值中,种植业占69.3%,畜牧业占8.9%,副业占21.8%。1953年和195
4年,国家统计局颁发了《农业总产值调查估算方案》,规定2张汇总表,即《农业及副业总
产值》、《稻谷豆类产品商品量》;8张计算表,即农作物主产品、农作物副产品、家畜家禽
繁殖增重、家畜家禽产品、其他动物饲养、采集渔猎、农产品初步加工及自给性手工业产值
的计算表。省统计局经过广泛调查,大量占有资料,得出1954年全省农业总产值按1952年不
变价格计算为19.2亿元,按现价计算为20.24亿元,其中植物栽培、动物饲养、农家副业各
占67.1%、10.3%和22.6%;农作物副产品产值相当于主产品的18.9%;粮谷豆类商品量36
0万吨,占产量的55%,其中稻谷占78.5%,小麦占69.5%,谷子占11.6%,高粱占73.8%,
大豆占85.8%,杂粮占21.3%。从此,农业总产值计算已形成制度。
二、农业经济统计报表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立,以及乡级政权机构的加强,不仅为建立适合农业生产合作社经
营特点的统计报表制度创造了条件,而且引起了统计内容、调查方法、报表体制的一系列变
化。在统计内容上,配合《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的实施,建立了从生
产组织、生产条件、生产成果到分配关系的一套比较完整的农业统计指标体系;在调查方法
上,除建立了由省到县(市)、乡、社的一套全面统计报表制度外,还采用抽样调查、典型
调查、重点调查的方法取得资料在报表体制上,进一步改变了过去由条条下达任务的做法,
实行以县、乡为单位的块块综合。1956年,国家统计局制发了三套农村统计报表制度:第一
套是由县(市)填报的农业生产综合统计报告表,这套报表的指标比上年没有大的变动,只
是各表增加了国营及地方国营农(牧)场(包括劳改农场)、农业生产合作社及其他(包括
个体农户、非农业户及社员自留地等)分组。以县为单位进行块块综合;第二套是由乡填报
的农村基本报表和备用报表。基本报表共有12种,主要内容有收获作物播种面积及收获量,
牲畜数量,主要农业用地面积,茶叶、蚕茧、果类产量,农业生产合作社户数、人口、大型
农具、运输工具、基本建设及收益分配,造林、育苗、采种情况,农田水利,人口变动,农
村副业收入。基本表由县(市)统计科(局)和农业科(局)共同汇总,分别上报省统计局
和农业厅,省统计局和农业厅汇总后上报国家统计局和农业部。备用报表共有20种,内容涉
及备耕生产(选种、积肥)、生产进度(播种、田间管理、收割)、技术措施(土壤改良、
水土保持、翻地)、主要农机具、耕畜、自然灾害、副业生产等方面,由县(市)统计科(
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农事季节发往乡、村进行调查,由有关部门进行汇总,经县(
市)统计科(局)审核后报送省的有关部门。第三套是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填报的农业生产合
作社统计报告表,共有17种,内容除涉及组织规模等基本情况外,比过去增加了生产进度、
耕作技术、增产措施、生产成果、基本建设、收益分配、副业收入、自然灾害等内容。这套
报表由乡一级进行综合,1956年试填,1957年全面推行。1957年农业生产综合统计报告表略
有调整,共有8种。省以上机械农(牧)场建立了农业技术措施统计、主要农作物及畜产品成
本统计,并在国营牧场和畜群较大的农场中建立畜群再生产统计。拖拉机站建立了作业计划
和作业合同执行情况统计。在林业报表中,按国营及群众造林建立月、季报制度,建立森林
火灾快速报告制度。将农田水利报表纳入农村基本表和农业生产合作社报表,由乡、社填报
。
“大跃进”期间,国家统计局制发的农业统计报表不多,各年变化也不大。1958年农业
生产综合统计报告表有7种,1959年有8种,1960年有10种。1960年3月建立重点城市蔬菜生产
月报,主要指标有蔬菜播种面积、产量、商品量、城市人口平均供应量,各项指标均与上年
同期对比,由哈尔滨市于月后3日报送国家统计局。11月建立农村公共食堂月报,主要指标有
:食堂工作人员数,用餐人数,计划用粮数,粮食、代食品、蔬菜实际消费量,月末蔬菜、
代食品储存量等,执行到1961年5月。
“大跃进”中,根据农村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对农业总产值的计算范围
和计算方法作了三次修订。第一次是1958年2月,国家统计局公布《农业总产值和农民兼营副
业总产值估算方案》,把农民兼营副业的计算范围由1954年规定的采集渔猎、农产品初步加
工和自给性手工业3部分,调整为采集渔猎、手工业(包括商品性和自给性)、运输、建筑4
部分。第二次是1959年11月19日,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发出《关于人民公社工业与农副业
的划分方法》的加急电通知各省、市、区,经中央批准,人民公社直接经营的工业或由其派
出机构(生产大队)经营的工业作为工业,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经营的工业一律作为农
副业。人民公社进行的水产捕捞和竹木采伐,均不再作为工业,分别属于农业中的渔业和林
业。第三次是1960年2月7日,中共中央批准国家计委党组、农业部党组、国家统计局党组《
关于农业总产值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的报告》,对国家统计局重新制订的农业总产值计算方
案给予肯定,指示各地:“今后编制计划和计算农业总产值时,均按此执行。”新方案规定
农业总产值的计算范围包括农、林、牧、副、渔五业。不包括农业生产活动以外的社办工业
、建筑业、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
“大跃进”期间,会战的名目繁多,各种“指挥部”(或“会战办公室”)林立,每个
“指挥部”都向农村催要“会战进度”,各种日报、五日报、旬报等进度统计报表大量发往
农村,不仅要书面报告,而且要电话报告,使得基层干部难以招架,只能瞎估乱报。由于农
村统计报表大肆泛滥,扰乱了统计工作的正常秩序,既影响了国家统计报表的正常上报,也
造成统计数字的严重不实。针对“大跃进”中农村统计报表的混乱局面,1960年6月,中共中
央批转国家统计局党组《关于加强农村统计报表管理工作的报告》,指出农村人民公社和生
产队填报的报表,确实又多又乱,已经到了不可容忍的程度,必须切实加以整顿。同年7月,
中共中央在批转国家统计局党组《关于中央一级各部门精简统计报表的情况报告》时强调指
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反三风、反五多”的整风中认真精简统计报表,凡是可要可不
要的统计报表一律取消。遵照中央的指示,黑龙江省各地从清理统计报表人手,大力精简了
各种不必要的统计报表,特别是“大跃进”以来围绕中心工作建立的各种进度统计报表。从
此,农村统计报表的多滥现象大有收敛,同时,国家统计系统制发的农村统计报表也比较稳
定。1961—1964年,农业统计年报一般在11——14种之间,定期统计报表有10种左右。
196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精简农村报表的通知》到公社。指出现在
各级领导机关向农村发的报表又多又乱,情况十分严重。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
填报的统计报表,暂只限于国家统计局制发的6种,其他统计报表一律作废。从1965年2月1日
起,任何机关、任何单位一律不准直接或通过所属机构间接地向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
生产队制发统计报表,也不准用调查提纲、汇报提纲、公文、电报、电话、口头指示等办法
变相地向社队要报表。凡不是国务院命令下达的统计报表,都是非法的。社队不但有权拒绝
填报,还应当进行检举。凡是由于填报非法报表占用社队的劳力和费用,一律由制发机关赔
偿损失。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通知》精神,国家统计局经过多次研究修改,将农村社队
填报的年报和定期报表合并为10种:《基本情况年报》、《农作物播种面积季节报》、《农
作物产量季节报》(年报)、《特种农产品生产年报》(特种农产品指茶叶、蚕茧、果树、亚
热带作物。黑龙江省免填此表。)、《大牲畜和羊半年报》、《生猪季报》、《人口变动半年
报》、《民兵组织年报》、《林业生产年报》、《渔业生产季节报》(年报)。1966年取消
了生猪季报,减为9种。农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只报集体经营部分,不报社员自营部分;农产
量、渔业生产只报季节报,不报年报;民兵组织情况表由年报改为6月末报一次;林业、渔业
和特种农产品报表只由重点地区的社队填报。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统计工作受到严重冲击,1967—1969年农业生产综合统计年报
只有5种,即《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情况》、《农作物播种面积及产量》(分国营农场和人民公
社,1968年和1969年增列“五七”干校和社员)、《牲畜头数》、《主要农业生产机具设备
》。
1970年,当时主管统计工作的国家计委下达22种国民经济基本统计报表,其中农业统计
报表有8种。除原有的5种外(《牲畜头数》改为《畜牧业生产情况》),新增《粮、豆、猪
上〈纲要〉情况》(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规定,黄河以北地区粮食亩产达到400斤、大
豆亩产达到260斤、平均每户养猪(存栏)达到2.5头即为上《纲要》。)、《农业总产值》
和《农村人民公社收益分配》3种表。指标、分组也比过去加细,如主要农机具的品种由原来
的10种增加到35种。1971年、1972年都执行这8种报表。
1973年恢复政府统计机构后,农业统计报表的内容不断充实,除1974年有9种表外,一般
年份都有13—15种表,并且从1973年开始已恢复到“文化大革命”前1963、1964年的水平。
这一时期的农业统计年报表有以下主要变化:(1)农业总产值过去只由省级计算,从1
973年开始改由各县(市)普遍计算,正式纳入统计年报。(2)《粮、豆、猪上〈纲要〉情
况》从1970年开始执行,列出上《纲要》的公社数、大队数、生产队数,1974年设有上《纲
要》的公社一览表,列出粮食、大豆上《纲要》的公社名称、播种面积、单位面积产量、总
产量,列出生猪上《纲要》的公社名称、人口,生猪存栏头数、饲养头数,户均、人均头数
,本表于1978年取消。(3)《农村人民公社三级收入和固定资产》列出公社、大队、生产队
的总收入、企业收入和固定资产,仅在1980年、1981年施行。(4)从1980年开始,《农业现
代化情况》和《主要农业机械拥有量》两表的指标加细。后者按国营农牧渔场和人民公社列
出11大类、58个品种。(5)从1982年开始计算农业净产值。按生产法、分配法分别计算,按
全民、集体、社员自营分组,生产法还按农、林、牧、副、渔五业分组,分配法还按国家所
得、集体所得、个人所得分组。这一时期的农业定期统计报表一般有3—5种:《农作物播种
面积》(季节报)、《农作物预计产量》(季节报)、《畜牧业半年报》、《大牲畜、生猪
季报》等,有的年份有《自然灾害情况》。
三、农村社会经济统计报表
为了反映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社会经济情况发生的变化,1984年、
1985年农业统计报表补充了新的内容,逐步实现农业经济统计向农村社会经济统计的转变。
1984年在上年15种农业统计报表的基础上,取消了《农业现代化情况》、《县(市)农
业经济卡片》和《公社农业经济卡片》,增加了《农村专业户基本情况》和《农村新经济联
合体情况》,共14种报表。为全面反映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模及其结构的变化,满足各级
党政领导研究农村经济问题的需要,1984年12月27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计算农村
社会总产值和把村办工业从农业划归工业的报告》中指出:“为全面掌握和研究农村经济发
展动态,有必要计算农村社会总产值。同时,为正确反映不同阶段农村结构的变化,应把村
(队)办工业从过去计入农业改为计人工业。农业总产值是农村社会总产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研究有关经济问题时,两个指标应同时计算。”为此,1985年的农业统计年报增加了《
农村社会总产值》,为观察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把《农业总产值》改为《农业总产值
和农业商品产值》;增加了《农村固定资产结构》,把《农村经济分配情况》改为《农村经
济收入分配和效益》,共有16种报表。
农村社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农业及农村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5个物质生产部
门的全部产品的总量。统计范围暂定为:乡、村及村以下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从事以上
生产活动的产值和国营农场的农业总产值。国营农场和其他国营单位在农村从事农业以外生
产活动的产值均不计算在内。1985年全省按现价计算的农村社会总产值为165.2亿元,其中
农业总产值占69.2%,工业总产值占15.4%,建筑业总产值占7.6%,运输业总产值占4.5%
,商业、饮食业总产值占3.3%。农村社会总产值占全省社会总产值的26.2%。此外,农民在
城里办企业产值4.1亿元。
农业商品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农产品总量中实际出售的商品量。农业商品产值的计算
范围包括农、林、牧、副、渔五业,与农业总产值的计算范围相同。凡本日历年度实际出售
的农副产品,无论是不是本年生产的,均应计算在内;本年生产到下年出售的,应计算在下
年的商品产值中;除包括售给各行各业和城镇居民的农副产品以外,还包括农民之间农副产
品的买卖。
农村固定资产,是指农村拥有的可供长期使用而不改变其实物形态的物质资料。按乡一
级所有、村一级所有、居民小组(生产队)所有、新经济联合体所有及农民家庭所有的生产
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房屋和建筑物分列。固定资产按原值(即购建时发生的全部支出)计
算。
《农村经济收入分配和效益》,指标有农村经济总收入(其中出售产品收入)、农村经
济总费用、农村经济纯收入(其中国家税收、集体提留、农民纯收入)、农村内部生产性积
累。均按乡(镇)村办企业、集体经营、新经济联合体、农民家庭经营分组。
1984年、1985年农业定期统计报表有《农作物播种面积季节报》(电讯)、《农作物预
计产量季节报》和《牲畜季节报》(电讯)3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