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业统计
工业统计通过调查、搜集、整理和分析研究工业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统计资料,反映工业
生产的发展规模、速度、比例和效益,反映工业产品数量、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动力消
耗、劳动生产率、成本、价格、利润、资金、工业设备和产品生产能力等,为宏观经济管理
和企业发展,提供信息和依据。工业统计范围是指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1982年进
行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国家统计局、国家标准局共同制订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
》,作为人口登记的标准执行。随后,对这个规定进行了修订、补充,由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国家标准局批准发布,从1985年1月1日起,作为国家标准施
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1.农、林、牧、渔、水利业,2.工业、采掘业,3.地质普查和
勘探业,4.建筑业,5.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6.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
,7.房地产管理、公用事业、居民服务和咨询服务业,8.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9.
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业,10.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11.金融、保险业,12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13.其他。共为13个门类,75个大类,310个中类,667
个小类。)中划入工业门类的全部工业,包括城市各种经济类型(建国初期,工业企业经济类
型分为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私营。1957年细分为中央国营、地方国营、中央公私合
营、地方公私合营、合作社营、私营。1960年改为全民所有制工业、集体所有制工业,集体
所有制中分为手工业合作工厂、手工业社(组)、城市公社及街道工业、农村公社工业。19
80年12月17日国家统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试行〈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类型的暂行
规定〉的通知》,经济类型划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全民与集体合营、全民与私
人合营、集体与私人合营、中外合营、华侨或港澳工商业者经营、外资经营、个体经营、其
他。)的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1962年9月国家统计局制发的《工业企业统计报表说明书》规
定:工业企业包括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和非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应同时具备
3项条件:行政上独立的组织形式;独立核算盈亏,编制独立的资金平衡表;有权与其他单位
签订合同,并在银行设立独立户头。非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指不具备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3项条
件,附设于其他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工业企业,又称附属工业企业。
)工业生产单位、城市个体手工业和农村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