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适应有计划、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查清某些重要物资的
品种和数量,合理组织物资交流,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为经济建设服务,黑龙江省统计
局根据国家统计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进行了大量的物资普查和专项调查,为加强物资
管理和调剂平衡起到重要作用。
一、物资供应、消费、库存调查
(一)1952年全国仓库普查
为掌握全国仓库基本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和充分利用,以解决国家经济建设的迫切需要
,1952年11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了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全国仓库普查表》及实施
办法,要求各地从速布置,按期完成。黑龙江、松江两省认真贯彻政务院通知精神,立即组
织有关部门进行了普查。普查范围为大中小城市及县镇国家所有各类型仓库、货场、空地及
各种附属设备;私人仓库靠近车站、码头者,公私合营企业所属仓库凡个人租赁者。工厂、
矿山内部仓库及食堂、饭店等属服务于本企业,对外不作物资储存者,不在普查范围。普查
项目有仓库概况、仓库面积及负荷能力、石油及石油制品、油脂及其他产品用的固定金属容
器(数量、容量)、过磅设备及仓库内部运输设备、仓库本身运输工具、冷藏设备、仓库职
工数及工资。此项调查于年底完成。
(二)1954年物资库存调查
为查清重要物资库存量,正确编制物资分配计划,根据国家统计局通知,省统计局对省
内68个品种的物资库存量进行了调查。其中黑色金属41种,有色金属16种,废金属4种,木材
7种。调查的范围为工业厅、交通厅、建设厅和哈尔滨市公用局等直属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企
业(含生产和基本建设单位)以及销售、供应机构。调查表有《金属、木材商品库存量调查
表》,调查的主要项目为产品名称、计量单位,库存量并分列其中次品;《金属、废金属、
木材材料库存量调查表》,主要调查库存量并分列生产、基建、多余、呆滞材料。调查时点
为10月1日零时。为做好这次调查工作,省统计局和工业厅、建设厅、交通厅共同抽调人员组
成工作组,负责组织指导全面调查工作。9月10日前对各填报单位物资管理人员进行了业务培
训。9月30日前各填报单位全面清点、过磅、查实物资库存量,按调查标准时点进行登记,报
主管业务厅局审核汇总后报省统计局,省统计局综合审查汇总后于10月底连同调查工作总结
一并上报国家统计局。
(三)1955年物资库存普查
根据统一分配物资平衡工作的需要,1955年10月1日,省统计局对省内煤炭、黑色金属及
焦炭、有色金属、金属制品、水泥、木材、废金属、工具性材料等8类96个品种的物资进行了
库存普查。普查范围包括工业厅、交通厅、公安厅、建设厅、公用局所属地方国营、公私合
营的生产企业、劳改工业企业、基本建设单位、销售和供应机构以及其他保管物资的有关单
位,同时包括省辖市和专署所属上述各局企业及单位。普查登记表式4种5张。
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省统计局会同工业厅、交通厅、公安厅、建设厅于8月26日下发通
知,颁发了物资库存普查方案和工作规划,对普查的准备工作、登记工作、质量要求、完成
时间、资料报送等作了具体规定。9月培训了各专署、市统计局、有关业务厅局和省直重点企
业的普查人员,10月派员检查指导基层单位填报工作,10月20日普查结束。
(四)1956年钢材快速普查
省计委、省统计局根据国家计委和国家统计局的通知,以1956年5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
,协助国务院13个有关部委所属在省内工业企业、基本建设单位和供应机构进行一次钢材快
速普查。普查表有:《钢材库存普查表》,按大类分31个品种,列出合用、不合用两个指标
,由基层填报单位填报后,直接报送国家统计局和上级主管机关,目的是迅速取得全国钢材
库存数字,作为国家安排与修订生产、进口及分配钢材计划的依据,省统计局负责督促检查
指导,保证普查质量和报送时间;《钢材材料普查明细表》,按详细品种规格填报,分列不
需用、不合用两个指标,填后逐级上报主管机关和省统计局,目的是便于进行系统内和省内
区域性平衡调剂调拨使用。这次普查时间短,速度快,前后20几天。
(五)1956年物资库存普查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要求,1956年10月1日,省统计局在全省举行一次物资库存普查。本次
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全省主要物资的实际库存量,为编制1957年物资分配计划提供依据,同时
动员一切潜在物资力量,以满足国家建设的需要。这次普查的物资种类,主要有煤炭、石油
炼成品、黑色金属及焦炭、有色金属、金属制品、化工产品、橡胶、水泥、木材、废金属等
10类120个品种。实施范围包括省工业厅、交通厅、公安厅、建设厅、粮食厅、水利厅、物资
厅等和省辖市、专署与上述对口各局所属的生产企业、建设单位、供应机构、物资保管单位
等。普查表式两种3张。1表为《商品产品库存量普查表》,按产品名称、计量单位分列的库
存量,并列示合格品与不合格品;2表为《原料、材料库存量普查表》,按原料、材料名称及
品种规格、计量单位分列的库存量,并列示合用部分(其中可用外调的多余数量)及不合用
部分;2表附表为《原料、材料库存量普查明细表》,按原料、材料品种规格、计量单位分别
列出可供外调的多余数量及不合用部分。本次普查由省、专、市统计局会同各级有关主管部
门,按系统于9月10日前布置到全省基层填报单位,10月7日前填报完毕。
(六)1957年物资库存普查
为迅速取得年初物资实际结存数量,修正当年国家物资分配计划,根据国家统计局通知
,省统计局以1957年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在全省进行了物资库存普查。这次普查除橡胶
、废金属未列入外,其他物资种类及普查范围、布置方法、综合与报送程序,均同于1956年
10月1日物资库存普查。
(七)1958年物资库存和在途物资普查
1957年7月15日,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联合通知,决定于195
8年1月1日在全国对计划申请单位的物资库存和在途物资进行一次普查。目的是查清物资储备
,研究在途物资周转情况,挖掘潜力,充分利用现有物资资源,修订1958年物资分配计划。
普查的物资包括煤炭、黑色金属及焦炭、有色金属、金属制品、水泥、木材、废金属和工具
性材料8类、96个品种。实施范围包括国务院20个部属和解放军所属单位及列入1958年省计划
申请范围的所属单位(不包括商业部所属商业机构)。
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家联合通知精神,于11月20日下发《关于做好物资普查工作的通知
》,对省直工业、交通、农业、农垦、粮食、水利、商业、城建、教育、手工业管理、物资
等各有关厅局和省供销社、省报社、省工会、农学院、土木科学研究所及各有关市、县人民
委员会做出了部署。要求基层物资申请单位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物资普查方案,于12月1日
—31日统一进行清仓盘库,通过检尺、过磅,彻底摸清物资库存,建立盘点清册,保证普查
资料真实可靠。同时把计划、财务、统计三方数字统一起来。为搞好这次普查,抽调计委2人
、财政厅3人、省人民银行2人、省统计局2人,成立物资普查工作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协调工
作。由于各级领导重视及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全省物资普查工作获得了较高的登记质量,按
时完成了汇总任务。省级综合报表,分别按规定时间,于1958年1月23日、27日和3月10日上
报国家统计局。
(八)1959年原材料节约情况调查
1959年上半年,省统计局组织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伊春、鹤岗
等7市及绥化、双城等8县,对主要原料、材料、燃料节约情况进行一次调查。调查结果,上
述市、县采用改进设计、改进工艺和代用、利废及其他措施等,降低了原材料、燃料消耗量
,各种材料节约价值合计为1637.5万元。
(九)1959年金属材料节约调查
省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1959年6月10日通知,分别于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对哈
尔滨电机厂、锅炉厂、汽轮机厂、第一工具厂、量具刃具厂、轴承厂、电缆厂,齐齐哈尔第
一机床厂、第二机床厂、车辆厂、第一重型机器厂和佳木斯电机厂等12家重点机械加工企业
,进行了金属材料节约调查。调查的金属材料包括生铁、钢材、铜材和铝材。调查的项目有
节约量,包括按修改设计、改进工艺、节约代用、利用废料等节约措施分列的节约数量及金
额;消费量单独列出废品消费量、其他消费数量。
(十)1960年基本建设三大材料消费量调查
省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1960年7月1日通知,于7月30日前对省内上半年基本建设用钢材
、木材、水泥实际消费量进行了调查。列入调查范围的有国务院各部直属基本建设单位和地
方基本建设单位(不包括农村人民公社)。这次调查,为取得投资完成额和材料消费量同口
径资料,计算每万元投资材料消耗定额,对投资完成额和材料消费量一并调查,并统一由投
资单位(甲方)填报《1960年1—6月基本建设用主要材料消费量》调查表,内容为投资完成
额、钢材消费量、水泥消费量和木材消费量。
(十一)1961年机电产品材料消耗定额调查
为适应生产计划、管理和节约使用原材料的需要,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通知,省
计委和省统计局对全省1961年1—4月主要机电产品和一部分机引农具、半机械化农具的金属
材料消耗定额进行一次查定和填报工作。调查前,省计委、省统计局会同物资厅、机械厅、
化工轻工厅等单位联合成立了定额调查办公室,采取“一杆子插到底”的办法,于5月底前将
调查方案直接布置到基层企业,6月初开始调查。调查表1张,表式分列产品类别、核算定额
产品、单位产品重量。在产品类别项内设类别代号、大类名称、计量单位和1—4月实际产量
;在核算定额产品项内设产品代号、产品名称型号及规格、计量单位和1—4月实际产量;在
单位产品重量项内设改革前、改革后。调查的产品包括重型设备、轻工设备、通用设备和纺
织机械、农业机械等9大类134个品种。此外,省还补充调查33种产品,共计167种产品。调查
产品消耗的材料,主要列出金属材料类、电工产品用材料类。按每种机电产品用料列出材料
代号、材料名称、计量单位、单位产品工艺定额、单位产品实际消耗量。此项调查于6月中旬
结束,调查综合材料于6月25日上报国家统计局。
(十二)1961年生产用主要物资消费量调查
为编制下年物资供应计划,了解各种物资的使用方向、消费水平以及支援农业物资的使
用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通知和省内实际需要,省统计局于1961年7月1日向省冶金、化工、
轻工、建设、机械、农机、农业、公安、商业、林业、交通、粮食、水利、煤炭、电业、石
油、水产各厅、局及各专署、市、县统计局发出通知,要求对中央16个部(国防部、一机部
、二机部除外)所属在省内及地方县营以上生产企业(基本建设、地质勘探、供应、销售机
构除外)、事业单位进行一次生产用主要物资消费量调查。调查的物资包括国家指定的96种
和中央各部及省直厅局补充的物资目录达300余种。有4张调查表:《金属材料使用方向调查
表》,分列各种金属材料的总消费量、机械制造消费、机械及工具修配消费、金属制品消费
、本企业经营维修及大修消费、其他消费等项指标;《原材料、燃料消费量调查一表》,分
列各种原材料、燃料的本年消费量和上年消费量;《原材料、燃料消费量调查二表》,分列
全省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消费量;《主要物资专、市、县、各系统消费量》,分15个系统填
列1961年1—6月和1960年合计24种主要物资消费量。这次调查,由省统计局统一制定和下达
调查方案,各专署、市、县统计局向各基层填报单位部署,实行统一要求、统一组织、分工
负责、归口上报。为了加强领导,搞好协作,保证调查质量和上报时间,各级统计部门分别
与同级有关业务部门,共同抽调人员成立联合调查机构,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做好工作。全
部工作一次部署,两次填报。第一次填报1961年1—6月及1960年消费量,于7月15日完成。第
二次填报1961年1—9月消费量,于10月12日完成。
(十三)1961年全省物资普查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国家统计局1961年10月10日通知,为进一步挖掘物资潜力,
有效地组织和调剂现有物资,安排下年生产计划,省计委、经委、物资厅、统计局联合成立
物资库存普查办公室,于10月19日下发《关于进行全省物资普查的通知》,规定以11月1日零
时为标准时点,于11月20日完成全省物资库存普查。普查范围包括全省县及县营以上生产、
建设(含停建、缓建)、事业、供销、商业、交通运输和手工业企业单位。普查的主要物资
156种,其中机电设备114种。共设基层表5张、综合表2张。综合表有《物资库存普查表》,
按物资种类分列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的成品库存量(分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客户寄存)和
材料库存量(分生产企业、基建单位、供应机构、商业部门、待验收入库量);《设备库存
普查表》,分别按统配部管产品(其中地方设备)、站管产品、三类产品填列生产企业(其
中无供货对象,尚缺配套设备)、基建单位(其中本年尚需使用量、尚缺配套设备)、供应
机构(尚缺配套设备)、商业部门(数量、尚缺配套设备)的设备数量。
(十四)1962年主要工业产品耗煤定额和市场用煤情况调查
为满足编制长期用煤计划的需要,根据东北局计委通知,省计委、省统计局于1962年3月
6日布置省直10个厅局,对省内72家重点企业1957年—1961年17种主要工业产品耗煤定额和市
场用煤情况进行了调查。具体分工:焦炭、钢材用煤由冶金工业厅负责;合成氨、纯碱、烧
碱、棉纺、造纸、食糖、日用玻璃、日用陶瓷、氯化钾用煤由轻化工业厅负责;水泥、平板
玻璃用煤由建设厅负责;食用植物油用煤由粮食厅负责;煤矿自用煤由煤管局负责;发电用
煤由电业局负责;机车用煤由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铁路局负责;市场用煤由商业厅负
责。调查表有2张:《1957—1961年主要工业产品耗煤定额调查表》,按年度填报产品产量、
耗煤量和单位耗煤定额。《市场用煤调查表》,按年度填报居民用煤和集体单位用煤,两项
均列出炊事用煤和取暖用煤。各主管厅局汇总资料于3月15日报省统计局,并说明本系统历年
产品用煤消耗定额增减变化情况、原因,计算消耗定额资料的准确程度及存在的问题。调查
工作3月20日结束。
(十五)1962年重点煤矿坑木使用情况调查
根据煤炭部和国家统计局通知,省统计局会同省煤管局对鹤岗、双鸭山两个煤矿进行了
矿井坑木使用情况调查。此次调查为全国10个重点煤矿坑木调查的组成部份。调查的主要内
容包括1960年、1961年和1962年1—7月坑木消耗总量、单位产品计划定额消耗量、平均实际
消耗量和回收量、复用量、各种代用坑木量、巷道维修用原木量以及坑木到货中不合格品等
项。调查工作按规定时间完成并上报国家统计局。
(十六)1963年地方物资供应机构钢材、生铁库存质量调查
根据国家统计局布置,省统计局以1963年7月31日为时点,对地方物资供应机构的钢材、
生铁库存质量进行了一次调查。共调查重轨、轻轨、钢轨配件、大型型钢、小型型钢、带钢
、线材、中厚钢板、薄钢板、矽钢片、优质型材、无缝钢管、接缝钢管、其他钢材等15类39
个品种,加上生铁共40个品种,调查指标有库存量,分出合格材、次材、待报废材、其他材
等。
(十七)1963年钢材、生铁库存质量调查
为适应物资计划管理的需要,充分利用钢材、生铁库存,国家统计局于1963年11月通知
对年末钢材、生铁库存质量再进行一次调查。调查范围为地方管理的生产企业、建设单位、
事业单位、承包单位、地质勘探、物资供应和列入地方申请物资的中央有关部门所属单位。
调查的钢材、生铁种类与7月31日调查相同。调查项目,除库存量、合格材两项需列出代国家
物资总局收购保管的数量外,其他都与上次调查相同。此项调查于1964年2月底完成,3月10
日上报国家统计局。两次调查结果(包括代国家物资管理总局收购、保管部分)如下:
(见附图)
(十八)1965年煤炭、钢材、铜、铝库存质量快速调查
省统计局按照国家统计局要求,于1965年9月1日和11月1日,分别组织各专署、市、县统
计局对省内全民所有制生产、建设、承包单位和供应机构的煤炭、钢材、铜、铝4种物资库存
质量进行了快速调查。调查表有两张:《四种物资库存量调查表》,按11个细品种物资填列
的库存量;《金属材料库存质量调查表》,按各种钢材库存量中的合格材、次材、待报废材
填报。调查工作分别于9月20日和11月20日结束。
(十九)1973年金属材料及煤炭库存普查
根据国家计委和国家统计局的通知,省计委、省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建立省
金属材料、煤炭普查办公室,于1973年9月1日组织各地、市、县和省直(含中直)各部门,
对全省金属材料和煤炭库存量进行一次普查。普查的物资有钢材、金属制品、钢丝绳、铜、
铝、铜材、铝材和煤炭。普查项目为上述物资1973年9月1日零时库存量,分列生产单位、基
建单位、供应单位、物资部门,并列出代外单位存料和待验收入库量。普查工作9月底结束。
(二十)1974年金属材料库存普查
省计委和省统计局根据国家计委通知,于1974年12月在全省地、市、县营全民所有制生
产企业、建设单位组织一次金属材料库存普查。普查的金属材料30多个品种,其中钢材26种
。普查表有2张,1表《1974年12月1日金属材料库存普查表》,分列生产单位、基建单位、供
应机构12月1日零时金属材料库存量,包括物资库存、产品库存和待验收入库量;2表《1974
年12月1日金属材料库存普查统计表》,填报地方单位金属材料库存,分列轻工部安排的马口
铁搪瓷库存、商业部带料加工库存、燃化部加工石油专用管用料库存、外贸部以进养出及出
口加工库存、冶金部重复轧制库存,同时列示进口成套项目及港口建设用料库存等指标。普
查工作于1975年2月下旬结束。
(二十一)1975年金属材料库存普查
根据国家计委通知,省计委、省统计局共同组织地、市、县,于1975年12月1日对全省全
民和集体所有制(不含农村人民公社)企业、事业和基本建设单位,凡属库内、库外、车间
、工地存放的生铁、钢材、金属制品、铜、铝、铅、锌、铜材、铝材等金属材料,普遍进行
一次清查、盘点。填报的表式和内容与1974年12月金属材料库存普查类同。本次普查于1976
年1月底完成。
(二十二)1984年物资节约情况调查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开放搞活的需要,省统计局按照国家统计局的部署,于1984年11
月24日下发通知,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部分市、县统计局,对省内物资流通情况和节约情况
进行了专题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1)在搞活物资流通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包括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物资配套承包后供应情况,生产资料贸易中心(市场)组建、活动、
效果、作用、问题,物资交流与协作,主要物资包括钢材、生铁、水泥、原木等供应情况和
节约使用情况等。(2)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煤炭、原油、焦炭、电、汽油、煤油、柴油、液
化石油气、煤气、蒸气等能源供应的变化、利用的效益、消费结构、产品单耗、节能技术改
进措施、技术进步、能源管理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经验和教训等。调查资料的汇总及
文字报告,于12月底上报国家统计局。
(二十三)1985年产品销售和物资供应情况调查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指示,为了解全省重点工业企业产品销售和主要物资供应情况,省
统计局于1985年5月7日向省内65个重点企业布置了1985年1—5月份产品销售和主要物资供应
情况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1)主要产品销售情况,包括主要产品计划完成情况、产品供
货合同执行情况及其好坏原因、自销产品比上年同期增减原因、产品库存比上年同期积压和
超储的主要原因以及积压造成的损失和解决的办法等;(2)主要物资供应对生产和建设的保
证程度,包括满足年季生产建设需要情况、缺少物资的原因及解决的情况、国家合同到货情
况及其问题和原因、物资不足或不能及时供应影响生产建设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3)
主要物资节约情况。调查工作于5月底完成。
二、设备(产品)安装、使用、库存调查
(一)1955年未安装机电设备调查
为了解机电设备在需用单位未安装数量、商品库存数量和进出口商品库存数量,修正下
半年机电设备生产和供应计划,按照国家统计局1955年2月25日通知要求,省统计局于5月1日
—10日组织省工业厅、建设厅、交通厅、地质局、林业厅、水利厅、商业厅、外贸局和哈尔
滨市直属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工业企业单位,进行一次未安装机电设备调查。调查的机电设
备,包括动力设备、蒸气发电设备、电器设备、金属切削机床设备、锻压设备、地质勘探设
备、煤炭工业设备、伐木制材设备、起重及运输机械、泵及气体压缩机械、矿山机械、矿山
选洗机械、建筑及筑路机械、铁路车辆、工矿车辆、风动工具等16类、146个品种。调查表有
综合表和基层表。基层表主要填报项目有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制造国别、制造年限、存
放地点、产权属谁、未安装数量及其中可供外拨数量并分列新、旧、维修后可用数量。
(二)1956年用油设备及用油量普查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通知,1956年5—6月省计委和省统计局在全省组织了第一季
度用油设备及用油量普查。普查范围为县以上工业、交通、建设、水利、公用、公安、农业
、合作社等所属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普查的用油设备,主
要有车辆、船舶、动力机械及其对汽油、柴油、燃料油耗用情况,其中农业机械设备因季节
性关系,其工作量和用油量均以1955年实际统计数字代替。
(三)1958年矿山、冶金、发电设备配套情况调查
1958年在“以钢为纲、全面跃进”的口号下,设备供应极度紧张,配套情况不好。为了
解这方面情况,国家统计局于1958年12月布置了这项调查,调查时点为12月10日,调查内容
:(1)分地区、分设备型号列出已配成套设备和未配成套设备的数量。在未配成套的设备中
,列出9类设备:高炉设备中有料斗、鼓风机、卷扬机、水泵的配套情况;电炉设备中有盛钢
桶、变压器、起重机、电动机配套情况;平炉设备中有盛钢桶、电动机、减速箱、加料吊车
、浇铸吊车等配套情况;转炉设备中有冲天炉、钢铁水罐、鼓风机、起重机、电动机配套情
况;初轧机、型钢轧机、管材轧机中有主机架、推钢机、推出机、受料辊道、热锯机、定心
机、穿孔机等配套情况;发电设备中有蒸气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磨煤机、水泵、变压器
等配套情况;采矿、选矿设备中有凿岩机、空气压缩机、破碎机、浮选机等配套情况。调查
结果,全省有高炉292座,未配套的222座;电炉10座,未配套的4座;转炉49座,未配套的4
8座,钢铁设备多数不配套。(2)1958年内可解决的数量和1958年不能到货的数量,在不能
到货的数量中分列未订货、欠交量、受运输影响、等待国外进口等项。
(四)1959年用油设备拥有量和耗油情况普查
1959年初,为取得石油分配计划的计算资料,研究节约用油,克服浪费现象,以确保国
家建设与国防的需要,根据国家计委和国家统计局的通知,省计委和省统计局于1—2月组织
各专署统计局、交通局,各市、县计委、统计局,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铁路局,省航
运局等部门进行了用油设备拥有量和耗油情况普查。规定普查的用油设备为1959年1月1日和
2月1日零时实有数量,工作量及耗油量为1958年全年数量。普查范围,除国防部系统所属单
位外,包括全省企业、事业、机关、学校、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公社等各单位。这次
普查,采取“条块结合”的办法,由各级统计部门组织交通、商业、农业、工业等各部门,
全面向基层填报单位部署实施。普查项目有耗油设备名称和设备实有量、1958年度工作量、
耗油量,各项均列示其中属于省分配石油的设备数量及相关的工作量或耗油量。普查的耗油
设备共52种,其中各种车辆13种、船舶14种、动力机械25种。
(五)1959年冶金、发电设备配套情况等项调查
省统计局根据国家建设委员会、国家统计局1959年3月7日通知,分别以3月15日、6月15
日、9月15日、12月15日零时为时点,对齐齐哈尔钢厂、佳木斯电厂、哈尔滨热电厂、富拉尔
基热电厂、鸡西发电厂等5个重点冶金、发电企业的建设项目,进行了设备配套情况调查。1
1月,根据国家统计局通知,以11月10日零时为时点,对全省农业、农垦、林业、水产、公安
、商业系统和市、县所属国营、地方国营农场、劳改农场、人民公社、拖拉机站、生产建设
兵团等部门和单位的农业机械设备拥有量进行了快速调查。12月进行了生产经营用和基本建
设用新机电设备调查。调查结果:生产经营用46类新机电设备11月末库存量2219.2万元,其
中可供外调23.8万元;生产经营用旧机电设备,年初库存量45类合计为2106.0万元,能使
用的为1512.8万元,其中可外调设备金额53.4万元。基本建设用新机电设备46类,年初库
存量3771.3万元;1—11月实际收入量20401.4万元,其中进口设备9807.1万元;1—11月
实际使用量19287.1万元,其中用于装配机器11793.2万元;11月末库存量4627.9万元,其
中可外调设备69.9万元。
同年12月还进行了轧钢、发电设备已配套数量调查,调查结果:轧钢机设备,计划配套
设备为12套/年能力48万吨,已配套数量为8套/30.5万吨,其中已配套投入生产的数量为
6套/24.5万吨。重点使用单位有北满钢厂、哈尔滨轧钢厂、齐齐哈尔通用机械厂、佳木斯
造纸厂、佳木斯钢厂等。发电设备,计划配套数量为21组/机组容量14.95万瓩,已配套数
量为21组/13.15万瓩,其中已配套投入生产的为15组/12.7万瓩。重点使用单位有哈尔滨
热电站、富拉尔基热电站、佳木斯电厂、北安电厂、哈尔滨车辆厂、东安机械厂、依安县电
厂、郎乡电厂、友好木材加工厂、牡丹江电厂等。
(六)1962年机电设备积压情况等项调查
为充分发挥基本建设单位现有机电设备潜力,适应编制1963年机电设备分配计划的需要
,省计委、省统计局按照国家计委和国家统计局的通知要求,于1962年6月21日布置了基本建
设单位、供应机构机电设备积压情况调查。调查时点为1962年5月31日零时;调查范围包括机
械、农机、化工轻工、建设、交通、物资等厅局和煤炭管理局系统所属及市营以上建设单位
和供应机构;调查内容分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包括成套设备和单机设备两大类298种设备,
同时调查基建项目成套设备缺套情况。调查表有3张:《国产设备积压情况》,按现有设备分
列数量和金额,成套设备分列成套数量和不成套数量及存放地点。《国外进口设备积压情况
》,除增加预计进口设备1962年和1963年成套数量和不成套数量两个指标外,其他同上表。
《基建项目不成套设备缺套情况》,填列尚缺配套设备名称和数量。此项调查,省直各厅局
和各市综合表于7月15日先后报省统计局。
1962年进行的调查,还有11月1日现存电力排灌用电气设备调查和11月底进行的进口成套
设备到货情况等项调查。
(七)1963年耗油设备拥有量普查
省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1963年4月1日通知,于5月组织各专署、市、县统计局对所辖地
区内的中央和地方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供应机构、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学校
以及人民公社等进行了1963年1月1日的耗油设备拥有量普查。这次普查要求基层单位利用19
62年年报和石油分配部门的统计资料,经调整核实填报,资料不足的向下作调查。普查表1张
,填报内容有设备名称、1963年1月1日拥有量和其中完好量,并分列属于中央主管部门分配
石油,属于省分配石油。调查结果如下:
(八)1963年进口机床设备调查
1963年上半年,省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通知,组织有关部门对1963年3月底以前历年进
口的机床设备进行了调查。调查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所有进口机床安装使用情况及其存在的问
题,为编制长期生产和进口计划提供依据。调查的主要项目有机床种类、名称、数量、进口
时间和存放、安装、使用情况。
(九)1963年机床、锻压设备拥有量普查
1963年6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清仓核资领导小组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出《关于进行
机床、锻压设备拥有量普查》的通知。省清仓核资领导小组、省统计局根据通知要求,立即
组织省直各有关厅、局及各专署、市对本系统、本地区1963年6月30日所有机床、锻压设备进
行了普查。这次普查,基层企业填报《进口、国产机床、锻压设备拥有量普查表》,综合单
位填报《国产精密、大型、关键机床、锻压设备拥有量普查表》和《进口精密、大型、关键
机床、锻压设备拥有量普查表》。上述设备均分列未安装和已安装未使用、使用不合格、需
要大修理等3个指标。此项调查工作,8月中旬完成。
(十)1963年主要工矿设备拥有量调查
1963年9月,省计委、省经委、省统计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国家统计局的联合通
知,对省内工矿企业设备拥有量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有两张:《主要工矿设备拥有量调查表
》,内容包括进口、国产设备名称,主要技术特征、已安装拥有量,其中分列中华人民共和
国成立后进口或国产、1963年开动的等项指标;《工矿配件消耗定额调查表》,内容包括配
件图纸、配件名称、分列每台设备配件数、每件使用期限和每年每台设备消耗配件定额并列
示数量、净重。本次调查工作10月15日结束。
(十一)1964年工程机械拥有量普查
为编制国民经济长期计划,合理分配更新工程机械,国家统计局通知以1964年4月1日为
时点,进行工程机械拥有量普查。省统计局会同省建设厅、交通厅、林业厅、水利厅等部门
及各市统计局于5月份共同组织实施了这次普查。基层普查表有两张:《工程机械拥有量普查
表》和《工程机械拥有量明细表》。调查内容包括工程机械拥有量,分列国产、进口、完好
(其中未使用)、不配套、在修待修、不能修复的等指标。由主管部门和综合统计部门填综
合表1张,逐级上报。填报内容按机械种类分土方机械、起重机械、搅拌机械、运输机械、其
他机械等。并分列挖掘机、推土机、铲运机、平地机、起重机、混凝土搅拌机、灰浆搅拌机
、起重汽车和机床、空气压缩机、其他机械等。
(十二)1975年机电设备库存普查
省计委、省统计局根据国家计委通知,以1975年6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在全省进行了
机电设备库存量普查。普查的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不含农村人民公社)企业
、事业、科研、基建等单位凡属未安装的全部机电设备。主要有汽车、推土机、压路机、皮
带运输机、挖掘机、装岩机、卷扬机、破碎机械、研磨机械、洗选机械等共计81种,以及全
部机电设备总金额。调查表3张:1表为库存情况,填报各种设备库存总量,分列生产维修、
技术改造用库存、单机配套用库存、基建用库存、成套项目、供销机构库存、物资部门库存
、生产企业产品库存、机电设备库存、待验收入库。2表为机电设备库存质量情况,填报内容
为各种机电设备库存中需要修复、缺配套、建议报废。3表为生产建设单位库存需用情况,填
列维修技术改造库存、单机配套库存、基建库存中的1975年、1976年需用量。此项调查于7月
10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