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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地质勘探定期统计报表

  1955年,国家统计局与地质部制定颁发《1955年地质勘探定期统计报表及实施办法》, 建立全国统一的地质勘探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检查地质勘探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当年共有5张报表:《地质勘探实物工作量计划完成情况》、《地质勘探价值工作量计划完 成情况》、《钻探技术经济指标计划完成情况》3张月报,《地质矿产储量增长计划完成情况 》和《职工人数及工资》2张季报。实施范围为中央地质部、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所属地质 勘探单位。1956年,地质勘探统计范围扩大到地方地质勘探单位,由工业厅(局)填报。报 表内容有所调整,储量表内容加细,由上年的1张表增加为3张表;工作量表增加电讯月报, 主要反映工作总量进度情况;以价值量表现的地质勘探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由上年按月报送 改为按季报送;钻探表的机械岩心钻探台月数的计算方法,由上年的日历日数除开动台日数 改为720小时(30日×24小时)除总台时;劳动报表增加政治工作人员、平均工资、劳改人员 等指标,以便计算劳动生产率。
    1958年,为了适应“大跃进”的需要,又恢复了1957年一度取消的电讯月报。由于中央 企业下放,国家统计局在4月份对定期统计报表作了全面精简,调整了统计范围,要求各省、 市、区只汇总辖区内地方国营地质勘探单位的资料。1959年,地质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 《1959年地质勘探定期统计报表综合表及电讯月报》制度。电讯月报有《本月普查成果简况 》,指标有本月新发现的较大矿产地及简要的地质情况和远景储量,经过本月工作重新评价 的(包括旧矿区扩大远景、或者否定的)较大矿产地变化情况;自年初至本月止探明的各种 矿产储量计划完成情况;工作量完成情况:工作总量、机械岩心钻探工作量、机械岩心钻探 台月数、月末开动钻机数、坑探工作量、化验。季报有《矿产储量增长计划完成情况》、《 金属及非金属地方报告提交情况》、《煤及油页岩地质报告提交情况》、《新发现矿点及新 评价矿产地》、《新评价较大矿产地》、《地质勘探工作量计划完成情况》、《钻探效率》 、《职工人数及工资》、《期末实有全部工程技术人员—按专业分》;半年报有《边采边探 探明储量》。填报范围包括地质、冶金、煤炭及地方所属进行地质资源勘探工作的单位。19 60年,经国家统计局、地质部、冶金部、煤炭部共同制定的地质勘探电讯月报和定期统计报 表综合表。由各省、市、区统计局、地质局(厅、处)贯彻执行。
    1961年,对统计报表进行了精简,仍执行电讯月报和书面月报。1962年,为及时掌握地 质完成计划进度,在电话月报中增加了主要材料分配、到货、库存指标和主要设备实有、完 成大修进度指标;为及时反映普查工作进行情况,增加了地质普查主要情况电讯月报。表式 有《地质勘探主要指标电话月度报告》,指标有主要材料分配数、到货数及库存数,主要设 备实有数、完好数及其中本月完成大修数;《地质普查主要情况电讯月报》,有本月进行普 查检查的矿产地个数(其中已进行评价的矿产地个数)、经过普查评价有进一步勘探价值的 重要矿产地情况、区域地质测量成图面积、从事普查工作的地质技术人员数,占全部地质技 术人员的百分比;《探明储量完成情况电讯季报》,有矿产名称、自年初至报告期止各种级 别的探明储量增加数及升级数。综合季报有《固体矿产探明储量计划完成情况》、《金属及 非金属可供工业设计的地质报告提交计划情况》、《煤及油页岩可供工业设计的地质报告提 交计划执行情况》、《大中型矿产地普查报告提交计划执行情况》、《天然石油、天然气新 发现及新评价可能储油构造情况》、《地质勘探投资及主要勘探工作成本完成情况》、《地 质勘探主要实物工作量计划完成情况》。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国家定期统计报表 一度中断。1972年国家计委制定了1973年定期报表,要求各省、市、区地质局汇总本地区除 二机部系统以外的全部地质勘探单位的资料。1978年定期报表两张季报,即《新发现和新进 展的主要矿产地(年、季)》和《可供工农业建设利用的地质报告提交情况(年、季)》。 从1981年开始,定期报表改由地质矿产部自行制定。各基层填报单位在向主管部门报送的同 时,抄报所在地地矿局、省统计局各1份,以满足地方需要。这种统计报表体制一直延续到1 98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