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批发和零售商品价格指数

  批发价格指数、零售物价指数是反映不同时期商品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 程度的相对数。通过批发和零售商品价格指数反映批零差率和差价的变化,国营商品零售牌 价、议价及集市贸易价格的总水平,反映货币购买力的强弱,以及物价变动对城乡人民生活 支出的影响程度。
    一、批发价格指数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东北统计局的领导下,开始建立物价统计,首先是编制流通 领域的批发物价指数。编制批发物价指数的城市有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和佳木斯4市。 分为旬报、月报和年报。年度指数的编制方法按12个月指数,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数求得。由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没有完整系统的物价统计调查,因此,1951年、1952年黑龙江地区 的批发物价指数,是以1950年12月为基期的定基指数和以上月为基期的月环比价格指数。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在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前,流通领域私营批发商业和国营批发 商业并存,当时编制的全社会批发商业物价指数包括两部分,即国营商业的批发物价指数和 私营商业的批发物价指数。两项指数采用简单算术平均的方法,合编成全社会批发物价指数 。价格资料的搜集方法采取国营商业报价(包括批发额和批发的商品量)、私营商业采价( 直接选点调查);商品按用途分类,包括生活资料、生产资料;批发价格指数计算采用加权 倒数平均公式(加权倒数平均公式:物价总(类)指数(K)=(∑P1Q1/∑P0Q1)×100= ∑P1Q1/(∑P1Q1/K),其中P0P1分别代表基期和报告期每种商品的实际平均价格,Q1代表报告期 每种商品销售(或收购)数量,K为单项商品(类)价格指数,K为物价总(类)指数(即综合 物价指数);P1Q1为报告期各种商品的销售(或收购)总额。P0Q1代表按基期价格计算的 报告期每种商品销售(或收购)额)。在商品项目比较简单,同时具有各种商品报告期销售(或收购)金额 资料,而无销售(或收购)数量资料时,采用综合公式的数学变形——加权倒数平均公式计 算物价指数的类指数和总指数。批发价格指数计算的汇总步骤是先计算单项商品价格指数, 汇总小类价格指数、大(中)类价格指数,用大类价格指数汇总计算总指数。全省批发物价 指数的汇总方法是按4个城市的指数简单算术平均计算的。
    “一五”时期,对私营商业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国合商业成为社会主义商业的主体, 逐步形成了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1953年国合商业在社会商品零售额中的比重已达74%,在批 发市场中国合商业购销额比例更高。因此,全省只编制国营商业的批发物价指数,私营商业 批发物价指数的编制随即停止。1954年,开始以国营专业公司(专业经营某一类商品)为标 准分类计算国营批发物价指数。1957年,全国开始实行统一的物价统计报表制度,延长了指 数的编制周期,哈尔滨市和齐齐哈尔市只编报半年报和年报,并分别编制了以上年同期和上 期价格为基期的价格指数,以1952年和上年12月价格为基期的定基指数。
    1958年,“大跃进”开始,物价统计力量被削弱,同时由于建立了国营商业统一的批发 站,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因而国营商业的批发物价指数停止编制。
    二、零售物价指数的编制
    零售物价指数按不同的需要,全省编制了全社会零售物价指数、国营商业零售物价指数 、集市贸易价格指数、鲜菜零售价格指数、农村工业品价格指数等。
    (一)全社会零售物价指数
    由于不同历史时期商业经济成份和流通渠道的不同,全社会零售物价指数的内涵也有所 不同。50年代社会商品的流通渠道主要是国合商业、私营商业和集市贸易三部分,分别计算 国营商业和私营商业零售物价指数。自1952年开始,按照东北统计局的统一要求,哈尔滨、 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4市进行了首次零售物价指数的编制工作。调查计算了包括国营商 业、合作社营和私营商业经营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两大部类52种主要商品的零售价格, 分别计算了国营商业、合作社营(城市合作社)和私营商业的零售物价指数。采用综合公式 的变形——加权倒数平均公式,计算类指数、总指数和合编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价格指 数分类以商品分类为标准,包括食用品类,有粮食、肉蛋鱼、蔬菜、调味品、烟酒、茶等6类 25种代表商品;非食用品类,有布匹、衣着成品、文教用品、燃料、器皿用具、日用化工品 6类27种代表商品。资料的搜集整理,计算方法、编制程序与批发价格指数大体类同。50年代 中期,全国商业主管部门由贸易部逐步划分为商业部、外贸部、粮食部、供销合作总社、城 市服务部、食品工业部盐务局、森林工业部木材公司等机构,继续由商业部门汇编物价指数 有一定困难。因此,1956年3月国务院决定,将各种物价指数的编制工作由商业部门移交给统 计部门,统一实行全国的物价统计报表制度。哈尔滨市加入了全国29个大城市的零售物价指 数的编制工作,按照全国统一的方法制度,编制包括国营商业、合作社营和私营商业在内的 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国营商业和合作社营商业的价格和零售额(量)资料,由其主管公 司提供,私营商业的零售价格和零售额(量)资料采用重点调查的方式搜集资料。共调查计 算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155种代表商品的价格,计算单项商品价格指数和零售物价总指数, 按月进行零售物价指数的编制,并用统一的方法补编了1950—1955年的历年零售物价指数。 同年12月,国家统计局、商业部和粮食部共同召开了物价统计工作会议,在总结建国以来物 价统计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建国后第一部《全国物价统计报表制度》,扩大了物价统计的 调查范围,规范了物价统计的指标体系。
    1957年1月,开始实施统一的物价统计报表制度,黑龙江省编制零售物价指数的市、县, 除哈尔滨市外,新增加了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鹤岗市、富锦县、海伦县、北 安县、讷河县和明水县。分别编制城市零售物价指数和农村零售物价指数(用县城的零售物 价指数代表农村的零售物价指数),再用这两项零售物价指数合编成全社会零售物价指数。 调查的代表规格品包括食品和非食用品两大类,共155种商品。全省按季编制包括国营、合作 社营和私营商业的零售物价指数,分别计算以上年同期和上期(前一季度)为基期的零售物 价指数,其中鲜菜类价格指数改为按销售总量除以销售总额求得混合平均价格的方法计算。 综合计算的1957年全省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水平比上年上涨2.8%,比1950年上涨38%,其中城 市上涨38%,农村上涨29.9%。国营商业零售商品中价格上涨幅度最大的是食品和农业生产资 料类,1957年比1952年分别上涨31.3%和47.6%;价格下降幅度最大的是文化用品和医药类 ,分别下降24.4%和5.9%。
    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物价统计遭到削弱,中止了已形成的物价统计制度。全省只 调查计算国合商业牌价指数。这一时期,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市场商品供应严重短缺,物价 波动较大。1961年8月,中共中央决定对粮食、食用油、棉布、肉类等18种重要生活必需品和 服务项目的价格暂时冻结,并扩大了定量凭票供应商品的范围。为保障人民生活,当时在提 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同时,相应地提高了一些副食品和工业品的市场零售价格,并对部分 纺织品、手表、自行车、收音机、糕点、糖果等商品实行高价政策。各级党政领导为了解物 价上涨对城乡人民生活的影响,在1962年的物价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了分别计算平价(牌 价)、高价(国家明令规定的高价商品)、议价(部分食品的国营商业价格)和市价(集市 贸易价格)的零售物价指数。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的汇总计算方法采用4项指数合编,以加 权倒数平均公式计算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平价指数所调查计算的商品与原国合商业零售 物价指数包含的商品项目相同;高价指数调查计算的商品包括糖果、糕点、食糖、烟、酒、 针纺织品、手表、自行车及饮食业;议价指数调查计算的商品包括粮食、食油、肉、禽蛋、 熟食品5类;市价指数调查计算的商品包括粮食、油脂、肉蛋禽、鲜菜、干鲜果、燃料、其他 7类。高价商品零售价格的调查统计范围包括城市和农村;议价和市价商品的调查统计范围是 城市国营议价和城市集市贸易价格。
    1963年综合计算,高价、议价、市价商品价格分别比1957年上涨101.3%、133.2%和15 0.4%,分别比平价商品价格的上涨幅度高84.4、116.3和133.5个百分点,反映了当时市 场物价的实际状况。零售物价指数分别按城市和农村编制。全省城市零售物价指数由哈尔滨 、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鹤岗、伊春、安达和双鸭山等8个城市汇总计算;全省农村零 售物价指数由龙江、绥化、拜泉、富锦、明水和北安县汇总计算。全省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 数按平价、议价、高价和市价指数合编而成,采用加权倒数平均公式进行汇总计算,按月进 行价格指数的编制。1963年以后,由于人力不足,国家统计局将零售物价指数和职工生活费 用价格指数月报改为季报。
    1964年,全省增加讷河县为零售物价指数调查点。同年,取消了酒、手表、自行车、饮 食业的高价和干鲜果、燃料的市价。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高物价得到抑制,价格水平逐步回落,1963年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水 平比1962年下降7.9%。1964年又比1963年下降2.7%,两年间市场物价总水平下降了10.4%
    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取得了明显成效,市场繁荣,物价稳定,经济困难时期的高价、 议价商品消失。物价报表制度规定按月、季上报国营商业平价指数,按年上报全社会零售物 价指数、农副产品采购价格指数。市场零售价格主要采用每月25日的时点价格,1月和7月报 全部商品价格指数计算表,其他各月只报类、总指数。
    1966—1972年,物价统计报表制度基本中断。1973年,开始恢复零售物价指数年报。
    1975年,当时主管统计工作的国家计委颁发了物价统计报表制度,物价统计工作开始全 面恢复。黑龙江省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正式恢复了零售物价指数(年报)、重点市县零售 物价指数和服务项目价格指数(季报)、主要商品零售混合平均价格(年报)的编制。全省 确定编制零售物价指数和服务项目价格指数的重点市、县有: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 江市、佳木斯市、鹤岗市、大庆市、伊春市、讷河县、富锦县。编制方法以主营公司上报的 零售价格进行零售物价指数的计算(牌价);用季末一个月的25日零售牌价代表全季价格计 算价格指数;用12月25日价格代替全年价格计算年度指数,实际上是用时点价格指数替代了 平均价格指数。在当时市场物价比较稳定的条件下,这种方法对反映价格水平的变化具有一 定的代表性。当时在国营商业是商业经济主体的情况下,国营商业零售(牌价)物价指数基 本上反映了市场的零售物价水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流通领域出现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和多种流通渠道 ,价格体制改革逐步展开。为了满足宏观经济管理和决策的需要,重新修订了物价统计报表 制度,规定编制零售物价指数的城市,同时编制城市服务项目价格指数,用以计算职工生活 费用价格指数;编制零售物价指数的城市有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鹤岗、大 庆和伊春市,县城有讷河、富锦、安达、绥化、北安和阿城县。全社会零售物价指数分为2大 类,即消费品价格指数,包括牌价、议价和市价的综合性价格指数;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 ,只计算国营商业经营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在上述消费品价格指数中,包括国营商业零售 商品牌价指数,其调查计算的代表商品由1978年的233种增加到1979年的523种。季报中的单 项商品价格指数,改用季的平均价格计算。采用固定权数加权计算零售物价类、总指数,采 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进行计算(加权算术平均数:物价总(类)指数(K)= ∑P0Q0/(∑P0Q0/K)=∑KW/∑W,K为单项(类)商品价格指数;W为单项商品(类)权 数)。每年12月重新核定调整一次权数,作为当年年报和次 年定期报表的权数。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和全省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是按指数汇总法计 算的。哈尔滨市编制国营商业零售牌价调整对牌价总水平的影响程度,以验证国营商业牌价 指数是否反映客观实际。
    1980年,黑龙江省恢复和重建物价统计制度,增强了实效性,其中物价统计年报有11种 ,定期报表有7种。综合计算的1980年全省全社会零售物价(包括牌价、议价和市价)总水平 比1978年上涨7.5%,其中城市上涨10.7%,农村上涨5.3%;国营商业价格上涨6.9%,集市 高于国营;国营牌价上涨6.1%,议价高于牌价。
    1981年,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入,原有的物价统计方法制度已难以适应改革的需要。国家 统计局组织各省、市统计部门研究了如何改进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零售物价指数计算方 法,正确反映价格变动对人民生活的实际影响程度,进一步明确了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 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的区别与联系,选取了比较简便易行的指数汇总法(指数体系法)( 指数法:在计算样本商品价格指数时,由选定的调查单位按本单位最有代表性的规格品报送 个体价格指数。在此基础上对不同单位报送的个体价格指数进行简单算术平均或按交易额加 权算术平均,求得该样本商品的个体指数。),作为全国统一使用的计算方法。
    1981年9月,国务院批准成立城市抽样调查队,进一步加强零售物价指数、职工生活费用 价格指数方面的抽样调查,逐步采用直接调查的价格编制物价指数。从1982年下半年开始, 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直接由统计部门派人,从市场、商店搜集有货有价的第一手价格资料。 经过一年的实践,从1983年下半年起根据直接调查资料,编制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零售 物价指数,实现了物价统计调查搜集资料方法由“报价”到“采价”的重要转变。
    1984年7月,省城市抽样调查队正式成立,从此全省市场物价调查统计工作由省城市抽样 调查队组织实施,全省抽中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鹤岗、大庆、伊春市和讷 河、富锦、宁安、尚志县作为计算全国物价指数的调查市、县。为了增强全省物价指数的代 表性,增选了双鸭山市、七台河市、林口县作为省内物价调查市、县。全省共抽选500多个商 店、集市、服务行业,作为基层物价调查点,进行经常性的调查登记,根据第一手市场物价 资料,整理计算出各种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平均价格,用于计算各种物价指数,增强了物价指 数的实用性和真实性,客观地反映市场物价的变动趋势和程度。
    零售物价调查计算两大类商品价格,消费品调查食品、衣着、日用品、文化娱乐用品、 医药和燃料6类,省规定246种代表规格品的市场零售价格,用以计算消费品价格指数;农业 生产资料调查小农具、半机械化农具、机械化农具、化肥、农药及农药械、柴油、建筑材料 和其他8类42个代表规格品的价格,用以计算农业生产资料的零售物价指数,采用国合商业的 零售价格进行价格指数的计算,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计算零售物价类、总指数和全省零售物 价指数及合编包括牌、议、市价的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为了便于省、市间的横向比较, 全国另行规定330种必报商品项目单独统计上报。进一步缩短了指数的编制周期,从1985年1 月开始,由季报改为月报。
    零售物价指数编制的具体方法和步骤是:(1)由市、县城调队派出调查员,定点、定时 到被抽选的商店和农贸市场采集各种代表规格品的市场零售价格,分别计算出每种商品的牌 价、议价和市价的平均价格。同时,依据居民家庭收支调查资料,以各种价格形式购买的同 种商品数量和金额,计算出该商品的全社会平均价格。(2)根据调查计算的本期和对比期的 商品平均价格,计算单项商品价格指数。(3)用单项商品价格指数,结合城乡居民家庭收支 调查的消费构成和商品的零售统计的各种商品构成,加权计算出商品价格的类指数和总指数 。并分别编制城市、城镇、农村的零售物价指数。为观察不同流通渠道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 ,分别编制国营牌价、议价指数和集市贸易价格指数。为研究不同商品价格变动对物价总指 数的影响,分别编制居民消费品零售价格指数和农业生产资料零售价格指数。
    (二)国营商业零售物价指数
    国营商业零售物价指数用以观察和分析国营商业和合作社营商业商品零售牌价和议价的 总变动,及其对城乡居民生活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程度。
    由于各个时期商业所有制结构和流通渠道不同,所计算的国营商业零售物价指数的内容 也有所不同。50年代初期,国营商业经营的商品只有一种平价,平价指数即为国营商业价格 指数。50年代末,由于市场供应紧张,除平价商品外,国家对部分紧俏商品实行议价政策, 所以国营商业价格指数包括平价和议价指数。60年代经济困难时期,市场商品供应紧张,个 别商品实行高价政策,国营商业零售物价指数包括平价、高价和议价指数3部分。“文化大革 命”期间,物价冻结,国营商业只有牌价一种形式,国营牌价指数即为国营商业零售物价指 数,也就是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场逐步放开,国营商业的 商品议价形式的出现,指数内容又重新包括了议价指数。随着改革的深入,大部分商品价格 已放开,除国家定价的商品外,议价和市价的商品价差已缩小,有些国营商业经营的已放开 的商品价格基本上不再保留牌价、议价两种价格。因此,单独分开计算议价指数已没有必要 。所以从1984年起不再单独编制议价指数,只按城乡分别编制国营商业零售物价指数。各个 时期编制国营商业零售物价指数所包括的商品品种与全社会零售物价指数的商品品种相同。
    (三)集市贸易价格指数
    集市贸易价格指数,用以观察集市贸易商品价格的变化,研究集市价格与国营商业价格 的比价关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没有单独编制集市贸易价格指数,集市贸易的价格变 动包含在零售商品价格指数中。改革开放后,集市贸易日趋活跃,其主要商品的成交量及其 在社会商品零售额中的比重逐年上升,特别是从集市购买鲜菜、鲜果、肉蛋禽、水产品等副 食品,已成为城市居民购买同类商品的主要渠道。因此,自1979年开始,单独编制了集市贸 易价格指数,包括农村(县城)集市贸易价格指数和城市集市贸易价格指数。农村(县城) 集市贸易价格指数,包括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两大部分,消费品中调查计算粮食、食用植 物油、肉蛋禽、水产品、鲜菜、鲜果、日用杂品和柴草等小类;农业生产资料调查计算饲料 、小农具、幼禽家畜、大牲畜、竹木材等小类。城市集市贸易只调查计算消费品价格。集市 贸易价格指数,根据集市贸易主要商品平均价格(时点调查价格简单平均价格),以成交额 为权数,按综合公式变形——加权倒数平均公式进行计算。除计算报告期与上年同期为基期 的动态指数外,还要计算报告期与国营商业比较的牌、市差价指数,以国营商业牌价为100的 集市价格指数,从中减去100即为国营商业牌价与市价的差率。
    (四)鲜菜零售价格指数
    蔬菜消费量大,而且价格随季节供求的变化而经常波动,所以按照物价统计制度规定, 历年职工生活费指数和零售商品价格指数中都包含了鲜菜零售价格指数。除“文化大革命” 期间停止了该指数的编制外,其他各时期都计算了蔬菜价格指数。
    1982年以前,全省编制鲜菜零售价格指数采用全部鲜菜混合平均价格计算方法(鲜菜类 价格指数=[(报告期鲜菜零售额/报告期鲜菜零售量)/(基期鲜菜零售额/基期鲜菜零售量) ×100%]=(报告期全部鲜菜混合平均价/基期全部鲜菜混合平均价)×100%)。 自1982年开始,按国营商业经营的鲜菜主要品种混合平均价格方法计算鲜菜零售价格指数。 1984年起,按国营商业和全社会两种口径,用加权倒数平均公式计算价格指数,并单独编制 上报全社会和国营商业蔬菜价格计算表。
    (五)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
    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用以观察和分析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变动对农民货币支出的 影响,为测定农产品与工业品的综合比价指数提供基础数据。
    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的调查市、县和商品分类与全社会零售物价指数相同,其计算 方法是从农村国营商业零售物价指数中扣除粮食、肉、蛋、禽等农产品的类别,其余产品为 工业品。计算各类工业品在总指数中所占的权数,再按加权算术平均公式计算农村工业品零 售价格总指数。
    “一五”时期,黑龙江的工业品价格波动较大。综合计算1955年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比 1950年上涨30.8%,平均每年增长5.5%。“一五”时期后,国家为发展农业生产和提高农民 的生活水平,保持了农村工业品价格的稳定。除三年自然灾害时期工业品价格有所上涨外, 大部分年份的农村工业品价格保持着平稳的态势。1980年的全省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只比19 57年上涨8.1%。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入,在大幅度提高农产品价格的同时,农村工业品价格也 有所上调,1985年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比1980年上涨了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