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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副产品收购和工农业产品综合指数

  一、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的编制
    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是反映商业、工业部门直接或由农业生产部门收购的各种农副 产品价格变动程度和趋势的相对数,用以观察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变动,对农民货币收入和对 国家财政支出的影响,以及为计算和分析工农业产品比价指数提供依据。农副产品收购价格 包括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编制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的商品分为粮食、经 济作物、木材、工业用油漆、禽畜产品、蚕茧蚕丝、干鲜果、干鲜菜及调味品、药材、土副 产品、水产品等11大类,276种参考产品。采用加权倒数平均公式计算农副产品类、总指数, 每年编报一次年度收购价格指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副产品的主要收购单位是国营商业 和国家的专营机构,省级农副产品主营公司掌握其收购的农副产品的价格、数量和金额资料 。所以编制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是以各主营公司提报的资料为依据。
    编制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始于1955年,当年12月国家统计局和商业部共同布置了《工 农业商品比价问题调查》。1956年8月至1957年4月,在全国45个大中城市和213个县与集镇进 行此项调查。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鹤岗市和讷河、富锦、北安、明水县为 工农商品比价调查市、县。调查、搜集、整理、计算了包括1930—1936年和1950—1955年的 主要农副产品和工业品价格和单项比价;还调查计算了以1950年和1952年为基期的各年农副 产品收购价格和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编制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 和工农产品综合比价指数。为政府制订经济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并为此后编制各种物价指 数奠定了基础。经调查计算,1955年全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比1950年提高68%,年均递增10. 9%,改变了建国前农产品价格偏低、工农产品“剪刀差”扩大的局面。1957年1月,全国实行 统一的物价统计报表制度,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由省和直辖市统计部门编制。每年编报一 次以上年和1952年价格为基数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为了及时了解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变 动情况,1958年增加了按季匡算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季报,用价差法(用议价与牌价的价 差,乘以议价收购量,加入按牌价计算的本期农副产品收购额中,计算本期农副产品收购价 格指数。)匡算季度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60年代初取消,增加了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 调整情况季报,“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
    1975年,恢复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年报。增加了主要农副产品收购混合平均价格年 报,以重点调查的方式,选择农产品的主产市、县进行调查计算。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搞活经济,提高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实行了粮食超购加 价和议价收购政策。因此,1979年的物价报表制度,除编制农副产品收购牌价指数外,增加 了包括牌价、议价和超购加价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采用加权倒数平均公式计算牌价 指数,用差价法计算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即用超购加价价差乘以超购量,求得的收购 差额加到农产品牌价收购总额之中,用新核算的本年(报告期)实际收购额除以牌价指数中 以上年同期价格计算的农产品牌价收购额,求得包括议价、牌价和超购加价的农副产品收购 价格指数。1984年,主要农副产品收购混合平均价格,包括牌价、议价、超购加价,调查计 算的产品有粮食、食用植物油、烤烟、晒烟、甜菜、木材、蜂蜜、肥猪、菜牛、菜羊、家禽 、鲜蛋、鲜菜、柞蚕鲜茧、绵羊毛、牛皮、绵羊皮、山羊板皮、水产品、苇席等,由绥化、 安达、富锦、讷河、阿城等市、县调查计算,全省价格由各调查市、县的调查资料进行汇总 计算。1985年,增加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预计年报。该年综合计算的全省农副产品收购 价格比1978年提高74.3%,年均递增8.3%。
    二、工农业产品综合比价指数与单项比价的计算
    工农业产品综合比价指数,又称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是反映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与 农产品收购价格之间比价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统计指标,是党和国家正确处理工农业关系,制 定价格、税收等政策的重要依据。有正指标(正指标是以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为基数计算 的,即农产品与工业品的综合比价指数=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 100%)与逆指标两种计算方法。正指标是以农民或农业部门为主体来观察交换比价的变化, 是反映价格变动,用等量的农副产品所换到的工业品数量是增多还是减少;反之是逆指标。
    1955年的《工农商品比价调查》补编了1950—1955年的工农产品综合比价指数和工农产 品单项比价。1957年,全国实行统一的物价统计报表制度后,全省调查计算工农产品单项比 价的县有龙江、绥化、拜泉和讷河。交换品(农产品)是小类,被交换品(工业品)有食盐 、白糖、白布、煤油、火柴、食油、化肥、毛巾、纸烟、肥皂和煤炭。同时编制各种农产品 之间的比价,目的是便于换算为各种工农产品比价,全面观察工农产品的单项比价。
    1966—1974年,工农产品综合比价指数和单项比价停编。1975年恢复了单项工农产品比 价和工农产品综合比价指数的编制工作。
    1979年,物价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工农产品单项比价的编制,采用农副产品收购和农村工 业品零售平均价格计算,工农产品单项比价(原计算方法是选取典型县进行调查计算),交 换品有小麦、水稻、玉米、大豆、烤烟、甜菜、肥猪、鸡蛋、绵羊毛,被交换品有食盐、白 糖、棉布、棉花化纤混纺布、煤油、火柴和化肥。
    1949—1985年,国家通过价格政策,缩小工农产品“剪刀差”,促进了农业发展,提高 了农民收入,缩小了城乡差别。综合计算的1957年工农产品“剪刀差”比1950年缩小27.2% ,年平均缩小4.4%;1978年比1957年缩小35.4%,年平均缩小2.1%;1985年比1978年缩小 32.5%,年平均缩小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