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用以说明居民生活费用价格变动的趋势和程度,为分析研究城
乡居民实际收入水平的变化、居民生活费用价格变动对居民生活状况的影响程度、制定有关
工资、物价政策提供依据。
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包括按全社会综合平均价格计算和按国营商业综合平均价格计
算的两种口径。全社会综合平均价格是指同一种商品在同一时期内的零售牌价、议价和市价
,各按其消费量加权计算的综合平均价格;国营商业综合平均价格,是指同一种商品在同一
时期内的国营商业零售牌价和议价各按其消费量加权计算的综合平均价格。牌价是指令性计
划价格,议价是指导性价格,市价主要是农贸市场的商品实际成交价格。由于居民生活消费
支出包括购买商品支出和非商品服务性支出两部分,因而编制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也包
括消费品价格指数和服务项目价格指数两部分。
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是反映城镇居民所购买的生活消费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趋势
和程度的相对数。根据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可以分析研究消费品零售价格和服务项目价
格变动对职工生活费用支出的影响程度,消除物价对职工货币工资的影响,并计算实际工资
指数,作为研究职工生活和确定工资政策的依据。
编制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所包括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分类及品种与编制全社会生活费
用价格指数所包括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完全相同。并按全社会综合平均价格和按国营商业综合
平均价格两种口径计算。
1950年,东北地区在全国率先进行了计算工资(薪)分值和编制工资(薪)分值指数工
作。工资(薪)分值指数实际上是一种和职工工资挂钩的最简单的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为此后编制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奠定了基础。黑龙江省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
木斯市进行了工资(薪)分值指数编制工作,主要计算依据是大米、面粉、布、油、煤5种商
品的市场零售价格。国家依据1952年黑龙江地区的工薪分值,1956年在工资改革划分工资区
类别时,把黑龙江省的大部分地区定为6类工资区。
1953年,国家统计局制定了《职工生活费用价格调查方案》,从1954年1月开始,哈尔滨
市参加了全国12大城市的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编制工作。采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计算职
工生活费用价格总指数,权数根据职工家计调查资料每年调整计算一次,按月进行职工生活
费用价格指数的编制。价格资料由国营商业提供。计算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商品和非商
品分为3大部分,即食用品分为主食品和副食品,非食品包括衣着、燃料、饮食用具、日用杂
品、文教医药用品,非实物(非商品)支出包括房租费、水费、电费和理发费、交通费。19
55年,国家统计局扩大了编制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城市,黑龙江省增加了齐齐哈尔市。
1957年,全国实行统一的物价统计报表制度,将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城市零售物价
指数合编,即用城市零售物价指数和城市服务项目的价格指数加权计算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
数。编制零售物价指数的城市,同时编制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这些城市有哈尔滨、齐齐
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和鹤岗市。哈尔滨和齐齐哈尔市按月编制,其他城市按季编制。
1957年,为配合全国的工资制度改革,观察各地区主要生活消费品的地区差价变化,对
职工工资及生活水平的影响,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鹤岗市和伊春市进行了
职工生活费地区差价指数的编制工作。调查计算7大类54种与城市职工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价
格。以一个城市的价格为基准(黑龙江省以哈尔滨市为基准)分别计算各城市的差价和差价
指数。分别调查计算1952—1956年各年12月及1957年4月的商品价格差价指数。1958年调查计
算的商品品种为50种。1959年进行了职工生活费差价指数一次性调查,调查计算的品种为47
个。
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编制,随零售物价指数的编制工作同时进行。“文化大革命”
时期中断。1979年4季度,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鹤岗、大庆、伊春市开始恢
复按季编制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包括购买商品支出和非商品服务
性支出两部分,分别计算消费品价格指数和服务项目价格指数。消费品按用途分为8大类274
种商品,与零售物价消费品分类相同。服务项目分为房租费、水电费、交通费、医疗保健费
、学杂保育费、修理及其它服务费8大类29个项目。城市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按加权算术
平均公式计算各种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单项价格指数。把各种商品项目的单项价格指数分别与
其相应的权数相乘,求得指数乘权数之积;把每一类中各种商品项目的价格指数乘权数之积
相加,再除以各种商品项目权数之和(类中商品项目权数和),即得出各类商品项目的价格
指数;把各类商品项目的价格指数与其权数之积相加,再除以各类商品项目权数总和,即得
出总指数。
综合计算的1985年全省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比1978年上涨38.5%,比1980年上涨25.9%。
农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是反映农村居民所购买的生活消费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趋势和
程度的相对数,用以分析农村消费品的零售价格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对农民生活消费支出的
影响,为反映农民生活水平的变化情况提供依据。农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是从1985年开始编
制的,全省编制指数的县有讷河、富锦、宁安和尚志县,林口和拜泉县作为地方物价调查点
进行了试编。计算农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只计算县城国营商业零售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不包括集市贸易价格。计算农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所包括的商品和服务的种类和项目与计算
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略有不同。计算农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商品不包括鲜菜。
改革开放后,物价统计力量加强,物价调查范围和指数种类扩大,物价统计的基础工作
制度化,调查计算方法和统计报表规范化,提高了物价统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为宏观经济
管理和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