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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关统计

  海关统计主要是按海关对各单位申报的进出口商品和物资,经海关监督和查验后,确认 放行货物的统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组织各地海关进行统计,包括实际进出口货物 品种、数量、国别、经营单位所在地、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外汇来源等项统计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相继与苏联签定了“中苏通邮”、“中苏贸易”等协定和“中 苏通商航海条约”。哈尔滨税关改为哈尔滨支关,受沈阳关管辖,隶属东北海关管理局。19 50年,哈尔滨支关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海关总署的规定,编制报送统计报表,当时统计 报表有4项:过境货物量货别统计、过境货物运来国及输往国统计、出进口商船只和吨比较、 出进口旅客人数统计等。1951年1月又将报表改为:《边境货物统计表》、《进出口货物统计 表》、《进出口商船吨位统计表》、《进出国境旅客统计表》。1953年至1960年,海关总署 划归国家对外贸易部,各地海关受外贸部和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建制仍 归中央。1953年3月,哈尔滨支关改为哈尔滨分关,仍受沈阳关管辖,隶属关系未变。哈尔滨 建关后,统计报表又增加了由苏联入境船只和进口原油统计。1956年,海关总署颁发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实施细则》,哈尔滨分关依据细则要求和货物监管实际情况,按 月编制《进口货物国别、量值统计表》、《进出口货物价值比较表》、《过境货物量值、货 别统计表》、《过境货物运来及输往国统计表》、《进出口商轮船只吨位数统计表》、《出 口货物货别、量值统计表》和《进出国境旅客人数统计表》等7种报表,以上报表均为每月初 分别上报海关总署、东北财政部,报送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1960年至1979年各 地海关体制下放到省、市、自治区管理,受地方政府和外贸部门的双重领导,以地方领导为 主。黑龙江省根据国务院关于各地海关和商检局应当受当地政府和外贸部门双重领导,块块 为主、条条为辅,块块、条条结合起来把工作做好的指示精神和统一对外、因地制宜的原则 ,哈尔滨关直接受黑龙江省政府领导,成为省外贸局下属的一个处级单位,对内称海关处, 对外称哈尔滨关,海关统计业务仍由哈尔滨关直接管理,并管理黑河、同江两个支关,又受 省外贸局委托代管满洲里关和绥芬河关。1960年,海关统计又增加了对外(民主主义国家) 贸易进口税、行李及邮递物品、罚没收等项统计。1967—1979年海关统计中断10年之久。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对外开放政策贯彻执行,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成立了海 关统计领导小组。1980年,海关总署重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自1980 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随着全党工作重点的转移,1980年国务院决定改革海关管理体制, 将全国各地海关建制收回中央,成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同时也受所在省、市、自 治区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同年8月,黑龙江省外贸局撤销海关处,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哈 尔滨海关,直属海关总署。1984年哈尔滨海关升格为正厅(局)级单位,归黑龙江省进出口 委员会监督指导,下辖绥芬河关、黑河关、同江关。恢复后的海关统计打破了原有的模式, 广泛吸取了世界主要国家的海关统计方法和联合国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新的《海关商品目录 》,修订了统计原始凭证。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进出口邮包、进出口非 贸易性印刷品等开始统计。同年12月,海关总署和国家统计局又联合对《海关统计制度》和 《实施细则》进行了一次较大修改。从1985年1月开始执行。修订后的统计内容除统计进出口 总值外,还增加了按贸易对象、贸易方式分组和按主要商品分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