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通过社会经济互助方式,用分散缴纳保险费办法,建立保险
基金,专门用来补偿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统计包括承保数量、
保费、赔款及其他费用的收支统计,反映保险业务的总量、构成和效益,以掌握保险业的发
展变化,作为编制保险业发展规划的依据。保险统计还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资金的分配使
用,是综合平衡统计的依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黑龙江省在创办人民保险事业和对私营保险业进行社会主义
改造的基础上,保险业务得到发展,保险统计随之建立。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织条例》后,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改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松江省分公司,在齐齐哈尔市成立黑龙江省分公司,1952年分公司改由省财政厅领导。19
54年两省分公司合并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在此期间,全省先后建立了分支
机构,1957年市、县支公司达59处,开办了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牲畜保险、旅客意外
伤害险等项保险业务。随着保险业务的开展,在各级保险机构中都相应地配备了综合统计人
员,建立了统计报表制度。主要统计报表和指标有:《保险业务收入统计表》,指标包括承
保数量、保险费收入(其中保险保费、转回前期估计提存赔款、其他收入);《保险业务支
出统计表》,统计指标包括基本业务支出(其中各险赔款、国内各险手续费);费用支出(
其中固定资产购建费、工资管理费、业务费、训练费);其它支出(其中税款、清理财产损
失、上缴利润等);《分险种保险费收入统计表》,包括财产强制险、运输工具强制险、旅
客意外险、普通火险、简易火险、运输工具险、人身险、牲畜险、农村财产险等承保数量和
保险费收入;《保险费支出统计表》,包括前表各险种的赔款及手续费、防灾补助费等。19
58年省保险公司改由省人民银行领导,全省除哈尔滨市外,保险业务停办。1969年2月仅有的
哈尔滨市保险业也停办,保险统计随之中止。改革开放后,黑龙江省保险业从1980年开始恢
复和发展,成立了保险公司,承保险种增加,承保面扩大,保险额成倍增长,保险统计也重
新建立和恢复起来。1980—1983年黑龙江省保险机构划归银行领导。198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从银行系统分离出来,由总公司实行系统管理、垂直领导,全省14个地、
市,以及除五大连池市、友谊县以外的67个县(市)普遍建立了保险机构,同时恢复和加强
了保险统计工作。
一、国内保险业务统计
建立了国内保险业务的统计报表,主要有:《国内业务承保与理赔统计表》。1980年只
统计企财险、家财险,1981年增加了机动车辆险、货运险、奶牛险;1982年又增加大牲畜险
、生猪险和团体意外险;1983年新增家财两全险、简易人身险和养老金险;1984年新增船舶
险、司乘险、公旅险、养鹿险;1985年增加了其他人身险。相应地增加了上述险种的承包数
量、保费收入、赔款支出的统计内容;《各地、市公司国内业务保费收入逐月统计表》和《
各地、市公司国内业务赔款支出逐片统计表》,为按月分地区的承保数量、保费收入、赔款
支出统计;《各地、市公司国内业务承保统计表》和《各地、市公司国内业务理赔统计表》
,是分地区保险机构分险种的承保数量、保费收入、赔款件数和支出,险种分类与《国内业
务承保与理赔统计表》相同;《赔案分系统统计表》,有工业、基本建设、农林水气等15个
部门,按险种统计的赔款件数和支出,险种分类与《国内业务承保与理赔统计表》相同。
此外,全省保险系统还建立了赔案灾害分类、企财险10万元以上赔案等专项统计和劳动
工资、资产负债等专业统计。
二、国外保险业务统计
建立了《国外业务保费与赔款统计表》,统计运输险、工程险、财产险、汽车险、人身
险、飞机险、责任险的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国外业务保费收入按月统计表》,逐月统计
运输险和非水险的保费收入。1949—1958年,全省保险业务总收入7890万元,赔付2615万元
,占保费收入的33%;1980年保险机构恢复以来,新险种增多,服务领域拓宽,到1985年末,
共支付赔款2.12亿元,占保费收入的66%,发挥了经济补偿和为国家建设聚集资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