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性人口登记,即户口登记或户籍登记,包括登记公民的门户、人口、住址、户主(
和与户主关系)、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职务、婚姻状
况、宗教信仰及登记、注销、变更、更正等项目的记录,是国家和地方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
方面,也是人口调查和统计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黑龙江省经常性人口登记工作,是按照国家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和管理办法进行的,并
在具体实施中逐步建立健全了经常性人口统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黑龙江、松
江两省都根据新的建制,为及时查清省内总人口和总户数,在城市进行了户口调查;在农村
则结合农业合作化进行了人口登记,初步掌握了全省人口概况。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公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统一了城市户口登记办法。
黑龙江、松江两省根据条例规定,在城镇进行了户口登记。按照不同情况,将户型划分为家
庭户、工商户、公寓户、船户、寺庙户、外侨户6种。登记内容有人口的出生、死亡、迁出、
迁入、结婚、分居、并居、失踪、寻回、收养、认领、雇工、解雇、开张、歇业以及户主职
业变动等项。登记后,建立了《居民户数人口变动季报》。哈尔滨市还对年满16周岁以上,
在市内报有正式户口的居民实行户卡管理,按注音符号排序,为统计和查询提供了方便条件
。
1952年下半年,根据公安部的要求,两省又进行了户口核对工作,发现并纠正了大量的
户口登记差错,基本做到户口登记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统计、公安和民政部门共同整理编印
了人口统计资料。
1953年举行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之后,省民政厅和公安厅对全省户口进行重新复查,进
一步清理了入户变动情况,并根据内务部《户口变动登记暂行办法》制定了《黑龙江省户口
变动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各级民政部门为地方户政工作主管机关。农村(包括不设派出所
的镇)的户口登记工作由村(镇)政府文书管理。在设有公安派出所的市、镇、工矿及水上
等区的户口登记工作,仍由公安部门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办理。同时对农村户口变动登记的内
容和方法也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1954年为加强农村户口管理,省民政厅于4月份制定《黑龙江省农村户口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松江两省合并后,省民政厅9月下发《农村建立户口登记工作的几点意见》,对农
村及未设公安派出所的集镇户口进行了重新登记,要求以村镇为单位,将1954年6月30日实有
人口过录到户口簿上,统一由村、镇文书保管;对1954年7月1日以后的人口变动情况,由村
、镇文书按变动项目,据实填写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登记簿或增立新户或注销户口。为
进一步取得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经验,省民政厅抽调人员,组成省、市、县联合工作组,于当
年10—11月在勃利县进行了户口登记试点,为全省人口登记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了经验。
1954年11月初,为适应国家各项建设的需要,把户口登记制度切实建立起来,并保证于
1955年3月底前上报1953年7月1日至1954年12月31日的人口变动数字,内务部、公安部、国家
统计局联合发出《为共同配合建立户口登记制度的通知》。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安厅、统计
局及时贯彻通知精神,结合省内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1)农村和未设公安派出所的集镇
、水上区、工矿区、边防要塞区等地方户口登记制度的建立,主要由民政部门负责,有关迁
移问题公安部门予以协助。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集镇及水上区、工矿区、边防要塞区等
地方的户口登记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2)县辖农村地区的人口统计数字,由乡人民政府报
县民政科,同时抄报所属区公所,民政科汇齐各乡统计报表后,交由县统计科统计;县辖设
有公安派出所的城关区、集镇等地方的人口统计数字,由公安部门报县公安局汇齐后,也交
县统计科统计。(3)省辖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已建立了户口管理工作的集镇、工矿区等地方
的人口变动数字,由当地公安部门统计后,交由同级民政部门和统计部门分别上报省民政厅
和省统计局,公安部门上报省公安厅。(4)省民政厅和统计局汇齐全省县、市人口数字并核
对一致后,分别上报内务部和国家统计局。(5)县以下农村和城镇户口登记簿册和原始统计
报表,分别由民政和公安部门保管。
1955年1月省民政厅召开黑龙江省第一次户政工作会议。会议决定:户口统计,从1953年
7月1日到1954年12月31日只统计1次;林区、矿区公安部门负责管理集体居住的职工户口,居
住在地方的职工及其家属的户口,由当地村、镇人民委员会负责登记;在校住宿的农村小学
生,不办理迁移手续,仍在家里登记;迁出人口未超过有效期的仍由原村、镇人民委员会负
责统计;流入黑龙江居住而没有迁移证者,不予登记,待有迁移证或证明信件后再予落户;
对失踪或音信不明超过1年以上者注销户口;对逮捕3个月或已判刑者注销户口;对偏僻地方
的“黑人”、“黑户”可予落户,对来历不明的可与公安部门联系调查。
为了在人口普查基础上,建立起户口登记制度,加强人口统计工作,黑龙江省统计局认
真贯彻1955年1月29日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人口经常统计工作的指示》。要求各级统计部门
主动配合民政、公安部门,于建立户口登记制度的同时,建立起人口经常统计工作,并以人
口普查资料为基础,建立人口卡片制度。各级统计部门统一掌握人口资料的调查和供应,以
防止混乱和多头现象,并定期与棉布、食油、粮食供应中实际享受的人口数相互核对。1955
年4月22日,卫生部、公安部、内务部发出《关于停办生命统计工作后建立人口统计资料供应
关系的联合通知》,规定卫生部门所需基本人口统计数字可定期向当地统计部门索取。公安
、民政部门应定期向当地统计局提供基本人口统计数字。婴儿死亡率统计除北京、天津、上
海全面进行外,其它城市及条件较好的县区可重点掌握婴儿死亡率指标。所需报表应按国家
统计局规定办法审批后实施。黑龙江省根据通知精神,继续保留哈尔滨市道外区作为婴儿死
亡率研究工作的长期观察点,由哈尔滨医科大学卫生系和道外区卫生防疫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为研究省内婴儿健康与死亡状况,提供系统的资料。
1955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暂定每年统计一次。乡
镇于每年2月将上年全年的户口变动数字统计报县,县在每年3月汇总报省,省在每年4月汇总
报内务部,并要求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争取在几年之内,将经常性户口登记制度
逐步健全起来。黑龙江省结合本省实际,首先在全省城乡进行了户口登记整顿工作,重点抓
了农村和林区人口的出生、死亡、迁出、迁入4项简易登记制度的建立,同时配合粮食、棉布
、食油按人口计划供应政策,进一步健全了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公共户口的
管理制度。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4市加强了人口户卡的管理。经常性户口登记
表有6种,表式如下:
1955年11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国务院1955年11月7日颁
布的城乡划分标准,规定在“设置市人民委员会和县(旗)以上人民委员会所在地”及“常
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居民50%以上是非农业人口的居民区”都是城镇。不符合上列标准的工
矿企业、铁路站、工商中心、交通要口、中等以上学校、科学研究机关的所在地和职工住宅
区等,常住人口虽然不足2000人,但在1000以上,而且非农业人口超过75%的地区以及具有疗
养条件,而且每年疗养或休息的人数超过当地常住人口50%的疗养区列为城镇型居民区。除此
以外的其他地区列为乡村。城镇可以再区分为城市和集镇:凡中央直辖市、省辖市都列为城
市,常住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县以上人民委员会所在地和工商业地区也列为城市,其他地区都
列为集镇。)黑龙江省根据规定,对各县(旗)人民委员会所在地(城区)相继设立了镇的
建制,进一步明确了城乡界限,为城乡人口统计提供了统一标准。对观察研究省内城乡人口
变动具有重要意义。
1956年1月1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内务部和各级民政部门掌管的农村户口登记、人口统
计工作和户籍工作移交公安部和各级公安部门接管的通知》。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安厅于2月
22日正式办理了交接工作。自此,全省城乡户口登记、管理、统计由公安部门统一负责。此
间,省公安厅还按照公安部的要求,于4月1日前完成了全省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包括
工地)等单位的户口登记,健全了公共户口管理制度。随后又在肇州县托方、民胜两乡和伊
春市双子河区进行了农村、林区户口管理和人口登记工作试点,分别形成农村、林区试点情
况和今后户口管理意见,为加强农村和林业地区户口管理提供了经验。该年7月国务院批准在
全国实施《人口变动情况统计表》,增加了“上年度重复、漏报人口数(分列合计、男、女
)”,由原来的20个指标,增加到23个指标,将年报改为半年报。同年7月18日—24日,省公
安厅召开全省户口工作会议,部署城市、农村、矿区、林区户口登记及人口统计工作,提出
加强各级户口管理机构,增设专、兼职户口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人口档案卡片,统一全省常
住人口登记和人口变动统计制度。各地结合当年基层选民登记和物资计划供应工作,开始进
行人口核对和户口复查整顿工作,1957年底复查整顿工作结束。共纠正各种户口登记差错37
407件。同时在省辖8个市、59个县所在地、37个有派出所的集镇和23个林业地区换发了新户
口簿,农村也建立起简易户口册。健全了出生、死亡、迁出、迁入4项人口变动登记制度,并
确定农业合作社会计、乡政府文书为户口兼管员,负责辖区内的人口登记、统计,办理人口
迁移手续等项工作。通过这次复查,基本解决了全省城乡公共户口和常住人口中有人无户口
或有户口无人的现象。提高了人口登记工作的准确程度。
1957年,为进一步提高人口统计数字质量,加强了年度人口数字核对工作。4月,省公安
厅、省统计局联合通知双城、密山、绥化、兰西、勃利、阿城、伊春、延寿、海伦、铁力、
木兰、克山、富裕、汤原、集贤、萝北等16县公安局、统计局(科),对城镇和城镇型居民
区人口漏报等问题进行查询核对;5月省统计局通知各市、县统计局(科),核对1955年底人
口、户数和1956年底农业人口、户数等统计数字。各地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切实进行查对核
实,纠正并减少了差错,自下而上统一了公安与统计部门的统计数字。同年12月,公安部和
国家统计局召开全国人口统计工作会议。省公安厅、省统计局联合下发通知,布置1957年人
口统计年报,除《人口变动情况统计表》按规定继续报送外,另增加《市城镇人口统计表》
和《县城镇人口统计表》,按地区分列户数、人口数及其中男、女等共8个指标。为及时掌握
全省人口数和人口自然变动情况,省统计局于12月31日向各市、县统计局(科)布置了1957
年人口简要报表,有《城乡人口快报》,填报分地区总人口、城镇人口(其中列示集镇)、
乡村人口等4项指标;《人口自然变动统计表》,填报分地区平均人数、有生育年龄人数(1
8—45岁)、出生人数、死亡人数(列示其中婴儿死亡数)、自然增加人数、出生婴儿占有生
育年龄人数百分比,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婴儿死亡率等,共计11个指标。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
记条例》,统一了全国户口登记办法。黑龙江省广泛宣传贯彻《条例》,进一步加强了户口
管理,使经常性人口登记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2月,公安部、国家统计局
联合下发全国人口统计工作会议有关文件。这次会议全面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人口统计工
作的主要成绩和存在问题,确定人口统计工作总的任务是为国家建设及时、准确、全面地提
供人口资料。具体任务是完成人口变动、城乡人口、人口迁移、人口年龄、死亡人口年龄、
人口死亡原因、职业构成、文化构成、民族人口、人口职业等10种统计报表。要求加强领导
,互相配合,密切公安与统计部门的联系,健全人口统计机构,调配干部,加强基础统计工
作,改进统计方法等。5月,省公安厅、省统计局联合召开全省人口统计工作会议,总结部署
全省人口统计工作。确定在城市全面实施10种人口统计报表制度;加强山区人口统计;在农
村除填报人口变动、死亡原因和民族人口外,其他报表选择安达、杜尔伯特、北安、绥化、
铁力、富锦、依兰、尚志、穆棱、爱辉、双城、肇州、五常等基础较好的13个县(旗)、39
个乡(镇)重点填报。全省经常性人口统计工作,进入了比较健全和相对稳定的发展阶段。
10种报表均为公安部制发,其中除《人口变动情况统计表》为1956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继续按
半年报执行外,其他各表均为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新表:《市城镇人口统计表》(年报),按
地区填报总人口和其中城镇人口两项,在城镇人口中列示市区人口、集镇人口,以上各项均
列出合计、男、女,共12个指标。《县城镇人口统计表》(年报),按地区填报人口、男、
女共3个指标。《人口迁移流动状况统计一表》(季报),按迁移原因,包括工作调动、参加
农业生产、投靠亲友、招收职工、录取学生、调干学习、复员转业或服兵役、家庭雇佣、逮
捕释放教养、其他等项分列迁入、迁出人口,并细分由省辖以上城市、由集镇农村、由港澳
台和国外迁出、迁入人口。《人口迁移流动状况统计二表》(季报),按暂住原因填报上季
末实有暂住人口、本季末实有暂住人口、本季度内累计暂住人口数;暂住原因分列探亲访友
、预约工临时工、家庭雇佣、公干、治病养病、谋求职业、文艺演出、无照摊贩、料理私事
、补习度假、其他等12项指标。《人口年龄统计表》(年报),按男、女填报分年龄人口,
从不满1周岁开始,按每岁分列到100岁以上。《死亡人口年龄统计表》(年报),按男、女
填报人口死亡年龄,从不满1周岁开始,按每岁分列到100岁以上。《人口死亡原因统计表》
(年报),按地区分列死亡人口及因疾病死亡、年老死亡、不满1岁婴儿死亡、自杀、被杀、
依法处决、事故致死、其他、原因不明等9项32个指标。《人口文化程度统计表》(年报),
按已受学校教育的人口分列大学、高中、初中、高小、初小;按现在在校人口分列大学、高
中、初中、高小、初小;按未受过学校教育的人口分列0—6岁、7—12岁、13岁、14—25岁、
26—40岁、41岁以上,并分男、女性别。《民族人口统计表》(年报),按地区分列每一个
民族的人口。还有《人口职业统计表》。上述报表,由各级公安部门具体组织填报,各级统
计部门协助指导。统计结果由各级公安部门报送上级主管机关的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
随着全省经济的发展和林区、矿区的开发建设,外来人口不断增多,城市人口迅速增长
。为了控制省内外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委员会于1959年4月3日
,转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的紧急通知》,加强了农村人口进
城落户的控制和管理。
1960年初,为克服由于自然灾害出现的困难,节约粮食,压缩城市人口,全省组织万余
名干部进行了城市户口整顿工作,清理出一大批虚报人口、盲目流入人口和社会浮闲人口。
同年9月,省统计局向省委、省人委及有关部门通报了《1960年上半年全省人口情况和城市人
口问题》,指出上半年在全省增加的95.5万人中,属于外省迁入的常住人口71.6万人,占
全省增加人口总数的74.9%,为历年所未有。城市增加的人口,一是以农村人口大量迁往城
市,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双鸭山、鸡西、伊春和安达(大庆)等7市,上半年迁入41.
9万人(包括省内外迁入),其中由农村和集镇迁入的就有27.5万人,占迁入人口总数的65
.6%;二是城市暂住人口增多,上述7市和齐齐哈尔市6月末实有暂住人口达到64.4万人,其
中由农村来的有49万人(其中盲目流入44万人),占暂住人口总数的76%。大批浮闲人口,一
方面给城市造成很大压力,另一方面使农村劳动力比重由1957年的68.3%,降到1960年6月末
的40%,给农业生产带来不利影响。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及时采取措施,从严控制城市人口,
决定省、地、市设置外来人口收容遣送和安置机构,加强流动人口登记统计,对盲目流入人
口进行统一管理和安置。
当年公安部还在多次修改人口统计报表的基础上,精简了报表种类,保留了《人口变动
情况统计表》和《城乡人口统计表》等主要报表。统计的内容仍包括当年人口的自然变动(
出生、死亡)、机械变动(迁出、迁入)以及人口的地区与城乡构成、农业与非农业人口、
性别和年龄构成等基本指标。
1962年12月29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做好1962年人口统计的通知》,要求加强对
人口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进行检查监督,核准人口,如实统计,力争人口数字准确可靠。
并要求各地对上报的人口数字,层层审核把关,如实进行汇总,不准人为“调整”,加码虚
报。
1963年9月7日,省公安厅、林业厅、粮食厅联合发出通知,对全省山区、林区、江通河
套和“三不管”结合部等偏僻地区闲散人口进行清理整顿,减少了重复和遗漏,提高了全省
人口统计数字的准确性。
1964年举行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同年9月5日,为进一步加强人口迁移管理,控制城镇
人口增长,省人民委员会转发了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
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两个“严加限制
”是各地处理户口迁移的基本原则,曾在较长时间内起着指导作用。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地户口登记和人口统计受到干扰,部分市、县报表一
度基本上中断,经常性人口统计工作处于停滞状态。1969年以后情况所有好转。
1975年,公安部发出《关于认真做好人口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部门在
上报人口统计年报的同时,报送当地统计部门。全省各级公安部门认真贯彻通知精神,人口
统计报表制度得到恢复,并逐步加强。
1977年,省公安局布置的人口统计年报主要有《全省人口统计表》、《全省人口变动情
况统计表》、《市人口统计表》、《镇人口统计表》、《非农业人口增减情况统计表》,以
及由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勃利县、富裕县填报的《人口年龄统计表》及《死亡人
口年龄统计表》等,同时加强了人口统计质量抽查情况分析。1978年又增加了《呼伦贝尔盟
民族人口分类统计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过严的户口管理制度,进行了相应的
改革,户口管理政策逐年放开限制。同时加强了户口登记和人口统计工作。
1980年6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公安部、国家计生委《关于第三次全国
人口普查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决定于1982年7月1日进行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黑龙江省
人民政府12月发出《为搞好第三次人口普查必须做好户口整顿的通知》,对全省城乡户口进
行了整顿。
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后,全省户口登记和人口统计制度得到进一步加强,同时对农村
人口进城实行统一规定的《落户通知书》制度,改革和健全了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的审批
手续,并较好地解决了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家属迁移落户问题。
1984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黑龙江省根据通
知精神,在松花江地区进行了农民入城务工经商自理口粮户口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在全
省逐步推开,促进了城乡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出现了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大量
增加的趋势,给人口登记和经常性统计工作带来了新的情况。该年增加了《全省未落常住户
口人员统计表》、《流动人口分析表》和《城市人口年龄分析表》等项统计。
1985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在全国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的决定,省公安厅成立了颁发居
民身份证办公室,这是户口登记和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3—7月在哈尔滨市南岗区
革新、奋斗两个街道办事处进行试点,总结交流了人员培训、户口核对、登记、编码、照像
、填卡、制证、发证各项工作经验,指导了全省居民身份证试点及发放工作的开展。9月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到1985
年底,黑龙江省全省颁发居民身份证197万人份,并开始应用现代计算技术进行户口登记管理
和人口统计。当年的年报还根据需要增加了《集镇自理口粮常住人员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6年来,经常性人口统计工作,除以户口登记为基础,逐步形成以
人口统计年报为主体的统计报表制度外,民政部门还进行婚姻状况和残疾人口统计;劳动人
事部门进行劳动力人口、在业人口、待业人口统计;卫生部门进行有关人口健康素质和死亡
人口及死亡原因统计;教育部门进行有关人口受教育程度和各类学校入学、在校及毕业人数
统计;全面实行计划生育后,计划生育部门进行妇女生育和计划生育措施方面的统计等,这
些都是人口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以户口登记为基础的经常性人口统计制度,互为补充,
丰富了人口统计的内容,提高了人口统计数字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