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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计划生育统计

  计划生育是有效控制人口过快增长,解决人口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计 划生育统计,为制订计划生育工作政策、编制规划、实行宏观控制和检查、监督、评价计划 生育工作,进行有关科学研究提供依据。
    一、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黑龙江省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初期,所需统计数据主要依靠统计、公安、民政、卫生 等部门提供。1971年后,根据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需要,经省统计局批准,建立了以男性输 精管结扎、女性输卵管结扎、放置节育环和人工流产为内容的计划生育手术报表制度。各市 、县以年报形式上报省计划生育办公室。1973年,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得到加强,统计内容增 加了人口总数、出生、死亡人数和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等指标。1975年计划生育统 计工作有了新的进展,统计内容扩大到包括育龄妇女状况、婚姻状况、节育状况和计划生育 率等18项指标。1979年开始建立起较为全面的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指标增加到47个 。
    1980年国务院计划生育办公室规定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为半年报和年报。同年5月,省计划 生育办公室为统一报表内容和时间,提高报表数字质量,规定各市、县按季上报,并下发了 《加强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规定》,主要内容:(1)配备统计员,建立统计网。(2)及时 、准确、完整地上报统计报表。(3)按时提报统计分析,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监督作用。( 4)不断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5)各级统计人员必须尽职尽责,钻研业务,做好 统计工作。此后,均按年度编印《全省计划生育统计资料》。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全省计划生 育主要数字和人口自然变动情况、生育情况、有生育条件夫妇节育情况、节育手术情况以及 独生子女领证情况等。
    1983年4月18日,省计划生育办公室制定了《黑龙江省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施办法》,对 全省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统计内容、统计口径、统计方法、工作制度、组织领导 ,以及各级统计人员工作职责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及时批转了这个《办法》, 要求各地、市、县认真贯彻执行,全省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不断加强。
    1984年至1985年对计划生育统计报表进行了新的调整和修订,形成一套以反映人口及计 划生育基本情况为中心内容,自下而上逐级汇总上报,较为完整的计划生育专业统计报表制 度,并开始应用现代计算技术汇总统计报表。
    计划生育统计的主要内容:反映人口数量和人口结构基本情况的指标,包括人口总数、 性别、年龄和婚姻状况,其中女性(尤其育龄妇女)婚姻状况的统计列为重点;反映人口增 长和人口变动基本情况的指标,包括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自然变动和机械变动等情况 ;反映计划生育基本情况的指标,包括计划生育数(率)、出生孩次、计划内(外)一孩、 二孩、多孩数(率);生育率、年龄别生育率和总和生育率,未婚、早婚、晚婚和早育、晚 育人数(率),节育人数、节育率,一孩妇女状况,独生子女领证率;反映节育手术、药具 等避孕措施落实情况的指标,包括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人工流产例数、人工流产率、人工 流产出生比等;超生人数应罚、已罚人数;实行计划生育应奖、已奖人数等项。
    计划生育报表数字主要来源于基层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由村 委会、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两级计划生育统计人员负责经常性登记和整理,作为正 确填报统计报表和上报统计数字的依据。
    二、计划生育调查
    (一)1981年漏报出生人口调查
    1982年,从人口普查汇总数据中发现,1981年全省出生人口数比公安部门的年报数字多 出21万人。为了查明情况,1982年9月省计划生育办公室与绥化地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派人到兰 西县红光公社3个生产大队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发现:第一,人口普查和公安年报统计口径不 一致。人口普查是以人在本地一年以上、不论户口登记情况,本人及当年出生的婴儿一律在 本地登记,而人口统计年报则以户口登记为依据,无论人在与否,均在户口登记地进行统计 。第二,在经常性人口登记中,瞒报出生人数的现象比较严重。基层干部为了不突破上级下 达的生育指标,往往少报出生人数,群众不主动申报,干部也不认真追查。有些基层统计人 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登记不准,造成出生人口漏报。
    (二)1982年1‰人口生育率调查
    这项调查是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于1982年9月在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进行的 。这次调查借助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地址编码,农村以生产大队,城镇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 ,全国共抽取815个样本点,其中黑龙江省为23个样本点,占全国总样本点的2.82%。省计划 生育办公室组织了上百人的调查队伍,按照国家计生委统一制定的调查方案,圆满地完成了 调查任务,被评为省级先进调查单位,受到国家计生委的奖励。
    调查结果反映:黑龙江省妇女在生育胎次上,一胎率呈上升趋势,多胎率呈下降趋势, 计划生育工作已大见成效。1970、1977、1980、1981年的调查数据,一胎率分别为26.7%、 33%、45.3%、47.3%;多胎率则分别为54.3%、42%、24.7%、22.2%。其中城市一胎率分 别为30.7%、37.5%、65.1%、75.2%;多胎率分别为49.1%、36.8%、9.5%、4.3%。平 均初婚年龄和晚婚率均有上升。平均初婚年龄,30年代为17.01岁、40年代为17.66岁、50 年代为18.16岁、60年代为18.93岁、70年代为20.64岁、80年代为21.8岁,其中城市上升 幅度大于农村。晚婚率以23周岁以上初婚人数与总初婚人数之比,30年代为1.6%、40年代为 3.6%、50年代为5.2%、60年代为10.3%、70年代为23.8%、80年代为39.8%。显示了计划 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也反映出广大农村多胎率较高、晚婚率较低的现象仍较普遍,计 划生育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
    (三)1985年人口及生育状况调查
    1985年4月,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以1984年12月31日24时为标准时 点,进行一次以完善计划生育政策为目的的人口及生育状况调查。这次调查,本着在地域、 经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等方面都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原则,选定富裕县、黑河市的全部人 口,以及阿城、双城、肇东、克山、宁安、桦南、塔河、逊克、嘉荫等11市、县的116个乡、 镇,852个村、组的20%人口为调查对象。共组织4453名调查员,调查总规模达百万人口。调 查内容有人口性别、年龄、民族等,其中15—49岁育龄妇女调查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 业、婚姻、初婚和初育时间、节育情况、现有子女、超生罚款,再婚子女等13个项目。此次 调查历时7个月,于1985年10月24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