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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工资调查

  一、职工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建立之前,职工调查和用工调查,为各级 党政领导机关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制定劳动就业政策,安置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失业和无业人 员提供了依据,也为新中国逐步建立集中统一的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创造了条件。劳动工资统 计制度建立后,此项调查仍对检查劳动计划执行情况,制定新的劳动政策以及不断完善劳动 工资统计制度起到重要作用。
    (一)1954年工程技术人员调查
    1954年7月22日,国家统计局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培养及合理地配备工 程技术人员,决定在全国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及私营企业、机关、学校进行工程技术人员调 查,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出通知。黑龙江省统计局根据通知精神,于7月31日向省工 业厅、农业厅、林业厅、公路局、建工局、财委、文教厅和工商联合会等单位作出全面布置 。调查范围包括县以上地方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大型工业企业(指有机械动力设备、职工 总数在16人及16人以上或无机械动力、职工总数在31人及31人以上的企业)、运输、农林、 水利、气象、基本建设(含自营方式施工的建设单位、建筑安装承包企业单位)、勘察设计 、地质、研究机构、工程技术学校及一年以上的短期训练班。调查时点为1954年6月30日。调 查内容为在册实有人员及其来源、数量、质量和分布情况。本次调查不包括党派、人民团体 、社会救济、军管、监管和公安部门所属工业企业、事业单位。
    调查范围内的工程技术人员,系指在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基本建设和工程技术教育过 程中起技术领导或指导作用的人员,即担负着只有工程师、技术员才能担负的职责的人员; 在担负同类职务的人员中,没有受过高等或专门技术教育,而从实际中锻炼出来的那部分人 员,也属于工程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包括工程师、副工程师、技师、助理技师、技术员 、见习技术员、施工员和教授、副教授、讲师、教员、助教等人员,以及从事同类工作无技 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还包括执行技术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人员,如厂长、领导生产的技 术副厂长、车间主任、工务科长、计划科长、实验室主任等。为了统一口径,在调查方案中 ,对上述人员分类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这次调查的工程技术人员,基层单位按干部转业者、大专毕业及大学3年以上肄业者、中 等技术学校毕业者(不包括肄业生)、工人提拔者、其他出身者等5类人员,分别填报《工程 技术人员登记表》。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技术类别、技术职称等项指标。登记后,由主管部 门按地方国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事业等不同经济类型分别汇总填报调查综合表:《工程技 术人员调查综合表》按上述5类人员分别列示填报单位性质、专业分类(含编号、名称)、工 程技术人员数(含工程师、技术员、尚未取得技术职称者);《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工程技术 人员调查综合表》,填报项目包括单位名称、专业分类编号、专业分类名称、大专毕业及大 学3年以上肄业者、中等技术学校毕业者及其他等指标。汇总的工程技术人员专业分类目录包 括地质、采矿、动力、冶金、制造、电机和电气器材、化工、食品、造纸、轻工、印刷、纺 织、测绘、建筑和市政、运输、电讯、农业、林业、水利、其他等20大类105个专业。调查工 作于9月30日完成。
    调查获得的主要数字为:1954年6月30日,全省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4334人。其中分布在 省级行政机关负责技术领导工作的人员576人,占13.3%;20个较大企业、事业单位2387人, 占55.1%;基本建设单位1194人,占27.5%;设计和研究机构111人,占2.6%;中等技术学 校担任教授、讲师者66人,占1.5%。在各类工程技术人员中,属于大专毕业及大学三年以上 肄业者513人,占11.84%;中等技术学校毕业者1248人,占28.8%;实际锻炼提拔者1176人 ,占27.13%;其他1397人,占32.23%。在各类工程技术人员中,有工程师367人,占8.5% ;技术员3060人,占70.6%;经实际锻炼相当于技术员水平者(其中大部分为厂长)907人, 占20.9%。在全省工程技术人员中,私营企事业单位(含外侨企业)227人,占全部工程技术 人员总数5.2%。
    (二)1955年全国职工调查
    根据整顿劳动组织,制订劳动定额,建立国民经济各部门劳动力统一招收和计划调配制 度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决定以1955年9月30日为时点,在全国进行职工调查,以切实掌握各部 门、各地区职工的数量、构成、分布及工资等情况,给各级领导机关决定政策、编制计划与 进行劳动培训提供依据。黑龙江省统计局按照国家统计局的部署,本着“谁主管谁布置”的 原则,组织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进行了这项调查。为了保证调查质量,各调查单位根据省的 统一要求,由领导亲自负责组织计划、统计、人事和劳资部门的人员,成立调查机构,进行 业务培训,学习调查方案,并明确分工做好查对和各项准备工作。调查工作从8月布置,9月 调查,10月汇总,历时3个月,于1955年11月15日结束。调查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 国营、地方国营、中外合资、公私合营、合作社营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但不包括中共各级 党委、各民主党派和军委系统所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私营企事业单位和各级人民团 体的办事机构。本次调查以行政上和经济上独立的机关、企业、事业为基层填报单位。调查 对象包括调查单位全部固定性、季节性、临时性工作人员,不包括实习生、脱产学习一年以 上人员和6个月以上长期休养人员以及被剥夺公民权利的人员。被调查单位附设的非生产性机 构,如医院、医务所、子弟校、幼儿园、托儿所、食堂等,仍由其主管单位进行调查,并分 别填报全国卫生事业或中、小学及幼儿园等职工调查表,随同其主管单位职工调查资料一并 上报。
    调查共设23张按国民经济部门划分的职工调查表:有工业企业、农业企业事业、水利事 业、营林事业、基本建设、地质勘探机构、勘察设计机构、铁路运输企业、水上运输及港湾 企业、公路运输企业与养路机构、邮电企业、民用航空企业、商业企业、科学研究机构、气 象事业、文化广播事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及幼儿园、卫生事业、体育事业 、行政机关、公用事业、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等全国职工调查表。由各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性 质,分别填报相应表式。属于调查范围内未列到的部门和单位,按其工作性质相近的表式填 报。调查内容包括:1955年9月30日按人员类别分的工作人员数,按年龄分的工作人员数,按 职务分的行政管理人员数,按工种、工资等级分的工人数,按职务、按专业分的工程技术人 员数以及1955年9月份工作人员平均人数及工资等。基层调查表填报后,由各主管部门和市、 县统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填报综合表逐级上报。综合表包括:按部门、单位、专业、职务 、工种和工资级别及附属机构分别填列的工作人员、教学人员、技术人员、勘察设计人员、 行政人员以及工人、学徒和编余人员数等20多种表。全省共调查10005个单位,全部职工为9 2.9万人,其中女性职工9.04万人,占9.7%;行政管理人员24.2万人,占26.1%。9月份 在册人员与非在册人员工资总额为4766.6万元,其中在册人员4518.4万元,在册人员中行 政管理人员1211.7万元,占在册人员工资总额26.8%。在全部职工中,分布在工业35.8万 人,占38.6%;农业营林水利气象7.1万人,占7.6%;基本建设13.5万人,占14.6%;交 通运输、邮电7.64万人,占8.2%;地质勘探、勘察设计0.4万人,占0.4%;物资、商业、 饮食、银行、保险和公用事业13.5万人,占14.5%;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科学研究9 .2万人,占9.9%;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5.76万人,占6.2%。
    (三)1955年高级知识分子调查
    50年代初期,进入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以后,党中央非常重视高级知识分子的安排和使用 问题。为了摸清全国高级知识分子的底数,国家统计局于1955年12月5日制发了《高级知识分 子调查方案》。省统计局根据方案要求,组织各专署、市、县及省直各部门于年底前进行了 调查。
    这次调查的高级知识分子,一般系指具有大学毕业文化程度,有实际工作经验,能独立 承担某项专业技术工作的知识分子。教育界指讲师以上教员;科学研究机构指助理研究员以 上研究人员;医疗机构指主治医生(包括有同等能力的中医)以上的医师;企业界指副工程 师以上工程技术人员;文化艺术界指名作家、名演员、名艺人(他们中即使一般文化水平, 只要在文化艺术方面有杰出的技能或杰出的贡献,亦列入高级知识分子)。行政负责人除在 科学文化方面有特殊专长或特殊贡献者外,不能列为高级知识分子。调查时按下列人员进行 分类:教育人员、卫生人员、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文化艺术人员、其他人员。
    调查工作的分工,原则上由主管系统进行调查统计。省直各部门负责统计本部门及其直 属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知识分子,包括其领导的学校、医院、研究机构在内。各专 署、市、县负责统计本地所属机关、企业,包括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和私营以及地方领导的 学校、医院、研究机构和文化艺术团体的高级知识分子。省内中央企、事业单位,由中央各 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统计,所有高等学校统一归高等教育部统计,地方予以协助,汇总时分别 计算。
    调查结果:1955年末全省有各类高级知识分子4047人,其中教学人员1348人,占33.3% ;卫生人员938人,占23.2%;科学研究人员68人,占1.7%;工程技术人员(包括农林水利 技术人员)1415人,占34.9%;文化艺术人员146人,占3.6%;其他人员(包括畜牧兽医人 员、会计师及合乎上述各类人员标准的行政管理人员)132人,占3.3%。在上列人员中,中 央单位1868人,占46.2%。在高级知识分子中,女性228人,占5.6%;年龄在40岁以下的29 69人,占73.4%;41—60岁的1025人,占25.3%;61岁以上的53人,占1.3%。
    高级知识分子的工资收入,以1955年12月计算,人均月工资为107元。其中教育人员90元 ,最高工资285元(10人),最低工资31元(2人);卫生人员85元,最高工资226元(1人) ,最低工资37元(1人);科学研究人员118元,最高工资268元(2人),最低工资69元(2人 );工程技术人员133元,最高工资382元(1人),最低工资44元(1人);文化艺术人员16 0元,最高工资639元(1人),最低工资45元(1人);其他人员人均月工资85元,最高工资 202元(1人),最低工资34元(1人)。
    (四)1957年职工基本情况调查
    1957年初,根据中央指示,为了解和分析工人队伍组成情况,国家统计局确定以本年2月 28日为标准时点,对全国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邮电等4个部门所属企业职工的基本情 况进行一次快速调查。省统计局组织省工业厅、交通厅、城市建设局、哈尔滨铁路局、齐齐 哈尔铁路局、邮电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市、县,于1957年3—4月进行了这项调查工作。
    调查内容包括:职工人数、性别、年龄、技术熟练程度、文化程度、政治情况及1950年 后新参加工作职工本人的原来成分等项。调查表有6张,即《1957年2月28日企业在册职工人 数》,按行业填列在册职工总数,其中分列工人、学徒等项;《1950年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 本人原来成分》,按所有制和行业填列被调查职工总数,分列工人、非工人和其中劳动者、 剥削者;《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在职工中占的比重》,按行业填列被调查人员总数、其中共 产党员及所占比重,共青团员及所占比重;《职工性别、年龄、工龄情况》,按行业填列被 调查人员总数(其中女性)并按年龄、工龄分组;《工人技术熟练程度》,按行业填列执行 8级制的工人数,其中1—4级、5—8级工人数和所占比重;《职工文化程度》,按行业填列被 调查人员总数、分列大专学校、中学、小学、文盲各项人数及其所占比重。调查工作于4月底 结束。主要数据:调查范围内的职工为66万人,其中工人为44.8万人,占被调查职工总数的 67.8%;在工人中,临时工人6万人,占工人总数的13.4%;临时工中来自农村的2万人,占 临时工的33.3%,从社会上新招收者3.1万人,占51.7%;临时工在基本建设部门的1.8万 人,占基建部门工人总数的24.5%,在工业部门4.1万人,占工业部门工人总数12.8%,两 者合计占全部临时工人的98%。在职工总数中,1950年后新参加工作的47.6万人,占2.1%, 其中工人33.5万人,占工人总数的74.8%;年龄在25岁以下的青年职工占全部职工的35.2 %,25—50岁的占59.6%,51—60岁的占4.7%,61岁以上的占0.5%;工龄在4年以上的占33 .7%,4—7年的占33.8%,7年以上的占32.5%;执行8级工资制的工人数为41.5万人,其中 1—4级工23.4万人,占56.4%,5—8级工18.1万人,占43.6%;职工文化程度,大专7219 人,占职工总数1.1%,中学12.3万人,占18.6%,小学39万人,占59.1%,文盲14万人, 占21.2%;在全部职工中,女性占8.9%;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占36.2%,其中党员占16.0 %、团员占20.2%,团员占25岁以下青年职工总数的57.4%。
    (五)1959年职工基本情况调查
    为了解新中国成立10年来职工队伍的发展变化情况,国家统计局决定以1959年6月30日为 时点,对全国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及邮电部门职工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调查。省统计 局于7月下旬向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作了部署。调查的范围和对象为县及县以上独立核 算工业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工交部门的自营建设单位、铁道运输、水上运输、公路运输( 含养路机构)和邮电企业的全部职工。本次调查不包括劳动改造、救济性企业及下放给农村 人民公社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邮电除外)。调查内容包括职工的成分、性别、年龄、文化程 度、政治情况及技术水平等状况。设综合表5张:《职工成分构成综合表》,分部门及人员类 别填列本人原来成分,包括工人、职员、劳动农民、个体劳动者、复员转业军人、一般市民 、学生、小业主、资本家、地主富农、旧军警人员、其他等;《职工年龄及工龄综合表》, 职工按年龄分列16岁以下、16—25岁、26—50岁、51岁以上等项;按工龄分列1年半以下、1 年半—6年半、6年半至9年半、9年半以上等项;《职工文化程度与政治情况综合表》,按文 化程度分列大专学校、中等学校、小学、文盲等项;按政治情况分列共产党员、共青团员、 民主党派、无党派等项;《工人技术熟练程度综合表》,按部门分列:1—8级及实行岗位工 资制人数、未定级人数等项;《工程技术人员综合表》,调查范围扩大到基建部门的地质勘 探机构、勘察设计机构及筹建机构。调查的主要内容有工程技术人员的部门分布、职务分类 、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年限等项。以上各表的主栏分组还要求在职工总数中列出女性、 固定职工、工人(其中固定工人)、学徒、工程技术人员;中央企业、地方企业,并分列工 业建筑安装、水上运输、公路运输与养路、邮电。此外还有《运输合作社社员成分构成》、 《运输合作社社员年龄及文化程度》两张附表。
    调查于8月31日结束。调查结果:工业部门2018个企业,职工总数为109.4万人,其中女 性22.4万人;在职工总数中有固定职工67.1万人(其中固定工人44.7万人),学徒11.2 万人,工程技术人员1.9万人,195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48.7万人。在2018个企业中 ,中央直属企业95个,职工总数为32.4万人,占29.6%。在全部职工中,工人出身者25万人 ,职员1.3万人,个体劳动者2.9万人,劳动农民33万人,一般市民7万人,复员转业军人4 .6万,学生32.5万人,小业主6488人,资本家2093人,地主富农8301人,旧军警人员5004 人,其他8796人。在职工总数中,16岁以下7698人,16—25岁47万人,26—50岁57.5万人, 51岁以上4.2万人;职工工龄在1.5年以下的47.4万人,1.5—6.5年的29.2万人,6.5 —9.5年的18.4万人,9.5年以上的14.4万人。在职工总数中,大专文化程度的9024人, 中学20.9万人,小学63.4万人,文盲24.2万人;共产党员10.2万人,共青团员14.3万人 ,民主党派447人,无党派84.9万人。在工业部门调查的150个企业的1.6万名工人中,按8 级制技术等级划分,1级为1464人,2级为1552人,3级为2874人,4级为2819人,5级2143人, 6级为709人,7级为262人,未定级4030人,实行岗位工资制150人。在1.9万名工程技术人员 中,工程师以上人员736人,助理工程师639人,技术员10247人,助理技术员3673人,未取得 技术职称者3988人;在工程技术人员中,高等学校毕业3187人,高等学校肄业454人,中等专 业学校毕业8389人,中等专业学校肄业1339人,普通中学及以下5914人;在工程技术人员中 由工人提拔者4382人。
    (六)1960年科学技术干部基本情况调查
    为反映科学技术干部的现状,提供中央编制科学技术干部规划所需资料,省人民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组织各级统计部门会同计委、科委、人事等部门,进行了科学技术干 部基本情况调查,于12月25日前完成调查任务。
    (七)1977年实际用工人数普查
    针对“文化大革命”以来用工混乱、非生产人员过多等情况,为掌握全国实际用工人数 ,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1977年7月1日联合下发通知,以1977年7月31日为调查时点,对各省 、直辖市、自治区全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国防科委、二机部、七机部、总后勤 部系统自行调查)实际用工人数进行一次普查。省计委、省统计局根据通知要求,会同省劳 动局、省人民银行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用工普查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和各行署、市、县也 成立了相应机构,具体负责这次普查的组织、指导、审查、汇总各项工作。普查对象为省内 (包括中央所属机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直接组织、安排生产或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 或发给补贴的人员,不论经费来源和支付形式如何,均属普查对象。普查综合表2张:《全民 所有制实际用工人数普查综合表》,内容包括已作全民所有制职工统计的固定职工、临时职 工和未作全民所有制职工统计的参加全民单位生产工作和职工家属、街道或劳动力管理站组 织介绍的各种用工、通过各种形式使用的城镇集体职工、通过各种形式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由全民单位发给补贴费用的人员;《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包括农村公社办企事业)实际用工 人数普查综合表》,填报内容有合计(其中亦工亦农人数)、全民所有制办的集体企事业、 城镇公社办的集体企事业、街道组织办的集体企事业、其他等用工数。以上两表,主栏均按 隶属关系和国民经济部门分组。
    这次普查历时1个半月,于8月底完成。普查结果:1977年7月底,省内全民所有制单位实 际用工523.5万人,其中作为全民职工统计的445.3万人、未作全民职工统计的78.2万人。 在未作全民职工统计的人数中,来自城镇的职工58.3万人,来自农村的职工19.9万人。已 作全民职工统计的部分,中央单位27万人,地方单位418.3万人;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包括 农村人民公社集体办企事业)实际用工154.2万人,其中亦工亦农1.4万人。在集体所有制 单位用工人数中,全民所有制单位办的集体企事业70.9万人,县(区)及以上机关办的集体 企事业59.8万人,城镇公社办的集体企事业12万人,街道组织办的企事业10.2万人,其他 1.3万人。
    (八)1978年自然科学技术人员基本情况普查
    1978年5月,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国家科委、民政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速发展科学 技术事业的指示,为制定科学研究规划提供依据,在全国范围内以6月30日为调查时点,进行 一次自然科学技术人员基本情况普查。黑龙江省按照普查方案的要求,在省委、省革命委员 会的领导下,从科技、计划、工交、组织、人事、卫生、教育、统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省、专、市、县各级普查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普查工作于6月布置,7 月登记,8月汇总,8月底结束。根据调查结果,省科委、省统计局共同编印成《一九七八年 六月末全省自然科学技术人员基本情况普查资料》,供有关部门使用。
    二、工资及劳保福利费用调查
    50年代初期,供给制和工资制共用,新旧工资制度并存,职工的福利待遇和分配制度比 较复杂。为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加强管理,统一全国工资制度,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 生产建设的发展,自1952年起,国家不断地进行工资和劳保福利制度的改革和调整。为了及 时和全面掌握工资调整与改革前后的变化情况,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要求,黑龙江省组织进 行过多次调查。
    (一)1956年全国工资调查
    1952年和1956年,全国先后进行过两次工资改革。为全面总结工资改革,特别是第二次 工资改革的经验,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国家统计局、劳动部、国务院人事局决定于1956年9月 在全国进行第一次工资调查,以了解各地区、各部门在1956年工资改革之后的工资标准、工 资水平、工资总额组成及各种工资等级的人数、分布和升级情况,为各级领导机关编制今后 工资计划,制定工资政策和进一步改革工资制度提供依据。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家 的统一要求,加强了对这项调查工作的领导。由省统计局、劳动局、人事局和省工会抽调人 员,组成省工资调查办公室,在省工资改革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省工资调查工作的组织 实施。9月6日向省直各部门、各专署、市、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抓紧推动和切实做好工 资调查工作的通知》。9月中旬召开全省工资调查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了调查工作。省人民委 员会要求各部门、各地区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组成由计划、统计、劳动、人事、财务等有关单 位参加的工资调查办公室或工作组,充分做好调查的组织和准备工作,于10月15日前完成基 层填报任务,10月30日前将综合调查资料报省工资调查办公室。
    这次工资调查的范围涉及到全部工资改革单位,包括全省各级人民委员会、各级人民检 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各级供销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社、中共各级党委、各 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全部固定性、季节性和临时性工作人员, 不论其工资用何种经费开支,均属调查对象。兼职人员由编制所在单位统计,借用人员和正 在调动人员由支付工资单位统计。调查的基层填报单位,系指在行政上、经济上独立的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即独立核算盈亏,单独计算支付工资,有独立计划和业务活动,有权对 外签订合同、契约及与银行建立往来者。其附设的非生产性或辅助生产机构不作为独立填报 单位。调查综合表式分甲、乙两类。甲类表共6张:《职工人数及工资组成》(9月份、3月份 );《按实际应得工资额分组领取全月工资的人员数》(9月份);《按工资标准、工资等级 分的生产工人数》(9月30日、3月31日);《按职务工资标准分的生产管理人员数》(9月3 0日);《企业工资附加费及奖励基金的使用情况》(1—3季度);《职工福利费收入支出情 况》(1—3季度)。甲类表式为工业、基建、地质勘探、勘察设计、铁路运输、内河运输与 港湾、公路运输、公路养护、民用航空运输、邮电、公用事业等部门填报,填报的指标共11 0多项。乙类表共5张,调查内容与甲类表式大体类同,用于农业、林业、水利、商业(包括 外贸、供销、粮食及农产品采购企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应、银行保险、科学研究、气 象、文化艺术、广播通讯、教育、卫生、体育、服务性企业、经济管理、国家机关、党派团 体及其他等部门填报。此次调查历时两个月,于11月底如期完成。
    经过调查,1956年3月份,在全省19640个单位中,月平均在册人数为87.8万人,在册人 员工资总额为4742万元,其中标准工资为3997.2万元、物价津贴为43万元、平均工资为54. 03元;非在职人员工资总额为36.3万元。同年9月份,在全省19692个单位中,月平均在册人 数为109.2万人,在册人员工资总额为6656万元,其中标准工资6045.7万元,生活费补贴5 .1万元,平均工资为60.96元,比3月份增加6.93元,增长12.8%;非在册人员工资总额为 54.8万元。在工业企业中,调查的31.7万人,按实际应得工资额分组的领取全月工资的人 员中,月工资在25元以下的2954人,25元—30元的6683人,30元—40元的1.9万人,40元— 50元的5.4万人,50元—60元的8万人,60—80元的9.4万人,80元—100元的3.9万人,10 0元—150元的2万人,150元—200元的1199人,200元—250元的115人,250元—300元的11人 。
    (二)1957年劳动工资与劳保福利调查
    为全面了解劳动工资与劳保福利方面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1957年 制定了《劳动工资与劳保福利调查方案》,要求对全国企业、事业单位与机关团体1957年原 有职工、新增职工以及结合部分职工人数与工资情况进行一次调查。省劳动局、统计局根据 要求,于1958年5月以前,组织各市、县劳动、工资、人事、工会、福利等有关部门的力量进 行了这项调查。调查的范围除军委系统和非定股定息的公私合营及私营企事业单位外,包括 省内所有中央和地方所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调查工作采用全面调查和典型调查相结合 的方法进行。全面调查设3张调查表和1张附表,即《原有和新增固定职工在1957年的人数与 工资》、《1957年9月份结合部分职工人数与工资》、《1957年企业劳保福利收支情况》、《 1957年企业劳保福利收支情况补充表》,共计31个指标。典型调查由哈尔滨市统计局会同劳 动、工会及有关主管部门,在重点企业中有选择地采用以访问为主的方法进行调查。填报的 调查表包括《职工人数与工资》、《原有职工及新增职工人数与工资》、《按工资额分组的 领取全月工资的职工人数》、《历年企业劳保福利实际支出金额》、《历年企业劳保福利实 际支出占工资总额比重》、《企业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的各项开支》、《企业用于职工个 人劳保福利的各项开支》等7张调查表,共计54个指标。调查工作,从布置准备到汇总上报历 时4个月,于1958年5月20日结束。
    调查结果:1957年末全省职工总数为117.5万人,年平均人数为115.5万人,工资总额 8.45亿元,年人平均工资732元。其中地方年末人数65万人,年平均人数64.4万人,工资总 额4.2亿元,年人平均工资645元。1953年后地方单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30.4万人,平均人 数29.8万人,工资总额1.7亿元,年人平均工资579元。全省企业职工工资附加费,1957年 收入14854万元,其中提取8812万元,本年实支12633万元,本年上缴1477万元;年末结存74 4万元。以上实支费用用于劳动保险金1277万元,企业直接支付劳动保险费用2906万元,工会 文教费917万元,医药卫生补助金5267万元,福利补助金2266万元。
    (三)1959年取消计件工资前后情况调查
    1959年4月27日国家统计局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包括哈尔滨市在内的32个重点城市对计件 工人取消计件工资前后的工资、工作效率及缺勤情况进行一次典型调查。省和哈尔滨市统计 局,根据通知和调查方案要求,会同市工业、基建等主管部门进行了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 包括原有计件工人情况,取消计件后的工资收入情况、优惠措施、工作效率及出勤情况等。 具体调查项目有计件工人占全部工人的比重,1958年取消计件工资后—1959年3月份的人数与 工资,享受取消计件后所采取的各种优惠措施的人数与工资,取消计件前后每件产品平均实 际消耗工时的变化情况,已取消计件的工人缺勤情况。调查工作于5月底前结束,调查结果由 哈尔滨市统计局综合汇总后,直接报送国家统计局。
    (四)1963年调整工资情况调查
    为了全面反映各地区、各部门调整工资情况,总结调资工作经验,检查调资政策和计划 执行情况,国家统计局、劳动部于1963年10月11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 调整工资情况进行一次调查。省统计局和省劳动局,于年底前组织省直各部门和市、县完成 了这项调查任务。调查的主要内容有本年增加工资合计以及升级、转正、定级、提高低工资 标准、调整工资区类别人数、升级面、月增加工资额、全年增加工资额等情况。
    (五)1976年劳动工资普查
    1975年12月22日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劳动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对全民所 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工资状况进行一次普查。省统计局、劳动局、财政局 、人民银行联合组织省直各部门和各地区、市、县于1976年第一季度进行了这项普查。普查 的主要内容:现有职工的工资级别和参加工作年限,此项内容进行普遍调查;全民所有制单 位实际用工情况,工资水平、附加工资、工资区类别、津贴、福利费用、职工生活、消费品 物价和工人、农民收入等情况,此项内容进行典型调查和重点调查。除调查提纲外,设两张 调查表,即《固定职工(4级以下)参加工作年限和工资等级汇总表》、《执行××工资制度 的固定职工参加工作年限和工资等级分布情况》。普查结束后,各级劳动部门和多数企业、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都建立健全了劳动工资统计制度,整顿了基层劳动工资原始记录或卡片 ,全省劳动工资统计工作有了新的提高。
    (六)1977年部分职工工资调整情况调查
    1977年10月,省统计局、省劳动局根据国家计委和劳动总局联合通知的要求,对省内部 分职工工资调整情况进行一次调查。调查内容为1977年9月底全部职工总数、调整工资人数和 增加的工资额等情况。调查综合表3张:《1977年全民单位调整部分职工工资调查综合一表》 ,填列9月底全部职工中调整工资职工数,分列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数、1972年以来 参加工作的职工数、实行工资制的国营农场职工及每月增加工资额;《1977年全民单位调整 部分职工工资调查综合二表》,按国民经济9大部门分列县及县以下单位9月底全部职工总数 、实际调整工资人数、根据规定年限的工资额增加工资的人数、每月增加工资额,其中用于 调整工资、用于增加工资;《集体所有制单位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综合表》,填列在全部职工 中调整后增加工资的职工,县以下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及每月增加工资额。
    (七)1978年一次性工资调查
    为了做好工资制度改革的准备工作、摸清工资方面的基本情况,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统 计局于1978年7月31日通知各省、市、自治区,以1978年6月为时点,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 职工,现行工资等级制度、工资区类别、工资总额构成和各种津贴、补贴的基本情况进行一 次调查。省劳动局、省统计局于8月18日向各地、盟、市、县、旗和省直各委、办、局作了布 置。调查共设5张调查表,除1表进行全面调查外,其他各表选择有代表性单位,进行典型调 查。调查表式如下:《按工资区类别分的固定职工人数汇总表》,分列执行11类工资区统一 工资标准的职工和不执行11类工资区统一工资标准的职工。《现行八(七)级工资制工资标 准与各级固定职工人数汇总表》,按行业分组填列各级工资标准人数。《现行非八(七)级 工资制工资标准与各级固定职工人数汇总表》,按部门和行业分类分列各级工资标准及人数 。《固定工资总额构成汇总表》,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填报固定职工平均人数(其中分列实 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的职工、有附加工资的职工)、工资总额、计时工资、计 件工资、各种奖金、附加工资、各种津贴、加班工资、其他工资等项。《现行津贴、补贴情 况汇总表》,列出的项目包括野外工作津贴、地区津贴及生活费补贴、林区津贴、下井工作 津贴、高温工种临时补贴、高空津贴、流动施工津贴、水上施工津贴、港工津贴、乘务津贴 、六顿以上货车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运油责任津贴、艰苦台站津贴、夜班津贴、空勤 灶津贴、地勤灶津贴、潜水员营养津贴、远洋船员伙食津贴、沿海内河船员伙食津贴、渔轮 船员出海伙食津贴、运动员伙食津贴、邮电外勤津贴、回民伙食津贴、保健食品(津贴)、 粮(煤)价补贴、冬季取暖补贴、交通费补贴、房租补贴、水贴、电贴、煤贴、洗澡理发津 贴、卫生费等34项,并填列津贴补贴标准、开支来源、实际享受人数、实发津贴补贴总金额 、平均每人每月(元)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