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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城市建设统计调查

  一、城市公用事业调查
    为了解全国城市公用事业状况,给编制城市建设计划提供依据,国家统计局于1953年5月 15日布置了这项调查。调查范围是全国32个重点城市,包括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3个市 。调查时点是1952年12月31日。这项调查共有13张表,主要内容是:《城市概况》,有城市 总面积、城市总人口;《城市住宅》,有政府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私人住宅所数 、间数、建筑面积、居住面积、居住人口;《旅馆》,有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私营 的旅馆总数、旅馆容量、建筑面积、旅客居住面积;《道路情况》,有铺装的道路、普通、 高级及土路面积、长度、植树道路长度、公用广场面积;《桥梁和轮渡》,有桥梁总数、桥 梁长度、轮渡总数、载重能力、码头数、运客总数、运货总数、营业收入;《市内电车、无 轨电车及公共汽车情况》,有电车、无轨电车、公共汽车总数、客运总数、车辆总行程、车 行线路的单一长度、车行线路的街心长度;《公用事业的电力情况》,有公用配电网的单一 长度、街中心长度、与公用配电网相联接头数、装有街灯的街道长度、照明点、售给居民的 电价;《自来水情况》,有抽水设备能力、净水设备能力、自来水管总长度、全部支线接管 数、街道配水栓数以及供水总量和有效供水量;《下水道和垃圾车情况》,有下水道总长度 、与下水道相联结的衔接管数、污水处理设备容量、抽水设备能力、垃圾车数量;《公用澡 堂》,有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私营的公用澡堂总数、澡堂容量、普通浴池每张票价 ;《消防事业情况》,有消防车总数、帮浦车总数、水带总长度、管枪总数、消防队员总数 ;《瓦斯》,有瓦斯供应的发生能力、瓦斯总容量、瓦斯网的单一长度,已装置瓦斯的户数 、售给居民的瓦斯价格、瓦斯生产量(供应量)及瓦斯销售量;《1952年城市公用事业建设 投资及新增固定资产情况》。调查于1953年8月底完成。
    二、城镇房屋调查
    (一)1956年职工住宅快速调查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人口迅速增长,住宅日趋紧张。为了解各地区、各部门职工住宅 不足的情况,合理安排住宅建设计划,国家统计局、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56年8月联 合布置了职工住宅快速调查。调查范围为全国99个城市和工矿区,包括黑龙江省的哈尔滨、 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鹤岗、双鸭山、伊春7个城市。调查对象是各市(工矿区)辖区 内全部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公私合营商店。调查时点 为1956年6月30日。调查内容有职工人数、现有职工住宅居住面积、急需解决住宅的职工人数 、急需解决的住宅居住面积、本年内由于新建房屋竣工而能解决的住宅居住面积、预计1957 年增加职工人数、城市总人口、城市住宅总居住面积。此次调查在各市人民委员会领导下, 由各市(工矿区)劳动部门、统计部门、工会及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调查资料由统计部 门汇总上报。调查工作于8月末结束。
    (二)1985年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
    为了查清全国城镇房屋的数量、质量以及占有、使用情况,查清职工的居住状况,为有 计划地进行住宅建设,搞好房地产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经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部、国家统计局于1984年7月5日布置了全国城镇房屋普查。普查对象是城市、县城(镇)和 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全部房屋。普查标准时间为1985年12月31日。《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普 查办法》规定的房屋普查项目有10项:(1)建筑面积、住宅套数;(2)房屋结构;(3)房 屋层数;(4)房屋用途;(5)建成年份;(6)完好程度;(7)使用土地面积;(8)产权 性质;(9)居住状况:住户家庭成员、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使用面积、每月租金 ,居住面积(分列正式住房和非正式住房)、平均居住水平(分列使用面积、正式住房面积 和正式住房面积加非正式住房面积),有无自来水、电灯、厕所、暖气、煤气、厨房、洗澡 设施;缺房情况(根据调查材料整理,不与住户直接见面,按无房户、不方便户、拥挤户分 类;(10)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现实价值。房屋普查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 城建、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同级统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协助。由市、县人民政 府从各系统、各单位临时选调有一定文化水平,为群众信任,认真负责,能够胜任此项工作 的人员担任普查员,经过短期训练并测试合格后,发给证书,派回本系统、本单位,或参加 全市(镇)房屋普查工作。
    普查结果:全省17个市、182个建制镇及国营农场共有各种房屋面积23839万平方米,其 中房管部门直管房产1915万平方米,占8.0%;全民单位自管房产15180万平方米,占63.7% ;集体单位自管房产1270万平方米,占5.3%;私有房产5471万平方米,占23.0%。按房屋结 构分:钢及钢筋混凝土结构874万平方米,占3.7%;混合结构6380万平方米,占26.8%;砖 木结构11762万平方米,占49.3%;其他结构4823万平方米,占20.2%。按房屋层数分:平房 17157万平方米,占72.0%;2—3层楼3488万平方米,占14.6%;3层楼以上3193.4万平方米 ,占13.4%。按建设年代分:1949年以前建的1464万平方米,占6.2%;50—60年代建的582 7万平方米,占24.4%;70—80年代建的16548万平方米,占69.4%。按房屋用途分:住宅12 628万平方米,占53.0%,其他用房11211万平方米,占47%。按使用状况分:自用15517万平 方米,占65.1%;出租8323万平方米,占34.9%。住宅居住水平:住宅(不含集体宿舍)建 筑面积12369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5.1平方米,其中居住2平方米以下的占1.1%,2—4平 方米的占18.3%,4—6平方米的占32.9%,6—8平方米的占23.2%,8平方米以上的占23.5 %。居民缺房情况在普查总户数290.6万户中,缺房户121万户,占41.7%,在缺房户中,无 房户9.2万户,占缺房户的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