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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民政统计

  民政工作范围较广,统计内容也较多。80年代前,主要是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需要,开 展不同内容的统计,没有形成固定的统计报表制度。80年代后,随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逐 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固定的统计报表制度。
    1949年,黑龙江地区民政统计报表主要是根据当时的业务范围制定的,内容较为庞杂, 种类也较多。统计报表的主要内容有:军属户数、人口、代耕地情况,培养训练行政干部情 况和干部提升情况,各县冬训班情况,各县干部情况,卫生干部学校培养人数,省直各机关 评选优良工作者情况,行政区划、人口、户数情况,荣校院场人数等。1950年,民政统计的 内容除有行政区划及基层政权建设、人民代表大会的选民数量外,社会优抚统计有烈军属代 耕户数、代耕地数、代耕补助费金额、城镇补助粮等各种实物数,各行业优属情况,革命人 员的牺牲病故和伤残抚恤人数及金额,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情况;复员转业军人安置统计 ,有回乡生产、安置就业、残废军人的学习、休养和参加生产等情况;社会救济统计有自然 灾害受灾情况、救济人数、救济的粮食、衣物及金额、社会募捐、义仓粮的储存与贷放、生 产自救、群众互助等情况,临时和定期社会救济的人数和金额;社会福利事业统计,有教养 院、收容所情况。同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各地普 遍建立婚姻登记制度并进行结婚、离婚和涉外婚姻统计。还进行了游民改造、禁烟禁毒等项 统计。1950—1952年,增加了为支援抗美援朝战争而捐献的金额、肥猪和各类物品数量,军 人转运供应招待站的数量、职工数、接待人数,战勤民工、战勤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医务 人员、汽车司机和其他各类人员数,担架数、大车和马匹数、立功获奖人数等。同年,由于 接收安置朝鲜战灾儿童,开始进行朝鲜战灾儿童安置数量、教员及家属数等基本情况统计。
    1953年,增加了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儿童教养院和精神病人收容所等统计内容。由于 黑龙江地区的开发建设,山东、河北、辽宁等省的人口大量迁入和盲目流入,民政厅开始对 移民的接收安置、自流人口的安置、收容遣送以及惯流人员的教育改造情况进行统计。由于 完成了禁烟禁毒工作,该项统计中止。1955年,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布置,制定了建政、土地 与行政区划、社会救济统计制度。增加了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情况统计。1956年,因实行并 区划乡,增加了乡和农业生产合作社数、城市街道办事处数量统计;烈军属优抚统计改为农 村优待户数和优待劳动日数、城镇补助费金额;增加老、弱、孤、寡、残“五保户”的供养 人数、供给的各种实物和金额等统计。
    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后,农村政权统计的内容作了相应调整。为了接待人民解放军10 万转业官兵开发建设“北大荒”,对接待转运工作情况进行了统计,有接待转运军人和家属 数、接待工作人员数、治疗患病者人数;社会福利事业有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收 容所和农村敬老院的机构数、工作人员数、收容人员数、经费支出,社会福利生产的单位数 、生产人员数及产值,残疾人的就业安置、文化教育、文体活动等。同年9月,因朝鲜战灾儿 童全部回国,有关这方面的统计停止。
    1960年,大规模的移民工作结束,移民的接收安置统计取消,但对自流人口仍进行统计 。同年,全国各城市大办人民公社,为了全面反映城市人民公社的基本情况,国家统计局决 定于4月末在全国专辖市以上城市、工矿区和未参加农村人民公社的县城及市、县属镇进行一 次城市人民公社基本情况调查。共有22张综合表,调查内容主要有城市人民公社组织、人口 与劳动力、公社干部学历和政治情况及本人成份、公社劳动者入社前本人成份;工业企业所 有制情况、单位数和职工人数;社办工业的服务对象、单位数及总产值、主要产品产量、主 要生产设备;社办农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等企业单位数、工作人员及生产人员数;社 办企业、事业开展技术革新情况、机械化程度;社办学校、文化事业、卫生事业、食堂、敬 老院和托儿组织、服务站的单位数及工作人员数;社办企业、事业工作人员及生产人员的人 数与工资等。为了便于中央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城市人民公社的发展,国家统计局决定从9月 份开始在各省、市、自治区和省、专辖市及工矿区建立城市人民公社旬快报制度。主要内容 有城市人民公社数、人口数(指常住人口数)、劳动力数,食堂数、工作人员数和入伙人数 ,托儿所和幼儿园数、工作人员数,服务站数、工作人员数、其中未建立公社的里弄服务站 数和人数,以及城市人口数和劳动力数等。同年11月,停止执行城市人民公社月快报制度。 为了及时反映城市人民公社整顿巩固提高的情况,研究有关政策性问题,国家统计局和全国 总工会决定对全国城市人民公社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年底调查。调查的内容有城市人民公社及 街道组织基本情况,包括城市人口和公社组织情况、按规模分的城市公社数、公社整社情况 和党团组织及干部配合情况、城市解放劳动力情况、公社和街道办工业企业情况、城市人民 公社及街道所属农业生产单位情况、公社和街道办工业纳入计划情况及“四服务”情况、公 社和街道办企业、事业及管理部门劳动者人数及工资、公社积累和分配情况、县城和镇人民 公社基本情况等。此项调查采取全面调查、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除城市、县 城和镇人民公社基本情况全面调查外,公社和街道办工业纳入计划情况、“四服务”情况等 只在哈尔滨、鹤岗、伊春3个重点城市进行调查,由重点城市填报;公社积累、分配等情况只 在哈尔滨市香坊公社、动力之乡公社、道里公社,鹤岗市鹤岗公社、伊春市团结公社和东风 公社等6个重点公社进行调查。
    1961年,开始增加城镇退职老职工救济人数与金额统计;社会福利生产统计按社会保障 性、服务性、生产自救性和市、县、街道分的生产单位数、生产人员数。1965年开始,逐年 统计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转运接待站的房屋建筑面积、职工人数、接待人数、房间数 和床位数。
    “文化大革命”初期,民政统计工作基本中断,只进行了拥军优属、复员转业军人安置 、军队退休干部安置、自流人口的收容安置及遣送、婚姻登记、社会福利事业等项统计。“ 文化大革命”中后期,民政统计逐渐恢复,新增了殡葬管理统计等。
    1979年,民政事业开始建立一套内容较全面的统计报表,包括优抚、城市和农村社会救 济、自然灾害和救济、城市社会福利、收容遣送、社会福利生产、殡葬改革、结婚登记等15 种报表、370余个指标。主要统计内容有民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城乡福利院、疗养院和 非收养性等单位数、床位数和收养人员情况,军队干休所、供应管理单位情况,烈士纪念建 筑物管理情况,收容遣送、殡葬管理单位情况等;民政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社会福利工 厂、福利商业、服务业和安置农场的单位数、职工数、安置人数及企业经营状况等;民政主 要对象基本情况,包括革命残废人员、烈军属、退伍军人和复员军人、离(退)休人员、退 职人员以及社会困难户、“五保户”及精简退职职工的定期救济、供养等;受灾、救灾情况 ,包括农作物受灾、成灾面积及受灾程度、损失情况、受灾人口、缺粮人口及救济人口等; 婚姻管理情况,包括国内婚姻登记、涉外婚姻登记等;行政区划情况,包括行政区名称、基 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数等。
    1980年,民政事业统计年报表根据形势的发展作了调整。《自然灾害情况表》改为《人 民群众受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在受灾和成灾情况中,增加成灾面积中的粮食和经济作物 减产面积数、成灾人口数和因灾缺粮数,在因灾损失情况中增加减产油料和烤烟数;增加《 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年报表》,有分各种事业费的本年预算指标数、本年实际支出数、事业 费使用效果。同年,还对革命烈士情况进行了调查。1982年,民政部重新制定了民政事业统 计年报表,改动了一些指标。《优抚对象统计年报表》中增加了烈属的分类、本年批准的烈 士人数、革命残废人员分类、全年群众优待户数和金额;《退休、退职人员统计年报表》中 增加由民政部门发给退休金的上年末实有人数、本年新增人数、本年转出人数、本年末实有 人数和本年代发退休、退职金的人数;《农村社会救济统计年报表》中增加符合“五保户” 条件的户数和人数,扶持贫困户中已开展扶贫工作的县和公社数、本年增加扶贫户数和人数 、本年脱贫户数和人数;《人民群众受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中增加得到国家救济的户数和 人数,取消救灾款物使用效果等指标;《城镇社会救济基本情况年报表》和《城市社会福利 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年报表》合并为《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社会救济年报表》;《自流人 口收容处理情况年报表》改为《收容遣送统计年报表》,有分站别的年末职工人数、上年末 在站人数、本年人站人次数、本年处理人次数、全年死亡人数和本年末在站人数;《全民、 集体所有制社会福利生产基本情况年报表》,有企业数、职工人数、固定资产原值、流动资 金占用数、全年产值、本年盈利的企业数和利润额、本年亏损的企业数和亏损额;《假肢工 厂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中减少本年新增职工、本年减出职工、全年工资总额、利润分配、 民政部门补贴经费等指标,增加固定资产原值、流动资金、利润使用情况;《殡葬基本情况 统计年报表》中增加有火葬场的市县数、固定资产原值、周转金、全年盈亏情况和公墓情况 等指标。
    1985年,民政事业统计年报表及主要指标又有较大变化,大多数表式分城镇和农村,指 标增多。增加的主要内容有“双扶”工作情况包括开展“双扶”街道和乡镇数、新增“双扶 ”户数、新增专业户数和脱贫户数、在扶户数、“双扶”经济联合体数;精减退职老职工和 社会散居孤老残幼救济情况;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婚姻登记情况;民政部门管的离退休 、退职人员变化情况;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国家办光荣院情况;盲人按摩诊所(医院)经 营情况。